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难不难(2022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新解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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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驾培市场化
市场经济体制是指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社会资源基本手段的一种经济体制。它是高度发达的、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大商品经济,其最基本的特征是经济资源商品化、经济关系货币化、市场价格自由化和经济系统开放化。市场经济体制(主要是指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只能作为经济运行的调节者,对经济运行所起的作用只是宏观调控。
1.驾校追求利益最大化与教学大纲素质教育的矛盾
冲突
2006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2022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条,仍然保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与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第97页),“驾驶培训的社会化,实际上就是容许驾驶培训服务主体的多元化,其实质就是驾驶培训服务的市场化。”即目前的驾培市场化仍然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位的市场化。
与市场化对应的就是目前的驾培市场以及市场主体: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驾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即驾校如企业一样可以进行经济效益最大化。
然而,国家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的制定,使得驾校必须基于一定学时的素质教育成为法定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以满足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实际需要。即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数是基本的教学时间,按照教学大纲进行的素质教学,实际上是在基本学时数基础上进行艺术化的教学过程。国家要求驾校遵守教学大纲的基本学时,且提倡素质教育水平越高越好。其实这并非易事。艺术化水平要求越高,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及代价越大。既让驾校最大可能赚钱,又要让驾校进行艺术化了的素质教育培养。这实际上就是顶层设计中存在着一个不可调和的、针锋相对的矛盾。目前的事实证明,驾校既不能放心地赚钱,又不能达成素质教育机制,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2.几个佐证
交通安全
其实以下几个现象也可以参考理解。
①究竟安全教育谁来买单?按照“谁履责谁买单”的原则,安全教育所付出的代价必须由政府买单。1980年代之前的交通技工学校,都是国家财政拨款下的教学体制,这种体制已经成为历史,在当前举国经济市场化的体制下很难再次重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素质教育与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冲突,其实质就是让企业替代政府完成安全教育责任。
温铁军
②最近网上温铁军教授遭到房地产等经济学家的围攻。当然被围攻的是温铁军的“人民经济学说”:自主性、在地化、综合性、人民性。其实质仍然是如何处理市场经济与公益性之间的关系。
③如何解释驾培市场价倒挂现象?回到前文的驾培收费持续低迷,谁能解释清楚?如果按照有形市场物价上涨因素,价格逐年增加到五、六千元,甚至更多,是价格规律的正常价格现象。但驾培收费却趋近千元。更为蹊跷的是驾校仍然照常运转。是否引起市场监管者的重视?一味监管高价,不顾低价倾销,实际上在机制上侵蚀着健康有序的市场。
学车价格很麻烦
犹如皇帝新衣“看破不说破”。都知道其中道理,但就是心知肚明,都称“依法培训、依法经营”。正如依靠侵害环境发展经济一样,是以侵害公共安全为代价的自欺欺人行为。
3.承认驾培非市场化迈出的一步
学车
根据2022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近几年我国大型汽车驾驶人培训的政策趋向,正是向非市场化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例如,2012年7月,国务院将严格驾培大纲培训、驾培机构监管等列入《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2017年8月8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将驾培视为“提升交通参与者安全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置入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安委〔2017〕5号)。2018年6月13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联合发文,以“深化驾驶员素质教育工程”为题将驾培列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计划(2018—2020年)》等等都是政府充分认识到驾培的特殊性而脱离市场化的种种表现。
4.有必要重新审视驾培市场化的法律定位
道路交通安全法
当驾培市场处于卖方市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的驾校定位,无疑对发展市场经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可谓两全其美(在依法培训的前提下驾校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但随着驾培市场的产能过剩,或驾培市场长期处于买方市场时,驾校成本不保,依法培训几乎成了一纸空文。即从法律上看,驾校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无尽本分,使驾校提高培训质量、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则是公共安全的无限需要。二者之间的对立关系,在驾培市场处于卖方市场时较容易处理,但在驾培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时,二者关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重新审视驾校的法律定位,已经变得迫在眉睫。否则,唯一有效的教育来源(驾校)对未来中国道路交通安全的代价将是惨重的。即每年输送的“马路杀手”占比虽小(2000万/4亿),但多少年后累积的“马路杀手”占比一定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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