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法律依据(收回国有土地应该补偿)

企业拥有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有土地证,收储土地时依法应如何补偿?因为近期我们楹庭律师团队接到很多这样类似的案例,虽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土地证,但是依然被纳入了收储的范围,收储时如何补偿,都有哪些法律依据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跟大家一起探讨下其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收回国有土地法律依据(收回国有土地应该补偿)(1)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看哪一项才符合这个规定,土地收储在法律上规定的部门一般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但是这个部门能自己批准吗?不可以,还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一般是由原批准的用地机关批准,或者是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比如说原主管部门合并到其他部门等原因或者撤销了的情况,就需要经过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土地的收回。

公共利益到底包括哪些呢?《土地管理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国防外交需要或者是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需要,还有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的需要,还有旧城改造或者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连片开发等等,这些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2020年的7月27日,高院发布了关于保护产权典型案例,其中关于海南的案例就规定了,如果因为各种原因要收回土地的,按什么标准执行,是按照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是不是挂牌价,市场价就是市场上能够进行交易的这种价格,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上面有类似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特别是11项因为未履行协议的,未履行补偿的等等的规定。主要从已经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是因为各种原因要收回,要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就要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补偿。

《物权法》148条,《房地产管理法》20条等等都有类似的规定,都是规定要予以补偿的。另外2020年刚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1条作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地方各级部门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各种理由违约毁约,确实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违约的,要给予投资者补偿。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重要的依据,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整个解释都是在讲行政协议案件如何进行维权,如何进行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审理等等。有关部门在2016年还作出了《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保护产权的意见》上面也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说相关文件也有很多,包括完善产权制度的意见,《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营造企业家的环境的意见等等,这样的规定很多。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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