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奶粉事件判了多少人(过期奶粉案背后的)
孙绍波/画
姚丽萍/文
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名被告人依次获刑15年、7年、3年。获刑者分别是上海姜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财务人员,这家公司将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奶粉、烘焙原料贴上虚假生产日期标签,在实体店和网店销售,非法获利。
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组旁听了庭审。这起案件,仅仅是上海三中院审理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中的一起。
2015年9月起,上海高院指定三中院管辖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等。今年1至7月,三中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60件,其中涉及食品安全34件,涉及药品安全26件。梳理这些案件,可以清晰地看出当前申城食品安全犯罪呈现的主要特征。
其一,涉案食品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饮用水、食盐、酒类、婴幼儿奶粉、保健品等等,无所不包。
其二,涉案药品集中在性保健品及麻醉剂、美白针剂、肉毒素等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和未经检验而销售的药品。
其三,涉案人员主要是来沪从事食品行业的个体户和私营业主。
其四,涉案罪名主要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两者分别占55%和43.33%,其他还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昨天的案件,符合这些特征。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间,上海姜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已过保质期的乳制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已销售金额共计236万余元,在仓库内查获的待生产、销售金额共计190万余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庭审中,辩方提出,被告单位是正规公司,销售的过期奶粉不同于当年的“三鹿”婴儿奶粉,而是用于日常糕点烘焙。这种辩解非但不能为被告人减罪,反而引起反感。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只要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即便尚未造成后果,也要入刑;依据危害程度,量刑标准从拘役至死刑。因此,只要是过期奶粉,处理只有两种——染色或销毁,绝不可用于生产和销售,这是底线。
如今,一只掉在餐桌上的老鼠,一只藏在碗底的蟑螂,都会引爆舆论,遑论在一年半里销售236万余元过期奶粉,这些奶粉或许用于早餐面包,这又是多少人的每天必备!刑法“零容忍”过期奶粉,不仅是维护食品安全的需要,更是人们对生命尊严的不将就、不凑合——干净而安全的食物是最起码的生存权利,是最起码的获得感。
最后,审判长当庭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姜迪公司罚金430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尚某有期徒刑15年、罚金30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处相应罚金。
这样的刑罚,不可谓不严。
所有法律规范都缘自社会生活需求,所有法律规范都要契合世道人心。今天,申城要建成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就不能没有“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维护食品安全,坚持“最严”的理念和标准,需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行刑衔接”,准确判断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严格适用法律,依法加大打击力度。一个判例是,被告人使用氰化物诱杀犬只,然后屠宰销售。一审中,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6年。二审中,辩护人以全国其他省市20多份判例均未适用司法解释的从重条款为由,认为不应适用从重情节。对此,三中院依据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毒品目录以及氰化物的化学特性,认定氰化物毒害性强,必须严厉打击,依法要从重惩处,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三中院还与市食药监局签订“加强重大食品药品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备忘录”,建立双方对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信息的沟通和公布机制,提升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精准打击,实现“最严”目标。
面对这样“最严”治理格局,过期奶粉案中,高达15年的刑罚,以及大量罚金,不意外。但“最严”治理,行刑衔接,不仅在于事后刑罚,更在于事前风险管控。一种普遍的观点是,谁执法,谁普法,食药监是执法主体,也是普法主体,面对大量只顾烧钱赚钱的商家,尤其是一些近似法盲的网红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如何精准推送,可否做到——只要有网红店冒头,就送法上门。否则,如何保证“过期奶粉”的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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