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何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是看什么时候发货,还是看什么时候收款?
增值税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实并不是说发了货,就要征增值税了,也不是说收到款了就要征增值税了。一般情况,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满足发货的条件(提供服务)且收到货款,即使没有开票,纳税义务也产生了。但也有特殊的情况,需根据双方之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结算方式和合同约定来判断。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的界定
纳税义务时间的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形除外)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义务时间的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的情形,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的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金融企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的来讲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就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言,确定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原则就是,以“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者发票开具时间”三者孰先(谁在前)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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