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扣除顼目的原则

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所谓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 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 应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标准。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人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 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 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人直接相关。

4. 确定性原则,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 合理性原则,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 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1)

二、 扣除顼目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 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际中,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还应注意三方面的内容:第一,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K分收益性支出和 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人有关

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第二,企业的不征税收人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第三,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 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街,不得重复扣除。

1.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 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企业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 直接计人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D间接成本是 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人可以制造、提供两种 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征、记录直接计人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 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 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哭成本计算对象中。

2.费用,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 (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销售费用,是指应由企业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 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 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 生的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 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3.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増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顼 税金及其附加。即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 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这 些已纳税金准予税前扣除。准许扣除的税金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发生当期扣除;二是在 发生当期计人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

4.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 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 计入当期收入。

5. 扣除的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 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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