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销售外国奶粉(售无中文标签且未经检验检疫的奶粉)

事实:消费者因武侯区某商贸部销售的“某品牌二段2段婴幼儿配方奶粉”,无中文标签及未经检验检疫,将其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违规销售外国奶粉?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违规销售外国奶粉(售无中文标签且未经检验检疫的奶粉)

违规销售外国奶粉

事实:消费者因武侯区某商贸部销售的“某品牌二段2段婴幼儿配方奶粉”,无中文标签及未经检验检疫,将其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观点:消费者认为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是日文,无中文标签,未经检验检疫,并且是北京现货发货,不属于代购的情形,涉案食品存在食品安全的隐患。武侯区某商贸部认为涉案食品虽然是国内发货,但实际是涉案企业以消费者身份在日本购买,属于境外生产的外国商品,不同于进口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在涉案食品的交易页面上已经用明晰的字样标明产品产自日本,无中文标识,同时涉案企业在交易详情网页和聊天时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是现货;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消费者在涉案企业购买了36罐涉案食品,并在与涉案企业聊天的短信中承认其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消费者购买目的不是以生活消费所需,而是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购买,故无权以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判决结果:判决驳回消费者的全部诉求。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9)沪7101民初845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1975年出生,户籍地山东省。

被告:武侯区某商贸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经营者:颜某,女,汉族,1991年,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

原告张某与被告武侯区某商贸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武侯区某商贸部无法送达,于2019年9月2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武侯区某商贸部的经营者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退还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2,144元;二、判令被告依法十倍赔偿21,44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3日,原告在被告开设的淘宝店铺中购买了4罐“北京现货新版日本本土奶粉某品牌二段2段婴幼儿配方奶粉820g”。收货后,原告发现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是日文,无中文标签,未经检验检疫,并且是北京现货发货,不属于代购的情形。为了打击被告进行索赔,原告于同年4月7日,再次购买4罐相同产品,两次共计付款2,144元。原告认为,被告的销售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原告系行使消费者的监督权,进行依法索赔,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过程中,原告认可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朋友用其账号在被告店铺多次购买涉案奶粉但均由原告付款,并由其朋友以此进行诉讼的事实。

武侯区某商贸部辩称,一、涉案商品虽然是国内发货,但实际是被告以消费者身份在日本购买,属于境外生产的外国商品,不同于进口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商品在通关时海关按照个人行邮物品进行了监管,被告能够收到涉案商品已经证明商品来源和入境方式是合法的;并且涉案奶粉是日本的知名产品,是安全的,原告并未受到损害。二、在涉案产品的交易页面上已经用明晰的字样标明产品产自日本,无中文标识,并对产品的外观、成分、食用方式等用中文和图片进行了详细阐述。同时,被告在交易详情网页和聊天时明确告知原告产品是现货,原告在明知的情况下有目的、有针对性的购买涉案产品,证明涉案产品的属性和来源是原告积极追求的。三、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原告在被告店铺下单十次,共计购买了36罐涉案奶粉,金额近万元,并在与被告聊天的短信中承认其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购买目的不是以生活消费所需,而是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购买,更符合经营行为的属性,有违诚信原则,故原告不是消费者,无权以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四、原告若认为涉案产品违法,应该向有关部门投诉,而非自行多次大量购买后要求十倍赔偿,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牟利的原则,更扰乱了社会秩序。综上,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23日,原告张某(淘宝ID:自由**)在被告武侯区某商贸部开设的淘宝店铺(昵称:“tbXXXXXXXX”)中购买了4罐“北京现货新版日本本土奶粉某品牌二段2段婴幼儿配方奶粉820g”,单价268.73元/罐,付款1,074.92元。收货后,原告查看产品外包装发现标识为日文且无中文标签后,于2019年4月7日以相同价格再次购买了4罐相同产品。根据涉案产品页面介绍显示,北京现货、店主采购;无中文标签、看清楚下单;icreo系列:日本版、销售地:日本、原产地:日本等信息。

另查明,2019年2月13日,被告在日本购买了某品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通过国际快递的方式寄回国内,产品在出关时经过海关查验,海关在包裹中放置了“查验告知书:您的快件已被中国海关查验”,被告于同月14日签收。

再查明,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4月7日期间,原告在被告店铺中多次购买共计36件涉案奶粉,总金额为9,442.98元。同期,原告在全国有同类诉讼案件几十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交易快照、订单详情、产品照片,淘宝、支付宝实名认证,被告提供的交易快照、日本购物小票、物流信息、海关查验告知单,原告在被告店铺的交易记录、旺旺聊天记录,案件库搜索记录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于购买涉案奶粉的事实意见一致,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涉案商品原产地在日本,系被告在日本采购后以个人物品的形式邮寄回国,经过海关部门查验入关,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了涉案产品来源的合法性,同时也与被告所述涉案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及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国内发货等情况一致。其次,被告在商品交易页面及与原告聊天中均明示了“无中文标签,北京现货销售”的商品信息,原告亦承认购买目的是“打击被告进行索赔”,而非日常生活消费所需。原告在购买行为完成后,提出解除合同显然有违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结合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奶粉存在食品安全的隐患,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9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华

审 判 员  张雯琳

人民陪审员  何灵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卞姝琪

书 记 员  何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来源:食品安全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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