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的报废标准和年限(灭火器的维修年限和报废年限你清楚吗)
笔者在日常消防评估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商户对灭火器是不是在有效期内存在不少疑惑,今天我就给大家说一说,各种类型的灭火器的使用年限及维修年限和报废年限在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中都明确写明的。
一、需要维修的两种情形:
1、5.3.1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2、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二、达到报废标准的两种情况:
1、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2、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分清楚这四种情况,基本上就能准确的理解,自己家的灭火器是否该维修,还是已经应该淘汰报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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