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大力的支持,我国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的发展,而随之也出现了企业与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的行为。今天对企业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谈一下鄙人的粗浅认识,如有不对之处,请指正。

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1)

王鹏律师:擅长借款纠纷,合同纠纷等。

一、什么叫企业间借款合同?

《民法典》虽未对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作出明确定义,但对借款合同做了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法人在我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民法典》对借款合同的定义也适用于企业间的借款合同。

二、什么情况下企业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十条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如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的情形可能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那我们来看一下这些法条的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企业间借款合同可能导致无效的后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第十九条便有像这样的强制性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如果企业在相互资金拆借的过程中违反了该规定可能会导致其借款合同无效。

(二)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因用途可能会导致无效。

《民间借贷规定》第十条明确表述“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但“生产、经营”的认定并无具体规定。但在该规定的第十三条第(四)款中指出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三)企业并无放贷资格,以放贷为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可能导致无效。

怎么认定企业已放贷为业本人认为应从三个方面来认定:1、企业的主要收益来源于放贷所产生的的收益;2、借款的频率较高,也就是多次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发放贷款;3、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较高、周期较长。

(四)贷款资金不是企业自有资金可能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借款合同无效事由的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企业应如何应对?

企业在面对资金拆借该如何处理才能让借款合同有效呢?根据本文上述情况作者给出如下建议:首先企业向外借款应使用企业自有资金;其次在出借时应对借款企业资金用途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其资金用途是否在借款企业经营范围内;最后就是向外借款企业的本身应守住企业底线,要求借款企业作出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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