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老与古代埃及有什么关系(从法老的敕令谈起)
古代埃及的法在当时近东地区别具一格,主要体现在创制方式与表现形式的与众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法老的“敕令”
所谓“敕令”,即是指古代埃及最高统治者——法老,在处理国家各项事务时所颁布的具有法律所属特性或信息的命令,常常书写在纸草卷或铭刻在石碑上,其本身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敕令是由立法主体——法老所颁布,其本身必须具备法律所属特性或信息。根据《赫拉姆海布敕令》上记载:“看,陛下花费毕生精力致力于埃及的强盛繁荣,并去找寻在土地上遭受逆境的实例。……走向陛下的书吏。然后,他手托调色板,(铺开)纸草卷,他记下陛下所有的话语。……看,我的陛下任命神职者、神谕者、这片土地上的法官和众神祭司中向往被予与重任的官员,(他们)应审判每座城市的市民。当他登上了拉神的宝座时,为了使他们安居乐业,我的陛下正在为埃及立法。”
由此可见,以上原始法令文献明确的表述出法老正在颁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命令,即古代埃及的法律敕令创制者是法老。值得注意的是,从广义上来讲,敕令本身具有的含义广泛而又深刻。作为日理万机的国家最高统治者,每日处理的公务繁杂旁多,经常会颁布诸如《阿赫摩斯一世主持的采石场开采》等不具备法律特征或信息等方面敕令,换言之,这里指代的“敕令”是具有限定意义的具备法律所属特征或信息的敕令。
敕令的形式主要有两种:纸草卷和石碑形式,但纸草形式一般则是石碑形式的拟稿。这种形式的敕令主要是指将法老正在颁布的敕令,由王室书吏笔录在纸草卷上,然后再将其铭刻于石碑上。从《赫拉姆海布敕令》中不难看出,他在颁布敕令的过程中会有王室书吏对其口谕进行书写记录,当记录完毕后,王室敕令先以纸草的书面形式问世,随后会命专人将其铭刻于石碑上,待铭刻完毕后会将其存放至神庙中,正式向古代埃及所有人民宣布新设的法规。新王国时期另外一块最著名石碑敕令是《塞提一世的纳乌瑞敕令》。
敕令最终以石碑形式出现主要基于以下四点原因:
一是采用石质铭刻可以保存较长时间,与纸草卷相比不易破损,保障了法律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二是采用石质铭刻可凸显其庄重威严法制权威性。
三是采用石质铭刻在一定程度上也渗透出国家对立法活动的重视程度,认识到立法是立国的根基。
四是采用石质铭刻也同时反映出此时国家整体财力的繁荣殷实与国力的强大。
二、判例法
所谓“判例法”,即是指古代埃及法庭最高法官——维吉尔,在法庭的审判过程中审判的案例,由法庭书吏将其记录在案,存档,形成具有书面性质的法律文书。
在古代埃及,由以繁荣昌盛的新王国为例,残留下许多与王室敕令截然不同形式的法——即判例法。这种类型的法律主要是以中央法庭和地方法庭的最高法律职权主体——维吉尔,在法庭中审判案件时,由法庭书吏从旁予以协助负责详细记录全部的审判过程。“看,上下埃及的起诉者,在(维吉尔)的法庭上,做好了听审所有土地上(发生案件)的准备。因此,你会看见每件事情都是依据法律来审判,每件事情的正确与公正的审判,都能(帮助人们)洗去不白之冤。……至于你在法庭审判时,这里会有一个宽敞的屋子(记录所有)审判过的(案件)。”
在审判案件结束后,将记录案件的纸草卷进行存档备案。根据《艾伯特纸草——拉美西斯九世主持下的坟墓盗窃调查》上记载:“……他们被审讯,(他们)发现他们并不知道法老(愿长寿、稳固和安康!)的宝座在何方,发觉市长所说的话漏洞百出……一张纸草卷,它被存放在维吉尔的档案室中。”
以上原始法令文献十分清楚地详述了记录案件的纸莎草纸会存放在维吉尔的办公室中存档备案,汇编整理,供其在下一次审判案件时予以借鉴参考。
三、国际法
所谓“国际法”,即是指古代近东地区的国与国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以“和平为主旨”,认可并相互之间承担“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的法,“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最为著名的是拉美西斯二世与赫梯国王哈图西里三世签订的《银板条约》,其上记载:“……他们带给他永恒的庆典,永恒的和平之年,所有的土地,所有的国家都会永远跪拜臣服于他的脚下。国王的信使、代理人、男管家……,和国王的信使……(带到)拉美西斯二世的(面前),(赫)的信使特塞布和赫悌的(第二位信使),伟大的赫悌市长赫塔塞尔把银板带给法老(愿永生、稳固和安康!),上下埃及之王拉美西斯二世(像他的父亲拉神一样永远万寿无疆)去铭刻。”
从以上原始文献中不难看出,埃及与赫梯签订了休战协定,其条约缔结的“主旨是实现两国和平”,暂缓紧张的近东国际局势,可以说这对古代近东文明的发展进程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埃及是以被动的方式签订的条约,换言之,埃及是以战败国的身份签订的此项条约,那么是不是在暗示古代埃及人没有国际法呢?
答案是否定的,古代埃及人有国际法。根据《联姻石碑》上记载:(哈塔国王的话语)“你掌控了哈塔的土地,你掠走了人民……和其他所有财产,……每片土地都永远在你脚下。……(和平条约)…哈塔市长派遣(使者)向我祈求永久和平。他从来没……为他们。从此以后,在两土地之主拉美西斯二世统治的伟大声誉之下……”
由此可见,此时埃及正处拉美西斯二世的统治之下,新王国国力达到顶峰,换言之在整个近东局势中,赫梯暂处于劣势。赫梯以卑微的身份祈求埃及法老签订和平条约,这就说明在签订国际条约时埃及具有很强的主动权,并充分运用了双边协定来获取了最大利益,即古代埃及有国际法。
四、三者之间的差异
敕令、判例法和国际条约是古代埃及法的主要三种形式,它们存在的共同目的是为了保障古代埃及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但是在数量、形式、内容、地理位置和法律效力上,仍存在着一定差异。
一是从法令文献的数量来看,判例法>敕令>国际条约。
二是从法令文献的最终呈现形式上看,敕令多刻在石碑上;而判令法一般被书写于纸草上;至于国际条约,双方中的一方——埃及则将条约内容经常铭刻神庙墙壁上。如《银板条约》上的“埃及象形文字条约的原文刻在卡纳克神庙和拉美修姆祭庙的墙壁上”。
三是从法令文献的内容来看,敕令中铭刻的内容主要包括了一些基本常见的法律条款;而判例法除了收录了一些基本的案例之外,也收录了一些偶发性案例,这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完善了古代埃及的法律,填补了法律上的盲点;而国际条约的内容一般主要是详细叙述保障双方国家之间的安全和维持国际秩序等方面的内容。
四是从法令文献诞生的地理位置来看,敕令和国际条约起草于王宫中;判例法则诞生在中央法庭与地方法庭之中。
五是从法令文献产生的法律效力来看,敕令和判例法具有很强的永不磨灭的法制权威性,并具有无法撼动的稳定性;而国际条约与敕令和判例法相比,只能说在一定时期产生一定法律效力,一旦双方国内政局或是国际格局发生变化,就会由此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平衡杠杆被打破,国际条约由此失去了法律效力,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
综上所述,古代埃及的法以不成文法典的形式呈现给世人,虽然在概念和立法者的定论上存在诸多争议,但无论从词源学角度、宗教的法学形态以及真实的法学形式上都印证了古代埃及法的客观存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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