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有几个5位账号(5位6位7位QQ)
1、你好,很明确地告诉你,不管几位数字,除靓号会员有点其它功能外,所有QQ号功能完全一样。
2、有些人喜欢用自己的短位数号码来炫耀,炒作买卖赚钱,大可不必理会。用自己的QQ,体会其中的快乐比什么都重要。短位数仅仅代表QQ的发放时间早,(大部分获得的人,并不是自己亲自申请的,安全性较低),在实用上来讲没有什么特别意义。
非法买卖5位、6位、7位及QQ号都是犯法。情节严重是要判刑,正规买卖是要交所得税等相关手续。
一、QQ号买卖侵犯通讯自由罪怎么判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从而无秘可保。
二、侵犯通信自由罪立案标准是怎样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
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4、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
1、构成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作为犯罪对象的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非法隐匿、毁弃、开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来往函件的,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客观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而行为人并不意图知晓信件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影响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种行为表现往往同时具有。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拆信人并不阅看信中内容的,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公开暴露状态,也是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虽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条(即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3、主体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
4、主观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可能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侵犯通信自由罪成立。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QQ号买卖侵犯通讯自由罪怎么判的内容,对于使用网络通信工具时,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如果构成了QQ号买卖侵犯通讯自由罪,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赵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赵某注册公司从事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代练业务,解某在该公司担任技术员,负责电脑运行维护并参与分红。2019年12月起,赵某从蔡某处以73110元的价格购买QQ账号及密码等500余个,从吴某(另案处理)处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QQ账号及密码等1620个。2020年3月起,被告人赵某利用上述购得QQ账号及密码登录腾讯“地下城与勇士”游戏,通过积累游戏金币在网上出售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截止2020年8月30日,赵某出售游戏金币收入5377287元,获利195142元,解某获利44100元。2020年8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三人抓获,检察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任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为运营“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积累金币获取经济利益,从蔡某等人处购买了大量的QQ账号及密码信息,涉案的QQ账号不仅有密码信息,其中还包含大量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QQ账号及密码是用户登录有关软件程序时所用的身份认证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赵某、解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蔡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解某退缴赃款,被告人蔡某退缴部分赃款,被告人解某、蔡某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解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蔡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对被告人赵某的违法所得195142元、解某的违法所得44100元、蔡某的违法所得7311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重点在于腾讯公司QQ账号能否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关于公民个人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故,相关信息是否与特定自然人关联,是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本案中,被告人赵某、解某从蔡某等人处购买的QQ账号,其目的是为了登录“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积累金币获取经济利益,而登录游戏需要实名认证。结合证人证言、书证等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赵某、解某从蔡某等人处购买的QQ账号绑定了公民身份信息,能够与特定自然人关联,人民法院依法应将上述绑定公民身份信息的涉案QQ账号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需要把握好能否关联特定自然人这一标准, QQ账号的注册和使用在早期不需要绑定真实身份信息,一人可注册使用多个QQ账号,也存在多人使用一个QQ账号的现象。故,未绑定身份证等个人信息的QQ账号无法和特定的自然人相关联,不能单独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上海一男子贩卖QQ号2000余个非法获利被判刑2年
上海男子鲁某佳以为找到商机,贩卖2000余个QQ号非法获利。日前,经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鲁某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2019年12月,一直为刊发论文苦恼的张某无意中在网上发现了一个叫作“蒋老师”(另案处理)的有偿代发论文ID。张某没有多想便加了对方的QQ,“蒋老师”在QQ上承诺,只需5600元即可帮其将论文刊发在知名期刊上。应“蒋老师”要求,张某给对方汇了5600元钱。
而两天后,“蒋老师”要求张某再打1580元作为版面费。此时,张某对“蒋老师”产生了疑心,便拨打该刊物的电话询问,得到的答复是编辑部并没有“蒋老师”,也根本没有拿钱代发论文的事情,发现被骗的张某报了警。
侦查中,“蒋老师”骗取的钱款流向引起了警方注意。侦查机关发现,“蒋老师”曾向鲁某佳购买QQ账号,而张某支付的5600元钱以支付货款的方式流入了鲁某佳的银行卡。警方在将鲁某佳传唤到案后,发现其一直做着贩卖QQ账号的生意。
2014年,鲁某佳在亲戚家串门,听别人聊起卖QQ号码可以赚钱。这让鲁某佳坐不住了,很快,他上线了一个专门贩卖QQ号的网站。
网站上线初期,鲁某佳一人化身多角,既谈客户,也做售后,同时还负责网站更新。在运作过程中,鲁某佳先找到上家低价收购大量QQ账号,然后在一些平台上做广告进行推广,寻找下家。一旦生意谈拢,鲁某佳便会用较高的价格把之前收来的QQ号卖出去,从中赚取差价谋利。
这门生意让鲁某佳第一年就赚了几万元。2016年,鲁某佳想扩大业务,便花钱找人代办了一家空壳公司,截至案发,共出售QQ账号2414个。
到案后,鲁某佳供述,尽管每次卖QQ号时,他都会提醒对方:“请不要使用QQ号码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另外也请不要随意更换QQ登录IP地址,因为这样账号可能会被冻结。”但他知道,肯定会有不法分子利用这些QQ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闵行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鲁某佳明知他人购买QQ号有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销售QQ号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鲁某佳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违法所得80万元,该院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