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渣土车处理结果(西安渣土车监管背后的隐秘)

西安渣土车处理结果(西安渣土车监管背后的隐秘)(1)

6月14日,西安市纪检委在一天时间内连续发布了3名官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通报,他们分别是:西安市临潼区政府原副区长刘春来、西安市临潼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原局长周向东、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垃圾管理所原所长程军命。这样的通报方式基本上可以确定一件事,他们的落马都与建筑垃圾有关。

西安渣土车处理结果(西安渣土车监管背后的隐秘)(2)

在西安,提到建筑垃圾,就会让人想起渣土车。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相关内容,可以看到最近的两份判决书很有代表性,正好一南一北。

被告人都是城管执法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然而面对渣土车,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责,却演化成按量按车计价的灰色生意,虽然都是小案子,受贿金额都不到30万,但梳理细节,我们可以窥见这一灰色生意的“生意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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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份判决书,一份是2022年1月一审判决书,在蓝田县;一份2021年11月二审判决书,在未央区。

西安渣土车处理结果(西安渣土车监管背后的隐秘)(3)

西安渣土车处理结果(西安渣土车监管背后的隐秘)(4)

蓝田县那位被告人员,是一个国家公职人员,蓝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王某栋。未央区的被告人员惠某某,虽然是未央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汉城执法中队协管城管分队长,但他并没有编制,而是第三方公司——西安未央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汉城街办工作的编外人员。

但无论是在编还是编外,这种灰色生意的模型基本分为两种:一种是平时的好处费,一种是深度参与。

平时的好处费,分为事前和事后。这与受贿人是否一线具体执行人员有关。

王某栋是蓝田县城管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收取好处费主要是事后。

当某辆渣土车或被查扣之后,有人联系王某栋放行这辆被查扣的渣土车,事后王某栋会获得好处费。也有渣土清运证被查扣,为了让王某栋返还渣土清运证直接给好处费的。这种好处费数额不等,有的给1000元、2000元、3000元,也有的一把给了10000元。

这些给好处费的人很多都是体制内人士,比如有蓝田县交警队合同民警、蓝田县城管执法大队执法工作人员、蓝田县交通局副局长、蓝田县城管局执法大队向阳路中队队长、蓝田县城管局执法大队汤峪中队副队长等等。

根据判决书,这种好处费王某栋一共收了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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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区汉城执法中队协管城管分队长惠某某是事前收好处费。

根据判决书,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惠某某被第三方公司派遣到汉城街办工作,担任未央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汉城执法中队协管城管分队长,负责队内保安公司派遣人员的所有事务及中队各项执法业务,在夜间执法工作中,主要负责处理投诉,对辖区内渣土车高尖、抛洒及乱倒垃圾等现象进行巡查。换句话说,就是一线执行工作人员。

所以惠某某的犯罪事实主要是,通过微信收受好处费,然后在执法过程中,对发出好处费的人的车队给予照顾,或通风报信或象征性检查。惠某某的违法所得总计262500元。

因为惠某某在执法过程中,直接对给了好处费的车予以照顾,因此比起王某栋,他还多了一个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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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深度参与,从王某栋的犯罪事实可见一斑。

比起一笔一笔收好处费,王某栋真正挣大钱的是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参与薛某飞倒土工程,收取薛某飞好处费148750元。从判决书来看,王某栋的参与是深度参与。

2019年4月份前后,薛某飞承揽了位于蓝田县工业园区规划一路延伸段项目工地倒黄土工程。王某栋介绍王某帮薛某飞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薛某飞考虑到王某栋的职务,遂与王某栋、王某商议,由三人共同对倒土费进行分配,具体为每车倒土费280元,给薛某飞分140元,给王某栋和王某每人分70元。

在此过程中,王某栋提出让其下属蔺某联系车队倒土,并由蔺某直接分配倒土费,从王某栋每车70元的收益中分一半给蔺某,其他人则照旧。而蔺某在分配倒土费过程中,给薛某飞如实支付,因王某不在现场,有时给王某少支付,给王某栋多支付。

该项目的车队在拉运黄土的过程中,王某栋直接或者指示下属简单检查予以放行,车队违法倾倒建筑垃圾时,王某栋指示蔺某将垃圾处理后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通过王某栋在执法检查方面的保护,该工程顺利实施。

最终该项目一共倒土2125车,王某栋分得倒土费148750元,除将其中一部分给蔺某外,个人实得80760元。

总之,在渣土车这件事上,王某栋共计受贿194750元。

根据判决书,导致王某栋落马的也是薛某飞倒土工程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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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栋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他收受好处费的犯罪事实,甚至追溯到2015年利用妻子在蓝田县农业局工作帮人违规套取国家农业项目补助获得16万好处费的事,尽管2015年的事让王某栋被认为是犯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这些主动交代被认定为自首,获得了从轻处罚,被判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惠某某则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让惠某某没有获得轻判的原因是他收受了张某乙的好处费95500元之后,在夜间执法过程中向张某乙通风报信或象征性检查,而张某乙在未央区xx村19.6亩农用土地上继续倾倒垃圾,造成该地块有毒重金属汞含量严重超标,环境遭严重污染。为清运违法倾倒的垃圾,汉城街道办事处需支付垃圾清运费用共计746万多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张某乙在倾倒垃圾前,该地块已有他人倾倒的垃圾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垃圾上覆盖的黄土,实际上无法区分张某乙倾倒垃圾的具体方量,但法院根据张某乙向惠鹏刚行贿的数额、次数以及该垃圾场收费次数和收费总金额、付款人,认为即使按张某乙所收纳垃圾的最小方量计算,国家为清运张某乙违法收纳、倾倒的垃圾所产生的费用也超过了150万元。

二审判决书认为这属于滥用职权产生情节特别严重。这也导致惠某某在二审没有获得轻判。

至于惠某某在上诉中提到的“一审判决认定的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队长孙某丙是整个事件的决策者、实施者、监督者,真正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是孙某丙”,二审判决书中没有涉及,只是依旧认定惠某某滥用职权罪。

作者 | 二二 | 贞观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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