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哥实录(华哥案法治观察之二)
(图片来自人民日报公众号)
华哥案基本案情请点击了解:以案说法|华哥案法治观察之一——华哥与深圳某电机公司职业病补/赔偿纠纷基本案情
华哥2013年1月以健康之身入职电机公司,不到一年半发病,随后于2014年6月被临床确诊为白血病,家族并无血液病史,反观电机公司,不仅使用了多种含苯类原材料,而且与华哥前后罹患白血病的还有多位员工。
按说,有上述典型的诊断信息后,华哥确诊职业病的道路应该要相对顺畅些,再不济,总不至于发生“开胸验肺”那样的极端维权行为,因为,在普通人看来,掌握职业病诊断鉴定“大权”的机构,至少得要比寻常案例更慎重些:毕竟接触史存在,毕竟流行病学支持。
但就是这样一宗看起来容易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后来的发展却远远超出常人想象。
华哥正式委托我启动法律程序维权时,已是2017年4月,其时华哥已走完了职业病一次诊断两次鉴定流程,并且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甚至,因为原劳动合同到期被电机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华哥还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而最终生效的仲裁裁决也支持了华哥的诉求。但所有这些工作,从最初发病到委托我诉求职业病工伤待遇,其间经历了将近三年。一个身患绝症且数度病危的年轻人,患病后不仅没有第一时间获得应有的保障待遇,反而因为要求得这份待遇,连同家人一起被公司另眼相看(因为依法维权,华哥的家人甚至有几次在法院庭审中被公司方出庭人员恶语相加,也算是奇葩了!),为了顺利推动职业病诊断鉴定流程,为了拿到真实客观的诊断鉴定材料,华哥和其他白血病同事不得不一次一次求助当地主管部门,到最后,一些白血病患者甚至被迫寻求媒体关注。
“幸运”的是,华哥和其他几位白血病患者最终都被确诊为职业病,而就在华哥前来委托我的同时期,另一位广东中山的白血病患者老何却没有这样的“幸运”,在同样经历了曲折的诊断与初次鉴定后,不甘于未被确诊的老何继续申请省级职业病鉴定,但在省级鉴定进行到三个月尚无任何进展时,某天早上,老何起床时直接后脑着地倒在出租屋里,再也没有醒来,自然,也看不到省级鉴定结论。这其中,华哥和他的白血病同事的“幸运”,究竟是否存在法律与技术之外的因素,从我后来几次在不同场合接收到的反馈来看,一些朋友其实一直都有保留,谓之“和谐诊断”。
由于我并未直接代理华哥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务,所能接触到的个中信息本就有限,虽然华哥在正式委托我启动法律维权之前就已经与我取得联系,但也仅限于电话、网络极为有限的沟通,一些重要节点的活动我也并未直接介入,因此,我甚至无法拟想华哥这三年来的遭遇。
但有些事,有些问题,根本不需要亲身去经历体验,就完全可以推断得出来,而那些当事人所经历的坎坷、伤痛、愤懑,有时只会让人产生矫枉过正的冲动。
比如,同样的病情,同样的案件材料,华哥们能提供的,无非是入职前的健康证明、劳动合同、病历,电机公司能提供的,或许前后会有不同,并且后面往往会多少不一地增加些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材料,可问题是,法律一早就赋予了诊断鉴定机构自行调查的权利,也赋予了诊断鉴定机构提请监管部门调查判定的权利,因为其他原因通过其他途径最终能让用人单位提供出来的诊断鉴定材料,完全可以在一开始就提供出来,而事实上,当地监管部门也在华哥等人反映后及时介入并督促电机公司提供了材料。既然劳资双方所提供的材料并没有重大的变化,为什么同样的病情非要经历一次诊断两次鉴定总共三次判断耗时两年多才最终确诊为职业病呢?究竟是医学技术方面有这样逐渐递增的层级需要,还是因为其他?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并非按地域管辖层级设定,而且,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在一省之内实际上是统一的,换句话说,省级职业病鉴定专业力量并不必然比最初的职业病诊断专业力量强到哪去,那华哥们最初确诊的职业病结论,与之前相左的诊断鉴定结论,导致其根本差异的因素到底在哪?更进一步,这样事实上的三次判断程序,其意义究竟何在?
