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知道是船东提单还是货代提单(货代提单HBL与船东提单MBL有什么区别)
货代常说的MBL与HBL是什么意思?英文全称是什么?MBL和HBL提单有何区别?
一、MBL与HBL的全称及其物权凭证属性
MBL的英文全称是Master Bill of Lading,俗称船东提单、船东单,如果有分单的话,MBL通常也被称为主单。
HBL的英文全称是House Bill of Lading,俗称货代提单、货代单,如果要出分单,那么分单肯定是由货代出的,既然是货代出的,因此所有分单都是HBL——但是并不是所有HBL都是分单,因为有很多是不出分单的。也有少部分人把货代提单叫做Forwarder Bill of Loading。
要注意的是,提单(无论MBL还是HBL)只是针对海运而言的。航空、铁路的运输单据,严格来说,应该叫运单——航空运单是Airway Bill(简称AWB);铁路运单是Railway Bill,跟海运的Bill of lading(MBL&HBL)有本质区别。所以航空运单、铁路运单不应叫提单。
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B/L或BL),其最主要的特点是“物权凭证”——海运特有。
所谓“物权凭证”是指证明物权人拥有物权的证明、单据、证书等书面形式的凭证。MBL、HBL等由于其可以背书转让,是一种物权凭证;多式联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或快运收据都不属于物权凭证。上述几种单据也都是承运人出具承运的货物的收据。
简单来说,运单只不过是货物收据而已;而海运提单(MBL、HBL等)才具备代表货物的所有权的属性。
二、MBL提单的特点及其与HBL的区别
MBL的签发主体是船公司,船东。而HBL的签发主体是货运代理(货代)。
MBL的抬头是是船公司,船东。而HBL的抬头是货运代理。
MBL在目的港可以直接向船公司、船东办理提货,而HBL在目的港必须先向代理换取船东提单(MBL),然后凭换来的MBL去船公司或其代理处办理提货。
集装箱班轮运输中,MBL只适用于FCL整箱运输,船公司不会签发拼箱提单(分单)。而HBL则既可以用于整箱,也可以用于LCL拼箱,而且拼箱运输必须使用HBL,因为拼箱要出分单,分单由拼箱货代签发。
看到这里,你会不会有一个疑问:既然有了MBL,为什么还要HBL?
从提单的签发主体,一个是船公司,一个是货代,你就可以知道,哪个更加灵活了。MBL往往比较死板,不容易更改,也不容易根据客户的要求(尤其是L/C信用证条款时)签发提单。
另外,在不是客户指定货代时,签发货代提单也更方便控制货权。因为毕竟是你自己找的货代,你是客户,比较好沟通。总之,货代比较好说话,尤其是自己找的货代。但是,船公司就不是那么好说话的了。
还有一个可能原因,存在中间商时,中间商可能不想让最终客户知道货物的来源等关键信息,往往通过签发HBL,并且只给最终客户HBL,从而达到保守商业秘密的目的。
1.变更发货人信息
2.对实际装货港描述不实
发货港一般会反映货物真实产地,除非买卖合同另有规定。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货物的产地是条件条款,一旦卖方违背,买方知情后有权利解除合同和索赔损失。如果卖方倒闭或财务状况不良,买方会选择扣押签发不实提单的船舶,对船东提起侵权之诉。侵权之诉会打破海运合同中保护承运人的责任免除,责任限制和诉讼时效规定,承运人会丧失P&I的保障。所以更换提单中的实际装货港是船东坚决不可接受的。
3.变更卸货港
卸货港是买方收取货物的地方,如果新旧提单规定的不同,则意味着中间商要将货物的实际交付地点作出变更。如果第一套提单与第二套提单规定的卸货港不同,但两个卸货港所属的国家法律体系一致则问题不大。比如原卸货港和要变更的卸货港都适用海牙维斯比规则(该规则是各家保赔协会对Cargo Liability的标准限度)。如果要变更的港口所适用的法律会对海上承运人的责任比原提单设定的港口国度更加严苛,比如第二套提单要改为将货物卸载到适用汉堡规则的港口,则会加重P&I保险人的负担 (Aggravating encumbrance or liability to P&I insurers)。保赔协会一般不赞成船东这样做。如果非有必要,保赔协会会建议船东向受益方/租船人索取保函(LOI),并审查担保人的实际补偿能力(Availability of indemnity performance),争取船东将来从担保人那里追回对第三人的额外的责任金额。
