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背后的黑色产业链(民间众筹平台或将被边缘化)
图片来源:达志
从11月19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到11月26日传出证监会召开座谈会,提出关于股权众筹的五点精神,监管层和众筹行业着实经历了一个充满挑逗、暗示、欲说还羞的恋爱蜜月期。众筹圈的朋友们被撩拨的脸红心跳,以为凭借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积攒的良好口碑,已得到领导认可就等顺利上位。可就在12月18日,这蜜月期还没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就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条条款款看下来,心已凉了半截,这大冬天泼凉水,丝毫没有怜香惜玉的意思。
据业内人士爆料,昨天下午消息出来后,众筹圈就有很多人被有关部门拉入一个群里,声称就征求意见稿内容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但两三个小时过去,大家都没敢说什么。想想也是,在国内强势金融管制的环境下,这些野蛮生长起来的民间众筹平台本就战战兢兢,还指望争个试点名额,得到官方庇护以求长远发展,怎敢在这个时候行差踏错。
凭心而论,六千多字的征求意见稿还是有些温存之处,比如明确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不对融资额度作出限制;另外,部分约束性的条款也合乎情理符合预期。但最关键的几处却足以让民间众筹平台心塞。
1、投资人门槛过高
征求意见稿中,对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列了很多条款:比如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
关于合格投资人的界定恐怕是一直以来行业内最关心的内容。之前有坊间传闻,证监会拟将投资人分成两档,一是一般投资人,单个项目投资不能超过1.5万元~2万元;二是合格投资人,对单个项目可投资50万元。但现在来看,传闻果然是传闻,如今设定的门槛不是一般的高,按照这些标准来看,分明就是所谓的高净值人群,银行贵宾理财、私人银行的级别,这些人已经有很多金融机构排着队为他们服务,投资渠道本来就很多,恐怕并不能有效活跃股权众筹的未来发展,并且与普惠金融的理念似乎是相背离的。
有业内人士就在微信朋友圈评论道:“小额 分散的结构本身的特点是承受风险能力高,你看完《一步之遥》骂娘也就是为几十块的门票,出口不值的怨气,没见谁去政府门口闹事儿要求法办姜文,现在监管部门所担心的系统性风险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有这个精力还不如去关注一下P2P跑路的风险。”
针对这一条款,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就提出了更为灵活的建议:第一,不应该设置股权众筹合格投资人的概念,而应通过控制投资额不超过投资人的可支配收入特定百分比来控制;第二,不应设置300万或50万的门槛,而应该通过a)控制人数,200人以内,但不限制金额;b)控制项目上限,如1000万,但不限制人数。a)和b)是“或”关系,避免造成过大外部性。
2、融资行为约束应抓大放小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看到这条规定时,有网友调侃:“这就是进了婚介所就不能自己去相亲了。”尽管这个比喻不一定恰当,此规定也确实有相当的合理性,但监管层一刀切的把他看做一女二嫁的欺诈行为也有些偏颇。一方面股权融资本就不同于法律规定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另一方面对于小微或创业企业融资来说,很可能遇到在一家众筹平台上满足不了融资需求的问题,更何况你规定了人数(200人以下),又规定了超高的投资人门槛和投资金额,这种情况发生的几率就更高。长此以往,对无信用背书、无雄厚资金实力的草根众筹平台来说又是沉重一击。
其实在这种具体问题上,加强法制监管,减少行政干预才是最合理的选择,若涉嫌欺诈或非法集资,有相关的法律予以约束和制裁,政府监管,抓大放小即可。
3、传统金融机构也来分蛋糕
征求意见稿在最后一段指出:“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证券经营机构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因此,《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所谓的证券经营机构主要有三种:一是证券公司,二是信托投资公司,三是专门负责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这三种各个来头不小,重要的是,他们都有牌照,有资源垄断的特权。
允许这些传统金融机构直接干众筹,提升直接融资功能当然全面利好证券行业,尤其是互联网券商。他们专业度更高,服务能力和客户资源比一般的平台要强很多,关键是这些机构还有信用背书,一旦要做股权众筹将会是一股强大势力。
12月17日,刘强东对话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穆罕默德·尤努斯的早餐会上,宣布京东将涉足股权众筹, 民间股权众筹平台还没来得及考虑应对策略就又杀出了一个劲敌。前有互联网巨头降维攻击,后有传统金融机构资源垄断,民间众筹平台生存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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