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发票做错对冲而不是作废呢(发票盖章有学问)
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由代开企业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2、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由税务机关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电子发票是可以由开票方和受票方自行打印,不需要另外加盖发票专用章。
3、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字朝下)发票有效。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错了,发票应作废或者冲红;
4、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因盖发票专用章时没盖清,在旁边又盖了一个,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允许,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不允许,碰到这样的情况,会计最好咨询一下当地的税务机关。
5、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国地税合并后,税务启用新的发票专用章,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
根据《发票管理管理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仅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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