4.变更装港完货日期
这会涉及到倒签提单或顺签提单。P&I保险人绝不赞成,所以也没有备用的保函文本供船东参考。倒签提单的危害已经周知。顺签提单的危害也是同样。顺签提单会是发货人要在付运日期上隐瞒货人。个中原因可能是贸易合同规定提单日期关系到货物的结算价格不同,或者关系到货物在装货港的仓储费的分担不同(有些变形的FOB合同可以规定交货地点不是On Board,而是某码头交接)。也可能是中间商在处理两个买卖合同时有所不顺,导致最终买方开出的信用证日子较晚。在The “Eurus” (1998) 1 Lloyd’s Rep 351一案中,提单签发日与实际完货日仅相差了一天,使得租船人,FOB的买方损失了70万美元,船东被告上法庭。总之,不如实记载付运日期会损害船东利益。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第三条第3款和第7款,在提单上真实地记载装船日期是对货物进行如实描述的内容之一。如果不实,也会违反了保赔协会的Rules,保险人不会因此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5.变更提单签发地点
这个问题与变更卸货港有些相似。中间商借原始发货人的名义指定的船代很可能并不在装货现场办公,而是在另一个国度。船舶开航后中间商作为租船人有权利要求船东令船代签发提单。此时提单的签发地点就不会是实际装货港了。如果要求的提单签发地与货物实际装船地适用的海运法律相同,则没有什么风险。反之,如果提单记载的签发地适用比装港更加严苛的承运人责任法规,就会加重P&I保险人的负担。这种情况下P&I保险人的态度和处理方式与上述第4项相同。Hamburg Rules Article 2设定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其中的 (d) 规定:“The Bill of Lading or other document evidencing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is issued in a Contracting State” 也就是说,汉堡规则会在提单签发地自动适用。
6.变更Consignees
7.变更对货物表面状况的描述
这种情况会发生在(虽然较少)船长对货物状况在提单上做出了批注的情况下。依照海牙维斯比规则第三条第3款和保赔协会们的Rules, 船长船东有义务对货物的真实状况在提单上作出描述。这意味着船长有责任将收货的大副收据上的不良批注转载到提单上(Clausing the Bill of Ladings)。如果造成发货人/租船人结汇困难,租家便会请求船东收回载有不清洁批注的提单,另签一套清洁提单然后去二次结汇(renegotiating the bill)。船东不可以接受这种更改要求。这种情况比起船长在装货港接受发货人和租家的保函然后签发清洁提单更加危险。保赔协会如果知晓会解除赔偿责任(discharge the liability)。
8.分解提单(Split B/L)
租船人要求船东分解提单是出于销售货物的需要。比如,中间商原本打算将整船的10000吨化肥转卖,但是后来分别找到了两家买方。这就需要将原始的10000吨化肥的提单收回并请求船东改签两套数量不同的提单(总数仍然是10000吨)。这种情况会发生在货物已经起运,船舶在航行中,它被称之为“浮动货物Floating Cargo”的买卖。依据英国1979年货物销售法,是允许买卖海上浮动货物的。在此情况下中间商将要出售的是CIF货物的的全套单证Bill of Lading。( CIF货的交易被称为单证交易)。所以,将该物权凭证分解( Split the Bill of Ladings ) 等于将货物分销,属于正常贸易行为,船东可以接受。但是仍然需要受益方提供L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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