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申报时应该注意的事项(个税申报过程中有哪些常见的误区)
近日,小编发现了这样一个问题,现在有很多人对个税申报还存在一定的误区,小编总结了几个比较常见的误区,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直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
因此,这类补贴在进行个税申报时,在缴纳个税前,应先扣除个税减除费用6万元。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在合伙企业任职,取得工资薪金应比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因此,对于这类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任职时取得的工资,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并缴纳个税。
3.在下属公司或关联公司兼任董事、监事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因此,对于个人在关联公司兼任董事、监事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与工资一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4.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均应按照“稿酬所得”计算并缴纳个税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
因此,要根据所得的性质和归属,来确定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稿酬所得”。
以上就是个税申报过程中常见的几个误区了,还想了解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梅松讲税、税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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