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管理及报告制度(传染病管理制度)

传染病管理及报告制度(传染病管理制度)(1)

  1. 医院传染病诊断(会诊)、转诊制度
  2. 传染病归口管理转诊流程
  3. 传染病收报、核对制度
  4.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收报、交接制度

医院传染病诊断(会诊)、转诊制度

1、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做好预检分诊记录。导诊护士做好第一级预检分诊工作,并及时将发热、肠道、急性呼吸道感染、及其它急性或慢性传染病引致传染病分诊点就诊,传染病分诊点负责第二级预检分诊工作,将传染病及疑似患者留观,将其他病人引致普通门诊治疗。

2、做好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预检分诊记录。

3、临床科室、检验科、放射科等必须建立传染病异常诊断信息反馈预警和传染病登记本,详细记录接收人姓名、时间、科室名称,以备查验,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共卫生科,以备疫情分析,重大传染病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警与信息发布。

4、公共卫生科应建立全院传染病登记本,对各科室报告的传染病病例信息,详细登记,并定期进行汇总分析。

5、传染病诊疗、诊断、处置遵照传染病诊断标准,按照本院传染病诊断分类、处置管理制度执行。

6、各临床包括门诊、医技科室应建立传染病护理规范,并建立传染病人处置、培训、健康教育、医疗废物等多方面的工作记录,有自查与改进整改措施。

7、严格遵守传染病诊疗与转诊制度:(1)甲类或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等急性传染病,以及其它本院不具备严密防护和处置条件的传染病,一律转往传染病专科医院。(2)肺结核及疑似病人转往结核病专科机构系统管理。(3)孕妇艾滋病感染者转往专业艾滋病防治机构,进行母婴阻断。(4)普通科室不再进行传染病的专科治疗。(5)慢性传染病确因需要在普通病区治疗的,做好隔离防护工作,建立处置记录,避免传染病引起医院感染发生。

8、对转诊患者应将其病历复印件一并转至转诊医院,使用专用车辆或用过的车辆进行终末消毒。

传染病归口管理转诊流程

为规范对我院发现的传染病患者进行转诊,让患者及时接受传染病相关治疗,特制定如下转诊流程:

一、根据病人的病情分为以下四种流程

(一)传染病病人: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按要求上报传染病疫情报告卡,并开具传染病病人转诊单,一式三联,其中两联交病人,病人持转诊单转诊到开封市传染病医院定点收治。

(二)合并症病人:患者以其他疾病住院但合并传染病,

且此传染病需要治疗时,需请开封市传染病医院专家进行会诊,会诊后由专家决定是否转院。如不需转院,由专家签署会诊意见,指导传染病方面的治疗及病人管理的具体措施。

(三)急重症传染病病人:对合并患有传染病的危重病人和危重传染病病人,应当立即就地隔离抢救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入传染病定点收治医疗机构。

(四)传染病突发事件或者重大疫情爆发时的病人:听从并执行市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

附件:

传染病管理及报告制度(传染病管理制度)(2)

传染病收报、核对制度

1、执行医务的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做好传染病登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共卫生科报告。

2、公共卫生科网络直报员在收到医师的传染病报告卡时要进行核实诊断,并检查报告卡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对填写不合格的报告卡应退卡指导填写直至合格。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收报、交接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开封市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传染病疫编情收报、交接制度。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

3、各医疗机构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院及科室分别设专(兼)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疫情报告、登记和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4、门诊、病房诊治医生首次诊断或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由科室疫情报告员登记后,送交公共卫生科,并做好交接,不可以出现报卡丢失及漏报,由院疫情管理员填写总登记后及时报出。

5、加强化验室传染病阳性化验单的管理,指派专人取送并建立交接手续,避免由患者直接取走,造成传染病漏报。

6、建立传染病疫情保密制度,内部人员调用疫情资料时进行登记,外单位人员凭介绍信查阅或复印相关资料,并记录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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