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是法律的什么(什么是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构成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不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昨天上午,微博@用户5630021383发文求助称,因评定奖学金引发矛盾,他于9月19日在校内遭同学持刀捅伤,腿部留下一道11cm的伤口,照片上看伤口触目惊心。目前事情已过去3个月,事情仍没有处理结果,希望曝光此事,为自己讨个说法。
根据自述,他叫王某宇,23岁,沈阳大学研二硕士在读,2019年9月19日中午,学院评定奖学金,两名同学因不满对其报复,自己在两名同学的带领下来到学生会办公室,屋里有个陌生男子等着,三人随后将门反锁,对其进行辱骂、殴打。最终造成王某宇眉骨被划伤4cm,大腿划伤11cm,跟腱断裂。
王某宇表示,89天来,自己在医院床上大小便失禁,坐轮椅拄拐杖,非常痛苦,“从一个马拉松选手成长为一个瘸子”,希望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针对此事,沈阳市公安局昨晚7时许对外发布称:2019年9月19日,沈阳大学2018级男性研究生王某宇被本校男性同学马某某和两名女性同学王某桥、丛某某殴打并持水果刀划伤。王某宇到医院治疗时拨打110电话报警。王某宇在微博中称,自己被伤害的原因是奖学金评定纠纷。
当日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洮昌派出所将此案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马某某、王某桥和丛某某三人当日被传唤均否认了持刀伤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案发现场也没有其他目击证人和监控录像。
沈阳市公安局称,10月10日,鉴定中心出具了“左大腿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的鉴定意见。10月11日,大东分局将此案转立为刑事案件继续侦办。目前,办案民警经过大量工作,已经基本查清案件事实。公安机关正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
今天凌晨1时许,沈阳市公安局发出警情通报,称“已决定将案件提级管辖”,并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案执法办案过程全面彻查,并据情对存在慢作为等问题的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被人殴打或者故意伤害,受害人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并通过侦查手段获取有关证据,并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四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相关的受害者可以报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旦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进行立案后,利用常见的侦查手段对这类违法案件进行侦破。惩治相关的违法人员,根据受害者的受害情况和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进行办理这类案件。
属于故意伤害罪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心机构为政府的三大部门: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的行政。而官僚、军事和警力则是执行法律,并且让法律为人民服务时相当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同时带动法律的进步,则独立自主的法律专业人员和充满生气的公民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体现了国家性质,也反映了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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