如果是因为电机公司后续补充提供的鉴定材料令到省级鉴定结论根本反转,那么,这些鉴定材料从何而来,电机公司又为何能补充提供?是监管压力?还是其他?如果是监管压力,那么,监管部门为何不能在最初的职业病诊断阶段就一步到位地监管?其中是否会存在渎职?如果监管部门已经尽责而未能督促到电机公司提供诊断鉴定材料,那么,电机公司是否存在故意逃避监管等性质更为严重的后果?法律上相关责任是否已经明确,已经明确的责任又是否已经实际执行到足以令电机公司们不敢不配合提供诊断鉴定材料的程度?而如果监管部门已经努力尚且不能督促到电机公司提供诊断鉴定材料,是否还有其他因素发挥了监管之外的功效?
如果电机公司一早就提供了全部的诊断鉴定材料且后续再也没有增加(从已经公开的信息来看,当地监管部门早在2014年即已介入并多次“协调”电机公司配合提供材料,因此,似乎不太可能存在监管渎职、电机公司隐瞒不报),那么,同样的病情,同样的诊断鉴定材料,省级鉴定为何最终反转了职业病确诊结论?
我始终不认可“和谐诊断”这样的说法,因为,把“和谐”这样的政治用语安放在职业病诊断鉴定中,是亵渎了医学与技术,其后果是误导公众包括技术专业人士对法律产生质疑。滥用这种政治名词,要么是对职业病的理解不够深入,要么是缺乏必要的法律素养。
但依法确诊却根本不同。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按照对举证规则最基本最朴素的理解,该条规定应该是一条对患者有利的规定,因为要想不予确诊职业病,必得有明确的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换个角度来看,一个患者的疾病能否确诊为职业病,想要作出不予确诊的结论,其要求会比作出确诊为职业病的结论更为严格,因为,否定这种因果关系的证据必须确凿且必须充分,绝不能想当然或者模棱两可搞“莫须有”的骑墙式严谨,而肯定这种因果关系却并不需要证据的确凿、充分,因而反倒成为次位的、推定的评价,换句话说,只要不能否定,则推定为肯定,甚至可以说是“优先”推定为肯定。之所以如此,完全是因为《职业病防治法》的社会保障性质。
但这种推定与政治意义上的“和谐”根本不可同日而语,虽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本身也是一种和谐的追求与现实,但一经立法,所有的争端与化解就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为,而绝不是某个人或者某些人或者某个组织机构简单拍脑袋的事。
因为,即使是“推定”因果关系,也断不是无中生有生拼硬凑,而同样需要有严格的举证要求与严谨的技术论证,比如病人的临床表现,比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存在,疾病与特定危害因素之间的一般关联性也是必须遵循的,而否定性证据的剖析与排除本身也是“推定”的前提,否则,没有必要的排除,或者无视否定性证据,“推定”就将失去合法性。
依法确诊与基于技术的过于谨慎而不予确诊之间的差异,并非技术严谨性的程度差异,而只是在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把握上存在分歧:当直接确诊的证据材料尚未达到充分的高度,而否定因果关系的证据也暂时无法明确时,应当依法确诊为职业病,而不是基于技术的严谨而继续做无限期地排除性论证。这样一种在技术上或许尚显不够确证的判定,并非专业人士的疏漏,而只是法律制度的预设,为着优先保障遭受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障,所作技术论证上的让渡。
职业病诊断鉴定中因果关系适当“推定”这样一种并不复杂的制度设计,很难说与发生于2009年的“开胸验肺”没有关联,张海超之所以始终无法通过正常途径确诊职业病,甚至连职业病诊断的大门槛都无法启动,其肺部最初多次非尘肺的临床诊断结果多少起了不应有的干扰作用,而因果“推定”规则一旦严格遵行,“开胸验肺”之痛势必大幅减少。然而,因果“推定”规则虽然早在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修改时即已在立法上确立,而此后近十年里却依然并未得到诊断鉴定实务界的严格执行。这一点,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修改上显露无疑:该办法自2002年出台,2013年修正,但该次修正并未随《职业病防治法》的2011年大修而相应确立前述职业病诊断鉴定中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直到2021年国家卫健委6号令时才最终与《职业病防治法》同步。
希望6号令出台后,劳动者寻求职业病诊断不再遭遇“开胸验肺”之难。
华哥们最终被“幸运”确诊为职业病,不过是在历经两年的错误诊断鉴定后,《职业病防治法》早已确立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终于被适用。而舆论的关注与推动,固然起到了强大的外力作用,但如果根本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所谓的“和谐诊断”终究经不起技术与历史的检验。
破解职业病诊断鉴定难,一是制度建设,尊重医学专业,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去处理;二是强化监管,用监管的强力督促用人单位配合诊断鉴定。相比专业门槛,监管的力度更需要被正视,比如有害因素的调查判定即是关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环节,监管的职能尤其不应被诊断鉴定的技术话语权所笼统地排除了。(2021/3/14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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