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维权 反不正当竞争再出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就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这对于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促进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天下苦不正当竞争久矣。“仿商标”“傍名牌”、恶意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让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苦不堪言。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过2017年、2019年两次修订后,虽一直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效果并不明显。此次,《解释》携众多针对性措施出台,有望彻底终结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打而不死,死而不僵”的困局。
《解释》从反不正当竞争的源头抓起,直面难点问题。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在于这类行为从一开始就跨越多部法律“射程范围”。比如,一个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可能会涉及到外观设计、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诸部法律。一方面容易造成不同法院在审理时适用法律不统一,另一方面也给不法者的上诉留下了申辩的口实。所以,《解释》专门规定,先适用其它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后兜底,堵上了不法者可能挤钻的空子。
《解释》在反不正当竞争的终端“发力”,预留了无限“伏笔”。正如最高院相关人士所说,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很大一部分是在网上,诸如公众耳熟能详的“算法变算计”、电商平台“二选一”、网络虚假刷量等。鉴于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专门增加了第12条进行规制,近期又出台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专门立法。《解释》此次未再做新的规定,但在第21条和22条预留了空间,为互联网行业技术和商业模式的进一步发展作了法律规划。
《解释》在反不正当竞争的中间端“瞩目”,聚焦各类热点、焦点、痛点问题。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四川青花椒鱼等各类舆论关注的事件,解决正当经营行为与仿冒混淆行为如何区分、违反商业道德等如何认定等诸多问题。此次《解释》给出了明确答案,对“有一定影响”标识的认定、禁用禁注范围等都作了规定。合法经营的商户此后可以理直气壮地经营,不必再担心商标侵权等方面的骚扰,“法绝不向不法让步”再获加持。
风清气正、合法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每一个守法经营者的祈盼。《解释》的重磅出台,无疑将对守护这一市场环境发挥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尽快学通弄懂《解释》,并将其应用到执法、司法、守法的每一个环节,必将巩固经营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法治评论员 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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