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与联系(抵押质押留置)
1Z301073 一、抵押: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主要针对动产或不动产(实物:例如房屋,没有将房屋归到银行名下,但是如果发生违约,可依法折价拍卖银行优先受偿)二、质押:债务人将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汇票、本票、股票、著作权的财产权等)三、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发生违约,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拍卖优先受偿。主要针对: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损坏,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特点:留什么扣什么。四、定金: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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