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时工程量以哪个为准(建设工程中关于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
按初步设计图纸招标,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后,合同签订为固定总价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如何进行造价的控制?,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工程结算时工程量以哪个为准?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工程结算时工程量以哪个为准
按初步设计图纸招标,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后,合同签订为固定总价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如何进行造价的控制?
答:这个问题问得很好,也很专业。如果是用初步设计图纸进行招标,通常情况是不会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因为初步设计图纸不能真实反映工程量,如果此时固定总价的依据是初步设计图纸,那么采用固定总价包死的计价基础即工程量是不确定的,通俗的说就是“包而不死”,因此通常在这种情况下,不会约定固定总价。
如果当事人一定要用初步设计图纸进行招标且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签订合同,那么在招标时固定总价的基础应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而不应是初步设计图纸,这样一旦施工图出来后,发生清单项目有增项,再按照约定的原则进行价款调整。尽管如此,由于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来编制工程量清单往往是不准确的,在施工图出齐后,工程量变化很大,有可能变更部分的价款超过已约定的固定总价,超过招标人的预算。因此,利用初步设计图纸进行招标,一般不建议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建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工程量变化按时进行调整,能较好控制工程的造价。
“黑白合同”的签订,承包方一般处于被动地位,合同备案一般是发包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均是在“白合同”上让承包方完善手续后交与发包方,也就是承包方根本没有发包方盖章的“白合同”原件,结算时如何执行“白合同”?
答: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当事人均是约定“白合同”仅仅是作为备案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照“黑合同”来履行的,因此,发包人往往让承包人在“白合同”上盖好公章后发包人自己留一份然后再拿一份去备案,有时甚至发包人也不留存就直接拿去备案了,这样承包人手中往往没有“白合同”的原件。
当然在双方按“黑合同”履行顺利的时候,承包人手中有没有“白合同”并无影响,但是一旦双方对“黑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或者承包人觉得按照“黑合同”没有利润,这时承包人就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要求按照“白合同”来结算工程款。承包人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至于没有“白合同”原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到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取,通常是复印备案的“白合同”,然后合同备案主管部门在 “白合同”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无异”的章,或者签上“原件与复印件无异”再加盖合同备案部门的公章。该证据具有“白合同”原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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