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分子的真实案例(却莫名背负18年贩毒案底)
来源:人民网浙江频道
戳视频,听检察官说案
近日,温州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钱地虎接到了一通报喜电话。电话里,洗脱“冤屈”的龙先生告诉他,自己终于找到了新工作,开上了网约车,“再也不用为莫须有的罪名提心吊胆了,现在心里特别踏实。”
回想几个月前,因为想从事网约车行业,龙先生意外发现自己竟背负了长达10多年的贩毒犯罪记录。万般无奈之下,他拨通了远在2000公里外的乐清市检察院电话……
“贩毒?怎么可能!”
2021年上半年,因孩子在贵阳读书,陪读的龙先生打算找一份时间灵活的工作,就向网约车公司提交了申请。可申请结果令他大吃一惊——公司查出他有贩毒犯罪记录并服刑7年,于是拒绝了他的申请。
“贩毒?怎么可能!我连毒品长啥样都没见过!”龙先生一直本分做人,从未有过犯罪行为。百思不得其解的他立即联系了当地警方,查询后得到了犯罪人员“龙某某”的信息——“2003年7月,龙某某在浙江温州乐清有贩毒行为,同年10月被乐清市法院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龙某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自己的完全一致!面对这个结果,龙先生更是一头雾水。“我是去过浙江打工,但并不是在乐清。而且2003年至2010年这个时间段,我更没有进过监狱。”仔细回忆后,他想到了一处细节,“可能是我曾经丢失过身份证,被人冒用了!”
于是,龙先生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反映,但因各种原因,结果并不如愿。“那段时间,心里头堵得慌。”龙先生知道,背着犯罪记录不仅难找工作,甚至还会影响孩子的学业和前途。
无奈之下,龙先生于2021年5月下旬拨通了乐清市检察院的值班电话:“检察官,我的身份被人冒用了,能帮帮我吗?”
结婚证、驾照成自证突破口
接听电话的正是当天的值班检察官钱地虎。对龙先生的诉求,他略感诧异但也十分理解:“能感受到他的无奈。虽然存在身份被冒用的可能性,但案发是2003年,距今已过去18年了。原案证据材料的调取、申诉人、冒名人员的身份核查,都具有一定的难度。”
调查起来必定困难重重,但检察官的责任感驱使着钱地虎立即展开调查核实。经调阅原案卷宗,他发现案卷中的罪犯“龙某某”使用了与龙先生一致的身份信息,且原案侦查机关已向相应的户籍地派出所书面核实,但未发现冒名顶替情况。
承办检察官在档案室查看卷宗。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供图
事情仿佛一个“死结”卡在了这里。“当事人自诉其并非服刑罪犯,那么,必须要有证明其在2003年至2010年‘服刑’期间是正常生活的充分证据。”经梳理分析,钱地虎一方面引导龙先生提供该期间正常生活的证明材料,另一方面调取原案罪犯服刑信息,核实确认罪犯龙某某于2003年12月被投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检察官的细致,让龙先生重新燃起了希望。其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以及结婚证等证据,证明他在2005年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2007年登记结婚,是处于正常生活状态。“被他人冒用姓名等身份信息在乐清贩卖毒品犯罪的可能性极大!”根据线索初步核查情况,乐清市检察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受理该案。
“抽丝剖茧”力证清白
经与办理原案的侦查机关调查核实,通过对原案服刑罪犯的相关信息进行侦查研判,乐清市检察院查找到了疑似冒用人员罗某某。
据了解,现年43岁的罗某某也是贵州人,但龙先生与其素未谋面。在随后的调查中,罗某某故意注销电话号码、微信号,一直以失联躲避调查。案件一度陷入“零口供”的僵局。
原案跨度时间长,冒用人又不配合调查,如何破局?钱地虎想到了从指纹上寻求突破,“对龙先生进行指纹采集,与原案卷宗中留下的指纹进行比对认定!”经比对,两处指纹不是同一人所留,查明了申诉人龙先生被冒用姓名等身份信息的事实。同时,钱地虎要求全面排查疑似冒名人员罗某某在羁押、服刑期间遗留的指纹、照片、图像等信息,寻找能确认罗某某冒用身份的“缺口”。
承办检察官在讨论案件。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供图
抽丝剖茧,曙光初现。经排查,罗某某曾于2019年8月在温州瓯海因打架斗殴被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中正有罗某某留下的签字、指纹捺印等信息。因指纹样本条件受限,乐清市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寻求技术支持,自行开展补充调查取证工作。
2021年9月18日,浙江省检察院出具手印鉴定书,认定罗某某2019年因打架斗殴所作的询问笔录中遗留的指纹,与2003年乐清市龙某某贩卖毒品案的原案卷宗中被告人的指纹一致。至此,真相终于揭开了“面纱”。
2021年10月15日,乐清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依法督促纠正龙先生被冒用身份的判决书。此后,该院又积极协调法院、公安机关等,于2022年6月将龙先生户籍信息中的犯罪记录全部删除。
洗脱了长达10多年的贩毒罪名后,龙先生于近日顺利开上了网约车。“真的太感谢了!终于不用顾忌外界异样的眼光,可以光明正大地找一份工作了!”他将这一喜讯第一时间电话告知了帮他渡过难关的检察官钱地虎,一个劲地道谢。
对于被冒用身份造成的损害,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迎春表示,像龙先生所遇到的情形,属于身份证被人冒用从而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此外,从本案的情形来看,龙先生因为身份证被冒用而导致产生了“犯罪记录”。该“犯罪记录”的存在,的确对龙先生的名誉、声望和社会评价产生了不良影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给龙先生造成了精神困扰。因此,龙先生还可以在提起诉讼之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诉求,人民法院可能需要结合相关事实对龙先生精神损害的程度、损害持续的时长、所产生的客观影响和困扰等方面予以酌定。
李迎春进一步解释说:“现实生活中,盗用他人身份证件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形并不鲜见。在很多时候,这种盗用行为还不容易发现。如果发生了身份证被盗用的行为,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及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依法可以提起人格权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遇到该类盗用情形之时,要区别盗用的实际情形,如违法犯罪的盗用、公司工商登记的盗用等,建议先向有关部门反映,从而获得和收集姓名权被盗用的相关证据和依据,此过程中保留为了消除盗用行为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凭证,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