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之战百度百科(热剧玫瑰之战有多离谱)
本文作者:刘秋苏 文章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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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的律师职场剧并不多,仅有的也多是悬空剧。之前我看过《精英律师》,并且批判过劳动法的极其不专业:《<精英律师>是劳动法律师吗?但这样普及无异于犯罪!》,现在又看了这部《玫瑰之战》。说实话,两部剧都是极度悬空的,像连续剧中公司制的律师事务所非常少,并不符合中国3.6万家律师事务所的现状,甚至连1%都不到,会带偏观众,让很多观众认为这1%的律师事务所就是中国律师的全部,其实是大错特错。
作为劳动法专业律师,我只关注律政剧里面有没有劳动争议案件,这也是促使我将连续剧看完的最主要动力。《玫瑰之战》是由三个中年人袁泉(饰演顾念)、黄晓明(饰演丰盛)、俞飞鸿(饰演令仪)主演的一部律政剧,涉及到的两大律师事务所仪盛和与天伦乾坤,都是公司制的律师事务所。从劳动法的角度而言。该剧中涉及到律师入职、辞退、辞职、加班费以及律师代理的性骚扰。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多起案件。
下面我想简单聊一聊这部剧中涉及到的劳动法问题,当然主要是挑刺指出错误。
一、因报道何子枫性骚扰白巧巧事件,沈沁一跃成为网络媒体达人(网红),但其所在媒体公司却认为沈沁出了风头,部门主任嫉妒她,扣发了她的季度奖金,取消了其优秀员工的评选资格。沈沁一气之下,写了一封公开信,放到公司内部的社区网络上,结果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是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丰盛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沈沁也这么认为,对沈沁说:“起诉你的公司,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我可以当你的代理律师。”接下来与对方代理律师朱晓晓进行律师谈判,公司代理律师朱晓晓直接让沈沁撤诉,沈沁不同意,朱晓晓就说法庭上见。之后和解,顾念对沈沁说要么继续工作,要么拿赔偿金,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错误1:直接说起诉公司,违反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仲裁前置,这是我国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如果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驳回起诉。接着公司的代理律师朱晓晓直接让沈沁撤诉,沈沁不同意,朱晓晓就说法庭上见。而法庭也是法院的审理案件场所,仲裁委的不叫法庭,叫仲裁庭。顾念显然是懂劳动仲裁前置的,从后面的多个情节可以得出该结论。
错误2:在没有分析公开信的内容、没有看到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作为资深律师的丰盛直接断定缺乏合理性,顾念也这么认为,显然缺少律师的严谨性。
剧中应该增加一些内容,至少要分析公开信的内容,结合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内容是否合理以及规章制度是否告知沈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通知工会等多种因素,最终进行判断。后来的情节发展,显然存在不合法性,而不仅仅是不合理。后来公司提交的沈沁签名系伪造,就证明规章制度没有告知劳动者,是不合法的。
错误3:顾念说要么继续工作,要么拿赔偿金,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是错误的。
事实上,劳动合同早就解除了,沈沁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那一刻起,双方的劳动合同就已经解除。此后劳动者的主张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顾念要么拿赔偿金,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画蛇添足,“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去掉即可。
错误4:漏掉请求,未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的作用是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给当事人梳理事实、证据和请求的时候,要竭尽全力,要告知当事人可以去努力的方向。在这个案件中,沈沁的奖金被扣掉是客观事实,作为律师,一定要把要求公司支付奖金作为一项独立的仲裁或者诉讼请求。但本案中,只提到赔偿金,漏掉了奖金这一请求。此外还可以提醒并询问当事人是否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请求。
二、律师助理蒋淑雯(女)从仪盛和律师事务所离职后,入职天伦乾坤律师事务所。在天伦乾坤律师事务所主任宋嘉辰授意下,由方旭代理,向仪盛和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认为丰盛、令仪(女)、李大为对其性骚扰。方旭先说蒋淑雯要起诉仪盛和与高层性骚扰,后来又说代表蒋淑雯,准备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说她拒绝性骚扰而遭到了辞退。令仪说业务不行把她辞了。
