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作业标准(粉尘作业分级标准和排放标准)
一、粉尘作业分级标准
是1986发布的《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的简称。这个标准根据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三项指标,将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为五级,0级、I级危害、Ⅱ级危害、Ⅲ级危害、IV级危害。制定分级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劳动保护科学管理,以便将不同危害程度的粉尘作业分出轻重缓急,区别对。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和其他政策性措施,使其逐步减轻职业危害,最终达到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粉尘作业分级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和引起化学中毒的粉尘,也不适用于矿山井下作业。
二、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
工人在一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吸入含尘空气总体积称为工作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升/日·人表示。它是对粉尘作业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的三项指标之一。 这项指标既表示工人劳动强度的大小,又反映工人实际接触粉尘作业的时间。工人接尘时间总通气量越大,吸入粉尘量也越多,就越容易得尘肺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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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放标准
是1973年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DGBJ4—730的简称。这个标准对13类有害物质,包括毒物和粉尘的排放量或排放浓度作了具体规定。制定排放标准的目的在于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使环境和居民的健康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也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了监督的依据。排放标准的规定是以卫生标准关于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作为依据的。即从烟囱排出的有害物质经过大气的混合、扩散和稀释作用后,落到地面的有害物质不致对居民的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目前,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控制技术的可能性和经济合理性口以及地区的差异性等因素,先后制定了地区性的排放标准。
四、防尘综合措施
为防止粉尘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而采取的综合性措施称为防尘综合措施。它包括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我国多年来防尘工作实践证明口在多数情况下口单靠某一种方法、某一项措施是难以解决粉尘危害问题的。要切实做好防尘工作使工作工作地点和排气的含尘浓度达到卫生标准的排放标准的规定,必须采取综合措施。技术措施虽然能起决定性作用,但它毕竟要依靠组织措施,通过加强组织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开展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手段才能付诸实施,持久地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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