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特点及实质(罗马与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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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特点及实质(罗马与罗马法)(1)

杜兰特在《世界文明史—恺撒与基督》一卷中指出,法律最足以说明罗马精神的特征。在历史上,罗马代表秩序,就如同希腊代表自由。希腊留下的民主与哲学,成为个人自由的依据;罗马留下的法律与政绩,则成为社会秩序的基础。古罗马从建城起到西罗马灭亡持续了近1300年,算到东罗马灭亡持续了近2300多年,一个最重要的支撑就是因由罗马法而输出的社会秩序。

法律是罗马史的精髓

法律是罗马史的精髓,所以罗马史与法律便无法划分。罗马的法律没有固定性成文的约束,而是由连续不断的判例予以指导,指导但不阻止其变革。由于人民财富的增加、生活的逐渐复杂,元老院、地方行政官和帝王都颁布法令。法典扩充之速有如帝国领土的扩张,其威力可立即到达任何新辟的国土。

罗马为了训练律师、指导法官,为了使人民不遭受非法的判决,法律就必须形成体系且容易被人了解的形式。为了达到这种要求,普布利乌斯·穆西乌斯·斯卡埃沃拉与其子昆图斯(执政官,公元前95年)曾致力于简化罗马法,使它更容易为人民所接受。西塞罗的法学著述不但洋洋大观,并且编著了一部标准法典以保持他个人已得的财富和已失的信心。马略与苏拉两人有不同的法律创制,恺撒有革命性的立法,奥古斯都则有他的新宪法。这些法律,不知给那些有志于统一立法的人造成多少困扰。直至元首政治趋于稳定,首先以武力执行法律,继而以法律施行武力,新法开始获得人民和法界的承认。到公元后两三百年间,罗马法终于在西方奠定了根基,可与希腊的科学和哲学相提并论。

恺撒虽曾定下统一立法的目标,但直到哈德良(公元117年)时才实际开始。哈德良是受教育最好的罗马君主,他招集一批法学家作为其枢密顾问,责成他们把执政官们历年变化无穷的政令代以永久性的政令,以便让意大利未来的法官们遵守,公元131年完成了《罗马法大全》的编纂。

罗马法的来源

罗马人在思想上的一个最重要的贡献是,他们的法律是基于理性而不是习俗。罗马法主要来源于5个方面:

(1)在共和政体之下,人民的意愿就是法律,民意团体的提案经元老院同意即行公布施行。

(2)在共和政体下,元老院在理论上无立法权;他们可向执政官们建议,这种建议渐渐成为指令,然后变成强制。到共和末期,这种建议便成为法律,不过在此期间由元老院通过的法律很少。

(3)特种法律由执政官以公告颁行,每个新任执政官都张贴公告于壁上,以昭示他任期之内的法律原则,巡回法官和地方官员也可发布同样公告,执政官们运用其统治权既可解释法律又可制定法律。罗马法就是这样将它固定的基本法律和官员们的变化见解合而为一的。当一项法令或一项条文能由后任官员在他的公告中继续采用时就成为法律。到了西塞罗时代,这种官府告示已将罗马法的原典《十二铜表法》(The Twelve Tables)取而代之,但是官员们会常常改变前任的定案,又有时与前任的原则相抵触,导致法律的朝令夕改,以及执法者的独断独行,更使滥用法权的情形趋于严重。为了避免其变化无常,哈德良于是指令将一切法律都统一起来,制定一部永久性法典,除皇帝之外他人不得变更。

(4)源于皇帝的各种形式的指令。主要有四种形式:其一,皇帝所颁布的敕令,全国一致遵行,但人亡之后,法即失效;其二,皇帝以法官身份所作的判决有法律效力;其三,皇帝以书信、批示等方式对法律或道德问题的解答;其四,皇帝对官员的行政指令,由此最终形成的规则习惯。

(5)某种情形之下,博学的法学家的意见也可以立法。博学的法学家们坐在公共广场或坐在家里,对那些请教的人发表法律意见,请教的人常常是法官或律师。他们像犹太的大法官一样,调解矛盾,辨别异同。他们根据生活环境与国策需要对古法加以解释,予以整顿。他们的书面解释效力仅次于法律。奥古斯都在两种情形之下承认他们的意见有法律效力:法学家们得到皇帝的授权;其解答已密封送达主审法官。这些解答便成为《查士丁尼法典》的来源与基础。

最终形成了以保护除奴隶外的所有罗马公民权利,提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宗旨的“自然人法”,以主要调整财产关系,规定奴隶制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核心的“财产法”,以及适用于罗马帝国境内各民族以及外邦自由民的“万民法”。

罗马法的影响

随着罗马法律逐渐渗透到罗马社会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种法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提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裁决了大量的商业纠纷,保护了正当的商业利益;同时还调节了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减轻了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紧张程度,为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也正因为如此,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很大,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希腊的科学和哲学、犹太希腊的基督教义、希腊罗马的民主政治和罗马法,是古代留给我们最有价值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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