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杀妻骗保案的经过(泰国杀妻骗保案罪犯能引渡再处死吗)

作者:泓睿达(THY-365)


泰国杀妻骗保案的经过(泰国杀妻骗保案罪犯能引渡再处死吗)(1)


2019年12月24日,平安夜,在历经超过一年的羁押和审讯后,张轶凡被泰国普吉法院判决成立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一年前的10月27日,张轶凡和妻子、女儿从中国天津出发到达泰国普吉,两天后,其妻子“溺水”身亡,张轶凡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控制。同年12月11日,针对张凡涉嫌保险诈骗的行为,天津警方立案侦查。

再往前不到半年(180天以内),张轶凡以自己为受益人为妻子投下11份人身意外保险,保额超过3000万元。

被害人家属在判决后表示,如果不判处张轶凡死刑将继续上诉。

杀亲骗保案数见不鲜,手法也各不相同,但在国内买保险,到国外行凶的还是第一次见。由此,我对以下几个问题产生好奇:

第一、国外杀妻是因为泰国无死刑吗?

第二、能不能引渡回国受审?

第三、本案结果可能是什么?


01 国外杀妻是因为泰国无死刑吗?

有网友认为,因为泰国没有死刑,所以张轶凡选择出国杀妻,哪怕事情败露也能留条活路。

我不认为张轶凡具备境外杀妻的策划能力。从询问笔录看,张轶凡夫妻当时备选目的地中除了泰国还有马尔代夫,马尔代夫因路途遥远被岳父母否决,所以选择泰国。

马尔代夫有死刑,泰国也有死刑。

根据《泰国刑法》第十二章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判处死刑的情形包括:(4)预谋杀人的,(5)以痛苦折磨或者残暴方式杀人的;(6)为了预备或者便于其他犯罪而杀人的。

张轶凡的目的只有一个:妻子死后获得大笔保险赔付,绝不是杀人后尽管不偿命,却断送一辈子去坐牢。

基于这个目的,在哪里杀人不重要,重要的是一定不能让自己背上杀妻的罪名,而且一定要无罪回到中国索取赔付。

但是,狗屎运确实来了。因为泰国有死刑和死刑执行率是两回事。

在2018年6月20日,人民网发布一则《泰国时隔9年再次执行死刑,26岁杀人犯被注毒处死》信息,指出一名26岁死刑犯被注射毒剂处死,这是2009年来,将近十年后泰国首次执行死刑,同时,泰国矫正司表示,自1935年来,泰国有325名死刑犯被处决。


这意味着,截至到2018年的83年里,泰国平均每年处死犯人为3.9人。

这么低的死刑率大概率说明:泰国司法没有积极性让张轶凡为提升死刑执行率做贡献。

02 能不能引渡回国内受审?

如果张轶凡引渡回国,根据我国《刑法》,很大几率被判处死刑。那么能不能引渡呢?

我认为不可以。

司法部资料显示,中国和泰国于1993年8月签署了《中泰引渡条约》,已于1999年3月生效,泰国是最早和中国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


有人认为张轶凡杀妻案没有不能引渡的情形,比如并非泰国公民,不构成政直犯、在双方法律体系下都有罪等。

实际上,法律人士引用《中泰引渡条约》第二条“可引渡的犯罪”规定认为根据“双重犯罪原则”,即在两国的刑法中都认为“杀人”是犯罪的话,就可以请求引渡。

但这条原则被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否定:

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在(中方)提出引渡请求前,被请求方(泰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张轶凡)就同一犯罪(杀人罪)作出判决。”

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被请求方(泰方)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张轶凡)就同一犯罪(杀人罪)进行诉讼。”

你可以理解为本案于12月24日已作出判决,或者即将面临双反的上诉而持续诉讼。所以泰方不会批准引渡。

又有人提出可以根据《中泰引渡条约》第二条第四款,用别的罪名请求引渡。

“对被请求引渡人因一项可引渡犯罪予以引渡时,如果该项引渡请求还涉及其他犯罪,只要其符合除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刑罚或其他形式拘禁的期限以外的全部条件,也可因这些犯罪引渡该人。 ”

要读懂这款还真有难度。还好,我找到《中韩引渡条约》的表述比照,同样是第二条:

“如果引渡请求涉及若干犯罪,每项犯罪根据双方法律均应受到处罚,但其中某些犯罪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只要该人因犯有至少一项可引渡的罪行将被引渡,则也可就这些犯罪准予引渡。 ”

意思是说,如果张轶凡的杀人罪因为已被判决,不可以此作为引渡理由,那么可以用另一个罪名——保险诈骗罪申请引渡,因为中泰两国都规定了诈骗(泰国为“诈欺罪”,构成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6000泰铢以下罚金)是犯罪。

还是不行,据此引渡将让张轶凡实际逍遥法外。

根据我国《刑罚》第198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最严重情况下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犯罪形态上看,张轶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被抓),根据《刑法》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来就只能判10年有期徒刑,还要从轻或减轻,那引渡他回来干嘛?

对于此案,泰国享有属地管辖权,应优先适用主权国的刑法。考虑到张轶凡在泰国所涉的谋杀罪量刑显然会高于在国内所犯的保险诈骗罪量刑,因此泰方不会同意引渡。

03 本案的结果可能是什么?

维持无期徒刑。

在9次庭审中,张轶凡辩护律师以泰国刑法第 288 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辩护。普吉府检察院要求判处死刑。

张轶凡从一开始承认因争执而杀害妻子事实,主张“激情杀人”(挫折攻击型犯罪,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下失去理智,失控杀人),到 9 月 3 日最后一次庭审中当庭翻供,"全盘否定了在警察调查阶段的口供记录,否认所有警方审讯时的视频和图片真实性"。

12月24日,普吉法院判决张轶凡犯蓄意杀人死刑,但是其承认杀害受害人部分获得减刑 1/3 刑期,最终的刑期为无期徒刑。

实际上这种认罪态度要在我国,妥妥属于社会危害程度高,主观恶性大的酌定量刑情节,基本死路一条。但是按照泰国每年判处死刑3.9人的几率,以及判决后N年不处死的效率,最大几率还是维持无期徒刑,根据《泰国刑法》,如果无期徒刑继续减轻,无论其为选科刑还是单一刑,都应当改为50年有期徒刑。

让人纳闷的是,既然张轶凡已经全盘否定本案检方证据,是否等同于不认罪?如果不认罪,则失去了减刑1/3的依据,就应该按照“蓄意谋杀罪”判处死刑。泰国司法难道就不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罪犯重新做人可能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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