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把450万现金藏在花生壳里(800多万元现金装进2个箱子后)

男子把450万现金藏在花生壳里(800多万元现金装进2个箱子后)(1)

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庭上,我询问原告,请你描述一下你借给被告人的800多万元现金,当时他是怎么拿走的?

“他当时拿了两个大箱子,把钱装进箱子后,一手一个就拎上车了……”原告绘声绘色地说道。我微笑着听着原告的陈述,然后在笔记上打了一个大叉。800多万元现金得有200斤重了,你拎一个给我看看。

办理民事案件,总是能听到双方当事人讲述的各种故事。看着他们时不时表现出的夸张的肢体动作,甚至说到动情时流下的激动热泪,这些行为都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到底哪些事情是真实的,哪些是被当事人夸大了,或者是编造了?每一个环节、每一处细节,都需要法官用专业能力去判断。

到底是不是新车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究竟该相信谁呢?

这是一起有关豪车欺诈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购买了一辆价值500多万元的新车,结果去4S店进行保养时,维修师傅都说这辆车的里程表被调过,是一辆二手车,为此,他还出示了在4S店进行汽车保养时候的视频。然而被告则坚称他们卖给原告的车是新车,还拿出了进货单,说这辆车销售出去就只是赚个辛苦钱。

原告一方因为证据不足一审败诉,后来案件转到了我这里。

到底哪一方说的是实情?我一遍遍翻看案卷,仔细去查询其中的问题。

原告的核心证据是去4S店修车时的视频,视频中虽然有第三方工作人员在维修保养过程中陈述诉争车辆改过公里数的描述,但仅凭只言片语,又没有确凿证据,难以对交易认定欺诈。但是从视频拍摄的内容及回答来看,反映的事实确实不像是假的。

就在案件陷入僵局时,一个不起眼的小细节引起了我的关注。涉案车辆虽然从没登过记,但是这辆车怎么会被进口商完过税?对于这种不常见的现象,我要求被告现场进行解释。

从税法知识,到谁有义务完税,该交多少税,被告滔滔不绝地讲了一大堆,但仔细听后我意识到,被告方其实并不清楚自己为何被进口商完税。

雁过留痕、风过留声,这么贵的一辆车从进口到最终出售给消费者,中间要经过多次流转,在这么长的链条下,一定会有多次被登记过的痕迹。这些关键信息都是重点,能够判断被告售出的车到底不是不是新车。

为了核实清楚,我开始对涉及这辆车的每一个环节部门进行沟通,还给相关负责人发去了正式的调查函。经过多次调查和多方面的沟通,案件隐藏的事实最终浮出了水面:

车辆的进口商明确函复我们,诉争车辆是一辆他们准备自用的活动用车。正因为如此,进口时才自行交了税费,并且该车辆已经使用了一段时间,行驶里程接近5000公里,车辆出现销售机会后,进口商将车辆打折后进行了转让。

庭审前我出示了该证据,原本一直不配合调查的另一方当事人,不仅认可了进口商陈述的事实,还拿出了和本案经营者的交车验车单,上面清楚地显示了本案车辆出售方在购入时,就已经明知车辆使用已超过5000多公里的事实。

至此,证据链条已经完整。最终合议庭认定了把二手车当新车出售的欺诈事实,并判决出了被告赔偿原告高达千余万的赔偿金额,这个赔偿结果也是当时国内最贵的消费者类惩罚性赔偿金额。

在民商事案件中,案子的真相有时候会被有心人精心设计,掩盖在表面证据的表象下,如果简单适用证据规则入手,得出的判决结果可能会与客观事实相悖,纠纷也难以得到解决。

在当事人言人人殊、各执一词,证据也不足的情况下,往往揭开真相面纱的总是一些小的细节,所谓飞鸿印雪,注意细节总能找见真相留下的蛛丝马迹。

都认可的就是事实吗

我曾经看到过一份奇怪的诉状,原告和被告7年前签订了一份长达20年的房产租赁合同,原告表示当时和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一次性向被告结清了425万元的租金费用。原告表示,现在被告反悔了,说当时租得太便宜了,所以起诉到法院,只要求确认当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

被告没有到庭,但是向法庭书面表示,他们不否认合同有效,但是觉得当年向原告收取的租金太便宜了,合同应该解除。一审判决认为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了上诉,不否认合同的效力,只是要求解除合同。

我百思不得其解,这个案子看上去没有打的必要性,原告认为合同有效,被告也从来没说合同是无效的,双方之间在合同效力上根本没有争议,虽然在合同履行上有分歧,但是和这个案子的诉讼请求是没有关系的,原告和被告都花了好几万元的诉讼费打这个官司意义在哪?

我又仔细地看了看卷,发现当年425万元的转账对象并非原被告双方,而是两家公司,这两家公司的这笔转账记录也看不出来支付的就是租金。还有一个比较奇怪的地方是,正常人谁会一次性支付20年的租金。难道这个案子另有隐情?我决定继续深挖下去。

庭审当天,现场存在争议的问题有很多,比如为什么租金需要通过两个公司来进行转账,怎么能看出来这笔支出属于本案中的租金费用,所有的主体和争议财产是否还有另外的诉讼?

当这些问题被抛出来时,我发现双方都不是很配合庭审工作,要么答不出来,要么解释得不合常理,还有些问题又说时间太长记不清了,到最后提出上诉的被告甚至主动表示要撤回上诉,同意一审判决。

在重重疑点下,合议庭最终认为本案有涉嫌恶意串通的嫌疑,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仅未准许被告方撤回上诉,更是撤销了一审判决,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几个月后,兄弟法院的同事打来电话,盛赞了我的警惕性,原来,此次案件中的被租赁的这套房产早已经被查封冻结,正在执行程序中。为了保住这套房产不被拍卖,有些人处心积虑地设计了这么一出20年租赁合同有效的诉讼,试图拿到确认合同有效的判决后,利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对抗正在进行的执行拍卖程序,让其他人不敢购买这套房子。

为了让这个案子更逼真一些,他们在一审胜诉后继续假戏真做选择上诉,不料被最终识破。

当事人的自认能够提高诉讼效率,往往是法官最喜欢的情形,但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辨别,查明客观事实是法官的首要职责,要警惕存有恶意的当事人故意自认,实现不法的意图。

虽然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棘手案子,当双方各执一词又找不到破绽时,那种事实不清的混沌感会让我苦恼,不过也有许多幸福的时刻。比如案子中的疑问被解开,还有事实真相大白后那种发自心底的释然的畅快感。那一刻,我觉得做一个法官,真好。(本文有删减)

(来源:方圆微信 作者: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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