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必记的知识点(七个实用的消防知识点)

消防必记的知识点(七个实用的消防知识点)(1)

相关知识点1:住宅与非住房的分隔

(一)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二)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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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知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除了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外,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的组合为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

相关知识点2:人员密集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公众聚集场所: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相关知识点3: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通用要求

(1)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或贴邻布置;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2)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内时,应至少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和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营业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搭建临时构筑物时,其芯材应为A级不燃材料。

(3)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XF703的要求,实行防火分隔,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4)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并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5)建筑面积大于400m²的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保持视觉连续。

(6)除国家标准规定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之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GB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7)除国家标准规定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之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宜具备无线联网和远程监控功能。

(8)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式防火门,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9)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a)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

b)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系统联动;

c)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10)人员密集场所内的装饰材料,如窗帘、地毯、家具等的燃烧性能应符合GB50222的规定。

(11)人员密集场所可能泄漏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12)人员密集场所内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

相关知识点4:有关燃气及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1)爆炸下限: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现场警报器、报警控制单元等组成。

(3)可燃气体的第二级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进行图形显示和报警。可燃气体探测器不能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入回路。

(4)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5)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厨房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天然气的用户应选择甲烷探测器,使用液化气的用户应选择丙烷探测器,使用煤制气的用户应选择一氧化碳探测器。

2 连接燃气灶具的软管及接头在橱柜内部时,探测器宜设置在橱柜内部。

3 甲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顶部,丙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下部,一氧化碳探测器可设置在厨房下部,也可设置在其他部位。

4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宜设置在灶具正上方。

5 宜采用具有联动关断燃气关断阀功能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6 探测器联动的燃气关断阀宜为用户可以自己复位的关断阀,并应具有胶管脱落自动保护功能。

相关知识点5: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

(一)通用要求

(1)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2)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宜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3)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掌握消防基本知识、防火、灭火基本技能、自动消防设施的基本维护与操作知识,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4)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队员、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证人员密集场所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2)统筹安排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7)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走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7)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和日常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9)管理人员密集场所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10)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知识点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一)预案

(1)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按照GB/T38315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预案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a)单位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分析;

b)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应由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并明确各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

c)火警处置程序;

d)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e)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f)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保障措施。

(2)预案实施程序

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向消防救援机构报火警;

——各职能小组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二)消防演练

(1)检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职能组和有关工作人员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职责的熟悉程度。

(2)检验人员安全疏散、初起火灾扑救、消防设施使用等情况。

(3)检验在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通讯、救护等方面的能力。

(4)检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 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6)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每次演练应选择不同的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

(7)消防演练方案可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邀请其进行业务指导。

(8)在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明显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避免引起公众慌乱。

(9)消防演练开始后,各职能小组应按照计划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0)在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11)大型多功能公共建筑、地铁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等,应适时与当地消防救援队伍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12)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做好记录。

相关知识点7: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1) 建筑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建筑内人员立即疏散,并实施火灾扑救。

(2) 建筑发生火灾后,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构划定的警戒线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3) 不应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4)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应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5)火灾事故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6)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必记的知识点(七个实用的消防知识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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