什么都是一个习惯可以改吗(这个习惯得改)
有的行为,习以为常,就成了习惯。习惯,有好有坏,如果不影响他人,也就没有什么讨论的必要。
遗憾的是,有的习惯,就像随地吐痰一样,貌似不起眼,却招人讨厌,而当事人却往往毫不自觉,甚至还自以为聪明。
退货成瘾,就是一种坏习惯!轻则缺德,重则违法。
和朋友聊天时,有人说起,某某某买东西,一般都是多个款式或者每种颜色同时买上。满意的话,就留一个,其他全部退掉。不满意的话,就一个不留!
这种退货成瘾,乃至习以为常,显然超出了普通人的认知!然而,有这种习惯的人,似乎不在少数。
比如,知乎上就有网友提问:网上买东西,经常退货这种行为合适吗?这位网友自述:“我是一个很纠结的人,买东西要求又比较严格,所以买东西一般都会给自己有个选择的余地,比如2件商品都喜欢可是没拿到手也不懂哪个更合自己胃口,就会都买然后选择一个退货。这种购物方式朋友说不好,我想问问大家的意见,真的不合适就改了~”
这位网友的想法和行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只是这种习以为常,连他自己的朋友都不认可!
网络购物,确实存在网络空间和现实世界的出入和差异,选购商品难免会“有色差”甚至“看走眼”,但如果只顾自己的便利,却不去考虑对方的权益,自私自利的嫌疑恐怕难以开脱。
相比而言,更为夸张的典型案例,也屡屡见诸报端:
黄女士穿出去旅游拍照的衣服也申请退货
案例1:据《北京青年报》2019年报道,黄女士网购18件衣服,价值4600余元,穿出去旅游拍照后却全部申请退货。
案例2: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年3月发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吴某短时间内频繁购物,退货拒收率高达84.54%。
案例3:多家媒体2021年报道,杭州徐女士在某网店累计消费18万元,但退货也高达17万余元,退货率高达95%。
案例4:多家媒体2022年报道,一家婚庆公司网购60只花瓶,收货后第6天申请退货。商家同意退货申请后开箱验货,发现多只花瓶均留存有水渍,于是拒绝退款。买家要求商家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退货并承担退货运费,并将商家告上法庭。
凡此种种,渐成风气。《浙江法制报》曾刊文指出,“无理由退货”初衷是为了规范网络购物,保护消费者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个别消费者自恃有“无理由退货”条款兜底,把退货期限当作使用期限,反复下单尝鲜,用完再退货,退了再买新的,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网购秩序,侵害了经营者的应有权益。
相比以上行为习惯和消费心态而言,以下案例中的行为则已侵权违法:
2019年受到媒体广泛关注的“职业吃货”第一案中,湖南女子周某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共计下单633笔,申请仅退款624笔,退款成功612单,金额3.2万余元。除了虚假退货,周某还通过加微信或者打电话等方式要求卖家支付五六百元不等的赔偿金,涉嫌敲诈卖家以谋取非法利益。
更有甚者,《法制日报》2020年1月报道,广东男子宏某,不到4个月下单4276笔,提起恶意退款订单3896笔,退款成功3787笔,总计退款金额20余万元。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宏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淘宝网要求的1元钱及为此诉讼所付的1万元律师费。
恶意买家让商家苦不堪言
个案的背后,早已暗潮涌动。相关统计数据,可谓触目惊心。
据2016年上海工商部门调查显示,当年上半年12315中心接到的职业索赔诉求件中,经立案调查,真正构成消费欺诈的仅20起,其余99.83%的被索赔企业,都没有实质性的消费欺诈。
2019年9月,中国市场监管报社举办的职业索赔行为专题研讨会披露,近年来全国以“打假”、“维权”为名发起的“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每年超100万件。
据一位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一名“职业索赔人”因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不满,在深圳针对同一问题累计提起13起行政复议、26起行政诉讼案件。最后导致160余位执法、司法人员为其服务,耗时575天。在杭州,有“职业索赔人”在一年内发起的职业投诉举报竟多达4280起。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大致梳理一下,退货成瘾这个坏习惯的危害,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一是违反了人际交往准则。诚实守信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准则。网络购物的用户虽然依法享有退货的权利,但超出正常认知范围的高退货率,反映出当事人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起码的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这种做法增加了企业负担和社会成本,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自身权利的滥用。
二是破坏了网络购物生态。超出常理的退货频率,乃至以各种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仅仅使卖家损失了货款,更重要的是伤害了卖家与买家之间的信任,干扰了正常交易的合法运作,侵犯了电商平台的管理权益,破坏了公平、诚信、健康的购物生态环境。
三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退货成瘾,甚至非法牟利,不仅降低了商家运营效率、消耗了快递物流成本,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如,2019年互联网法律大会发布的《恶意索赔行业观察报告》指出,“职业索赔”影响到商家、平台、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等多方,破坏了市场营商环境,侵占了消费者正当维权的司法执法资源。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以上所举案例,不少当事人都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针对“职业吃货”等违法行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建议:在刑事上,当“职业吃货”虚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事实,仅申请退款却不退货,且退款数额达到涉罪法定金额时,可认定为诈骗罪;当“职业吃货”以给差评等相威胁,迫使商家放弃追回商品甚至向商家索要赔偿金,且达到法定数额时,可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当“职业吃货”给出虚假差评,损害商家信誉、商品声誉,且符合《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所述“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时,可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相关不良行径也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退货成瘾,伤人害己,真不是个好习惯!
你身边有这样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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