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前要了解对方些什么(订婚婚约之前)
订婚,相信很多人结婚前都要进行此项环节,虽然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但是在中国社会也是普遍存在的一种习惯,那么订婚就可能会涉及财产问题,比如彩礼、嫁妆等,那么一旦出现矛盾,双方决定不再履行婚约,那么该怎么办,彩礼、嫁妆能否要回?该适用什么法律?今天我们就说说订婚(婚约)这些事。
释义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婚约作为一种民事习惯,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文化背景。订立了婚约的男女俗称未婚夫妻。按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务往来,俗称彩礼。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决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财产纠纷。由于其争议的标的是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关系,而不是解除或维持婚约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管辖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此类纠纷主要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4条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着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在我国农村,因成年人婚约的解除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大量存在,对这类纠纷的妥善处理对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婚约财产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如何处理婚约财产纠纷,《婚姻法》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一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对处理此类纠纷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婚约期间的双方赠与物,除贵重物品外,一般不予返还;对以订立婚约为名进行婚姻买卖的财务,原则上应当收缴;以订立婚约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受法律处罚。
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与解除同居关系析产案件的区别。婚姻财产的性质一般应为赠与性质,有些财产的赠与是以双方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而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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