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务自然人代开发票怎么作废?深圳电子税务系统个人代开发票的漏洞
今天有一位财务会计告诉我,他接到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的通知,让他将2020年收到的个人代开汽车租车费发票红冲,汽车租赁属于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由于代开发票系统计算错误,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0.8%是错误的,支付方要给代开发票的个人按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个人代开发票的次月15日前在其他分类所得。
如果没有按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要缴纳滞纳金。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 第61 号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汽车租赁属于财产租赁,支付方应该按次给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但是个人在深圳代开租车费发票,一直以来都是按0.8%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很多个人或企业普遍认为代开租车费发票税率低,都愿意私车公用,个人与企业订立租车协议,然后个人代开租车费发票给企业。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后,支付方是不会再给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现在税务局解释系统计算错误,需要补申报个人所得税,那么之前代开租车费发票的个人,支付方就要补交个人所得税了。
1、举例:假设张先生2020年与A企业订立租车协议,租赁期为一年,租车费10万,张先生到深圳税务局代开个人发票给A企业,张先生通过手机进入微信税务局填单开票,下图是个人深圳税务试开租车费发票测算个人所得税金额,还是按0.8%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注栏也不会注明支付方代扣代缴信息。
但要注意的是,10万元扣除增值税附加税后,作为财产租赁收入98950.50【=100000-990.1-34.65-14.85-9.9】,A企业要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系统的分类所得代扣代缴申报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张先生财产租赁收入=98950.50元
张先生个人所得税金额=98950.50*(1-20%)*20%
=15832.08元
2、下图是福建电子税务局测试的结果,显然福建电子税务局系统没有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备注栏还注明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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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Lin 编辑于2022年1月21日,欢迎留言与转发,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在后台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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