因为这份律师函太不堪入目,所以想先说说律师函的错误、不规范的地方。
错误5:律师函缺少日期。
法律文书的基本格式中,日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主要内容,应当在最后一行注明年月日。
错误6:律师函中的律师姓名打印后,应当加上律师签字。
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8月19日发布)
第48条 法律意见书一般应由首部、主文和结尾组成。
首部包括标题和文件编号,标题一般采用“××律师事务所关于××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形式,编号可以采用本所编号规则;结尾供法律意见书的签署之用,应当说明法律意见书的文本份数,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由经办律师加盖人名章(或采用打印律师姓名加律师签字的形式),并注明出具日期。
这种情况下,律师签名或者盖自己的印章都可以。之所以签名或者加盖人名章,是因为律师函有着更强的个人属性,譬如在代理或者辩护的时候往往可以说本代理人、本辩护人认为等,在律师函、法律意见书中也往往说本律师认为(如上图)。
错误7:律师函中律师事务所盖章没有居中且太靠右。
公章(在公章的周围有字而中间没有字的情形下)应当是骑年盖月,且不能超出打印的字的最右侧。
可以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2012年7月1日实施,国家标准号:GB/T 9704—2012)
7.3.5.1 加盖印章的公文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错误8:律师函中病句频出且标点符号错误。
如“非但仪盛和律师事务所还要求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中,应在非但后面加上“如此,”;“敦促贵方执行劳动纠纷事宜等事宜”应去掉前面的“事宜”;“职场性骚扰,的精神损失”的“,”应为多余等。
错误9:律师函中劳动合同结束情况描述前后矛盾。
前说蒋淑雯不得已离职,接着表述为律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最后说因此终止劳动合同,我们来看一下结束方式,居然说了三种,即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劝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终止应该也是错误的,应该是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合同解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甚至还出现“为了索要劳动报酬,多次提出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真的让人欲哭无泪。律师函简直是满嘴跑火车。终止劳动合同,委托人有权要求劳动报酬,两者没有任何关联性,委托人应当主张赔偿金以及劳动报酬。
错误10:律师函中强调“以EMS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事实上却是方旭面送丰盛的。
错误11:律师函中缺少委托人的请求。
律师函目的是什么?不单单是警告,更多的时候是促进问题的解决。因此,当事人的目的以及请求极为重要,需要让对方明白你想要什么,不能读完后不知所云。这份律师函,我总结了一下,应该主张劳动报酬、赔偿金和基于性骚扰下的精神损失。
其实,这份律师函还有不少错误,就不再列举。堂堂政法大学毕业的律师,居然写的还不如小学生,直教人一声叹息。
错误12:顾念说:“那就等仲裁庭判决吧”!
裁决和判决,两个决不一样。记住这样一句话就行了:仲裁委是裁决,人民法院是判决。
三、方旭被天伦乾坤律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律所进行协商,后伦乾坤律师事务所恢复他的劳动关系,他却将辞职信交给该所主任宋嘉辰职。
错误13:顾念说:“继续履行他的劳务合同”不正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关系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怎么会突然冒出来劳务合同呢?说出这句不专业的话,怪谁呢?肯定不能怪袁泉,她是不懂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的。应该修改为“继续履行他的劳动合同”。
此外,该剧中还出现天伦乾坤律师事务所主任宋嘉辰得知加班费未予发放,在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前说收到了一些律师的投诉,说近三个月的加班费没发,出差的差旅费的票没报销,当场组织计算并发放加班费;还涉及到程总劳动争议案(具体不详);女员工因为长得太漂亮被解除劳动合同(说实话看不出来多漂亮);仪盛和律所解雇顾念等。但我实在没有精力了再挑错了,各位如果感兴趣的话,不妨去看《玫瑰之战》。
法律不是儿戏,希望今后再拍摄法律剧的时候,多用点心,更加专业和尽责一点吧!我突然想到,这部连续剧应该会有法律人士的介入,于是重新找出来片尾,果不其然,居然有两个律师事务所的12位法律顾问和公司的2位法务!!!其中致诺律师事务所8位。盈科律师事务所的4位均为娱乐法团队成员。当然,对于劳动法,还是差点意思。截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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