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金女索要50万(拜金女坑男友200万后叫嚣)

拜金女索要50万(拜金女坑男友200万后叫嚣)(1)

婚姻是什么,爱情又是什么?有些人恋爱,是彼此之间相互的吸引;有些人恋爱,则是为了贪图对方的钱财。女子打着恋爱结婚的旗号,索要200万后仍不收手,以背叛威胁男子:“不给10万,我就跟别人睡”......

案情回顾

上海女子刘某,她对金钱的价值观让人不敢苟同。总想利用自己年轻貌美的资本去获取钱财,而他的男友曹某不同,上进努力的曹某已经把刘某当成了未婚妻,两个价值观截然相反的人机缘巧合的走在了一起,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

两人的初次见面在曹某的生日聚会上,曹某可以说是对刘某一见钟情。之后,曹某对刘某展开的猛烈的追求,刘某一周内,就答应和曹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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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开始的时候,一切都挺正常,刘某天天缠着曹某,而曹某刚好又喜欢这样的女孩,他觉得刘某是真心地喜欢他才会这样。之后,曹某向刘某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说自己是奔着结婚去的。两人的发展无比迅速,不到两个月就进入了热恋阶段。但是曹某直到这时,才发现了异样。刘某的消费水平很高,吃喝玩乐他还可以负担,但是刘某购买奢侈品等贵重物品也会经常开口找他要钱。

曹某起初沉溺在刘某的哄骗中不可自拔,时间久后,刘某从刚开始的几千,到几万元,曹某一旦不愿意给,刘某立刻变成另外一个模样,曹某给了后,刘某又变回了温柔的样子。有一次,曹某刚下班回家,刘某上前就问他要2万元,曹某就问了一句要钱干嘛,就受到了刘某的攻击:“你到底给不给嘛?你都30多岁了,连2万块钱都拿不出来吗?你到底有没有能力和我结婚?”曹某还是妥协,在他的眼里,金钱比不上刘某重要。

不出一年,曹某的钱就被刘某榨干,无力承担刘某的消费水平。但是刘某似乎没有在乎他的感受,依旧认为曹某有钱。曹某终于忍不住坦白:“我真没钱了,我还要还贷款,你这是不管我死活了是吧?”刘某没有听进去一句话,说刘某给钱了才考虑结婚,不然那就免谈。随后竟然说出了语出惊人的话:“追求我的有钱人多了去了,有人给我2000万要和我结婚,你今天不给我10万我晚上就去和他睡觉!”此话一出,曹某如遭雷击,楞在了原地,久久不能出声,气得双手发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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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处一年的日子里,刘某花了曹某大概200万元,曹某看清了刘某,和刘某分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200万元。

一审判决

庭审现场上,刘某和曹某双方都提出自己的观点。

刘某认为她不应该还钱,理由有两个:

1、她的消费水平曹某应该知晓,曹某为了追求她,不惜在她身上投入大量的钱财,目的就是为了增加双方之间的感情,曹某是纯属自愿的。这些钱都是谈恋爱的开销,不附带其他条件,是曹某表达爱意自愿的行为,应该算作赠与;

2.《民法典》规定禁止买卖婚姻,所以曹某试图用钱买卖婚姻的行为,本身就违法。

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观点,法院认为:

1、双方开始恋爱的目的就是结婚,在曹某表示无力支付女方所需时,女方以分手、和他人发生关系、接受他人追求、与他人结婚等为由施压,致使曹某以为只要能满足女方所求,即可维系双方的恋爱关系,进而缔结婚姻。

2.女方索要财物是非正常赠与;

3.女方不履行义务;

在取证过程中发现曹某“山穷水尽”,“崩溃”,“你真不管我死活”等表述,表明曹某无力满足刘某持续不断地索求。曹某之所以在已经不堪重负的情况下,仍满足刘某的索求,无非是为了与刘某维系恋爱关系,进而缔结婚姻,故法院据此认为案涉款项属于可撤销的目的赠与,在双方已确认分手的情况下,刘某理应返还案涉全部款项。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刘某应返还曹某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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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中刘某返还200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

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简单来讲,行为人在赠与财物时,如果是没有条件地赠与,那么受赠人是可以无偿地接受赠与,并不需要对赠与人履行任何义务,也有权利不返还。

但是如果行为人给了对方财物的前提是需要履行某种义务的,受赠人如果不履行,那赠与一方是有权利要求受赠人返还,受赠人也必须依法返还。

回到本案,曹某赠与刘某财物是为了和刘某结婚,并不是无偿赠与,而是有约定的。曹某给予刘某钱财的目的是结婚,但是刘某不履行,曹某有权索要其返还。

以恋爱之名去贪图对方的钱财,最终会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感情不可能只靠金钱来维系,这样的感情会同泡沫一般,说破就破。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注:图片与内容无关,供叙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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