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通知书和离职通知书有区别吗(这样一份辞职通知书)
大家认为,这样一份辞职通知书,到底是主动辞职还是被迫离职?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解除劳动关系(不含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可以概括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方式。
协商解除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上,如果有文字表述为员工方提出,则会影响到失业津贴领取。因为失业津贴领取的常规条件是“非劳动者原因离职”。
单方解除又可以分为企业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主动辞职和被迫解除)两种方式。
今天我们重点说说单方解除中的解除原因。
01 劳动者主动辞职和被迫解除
首先说说主动辞职。
我们一定要区分主动辞职和被迫解除。虽然好像都是劳动者提出,但是因为辞职的原因不一样,决定了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如果是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的情形,则不涉及经济补偿。这也是我们常说的辞职。
如果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的三十八种的情形,劳动者因此被迫离职,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
被迫解除涉及的细节比较多,包括各类情形,操作流程。其中解除原因也很关键。
举个例子。
如某公司当月工资晚发20天,员工以“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后法院判定,因疫情原因,公司晚发工资行为不算恶意拖欠,因此未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诉求。
后经过专业人士指点,劳动者发现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保,可以以此为由被迫解除,此时,员工还能去仲裁吗?
答案是不行。
因为劳动者在仲裁前一般会给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通知书一旦送达即生效,表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正式解除。
后续即使劳动者的被迫解除经济补偿诉求未获得法院支持,也无法更改原因继续仲裁了。
因为,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了,再以其他理由解除不存在劳动关系,逻辑上说不通。
所以,被迫解除的原因很重要,一定务必要确认公司确实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的情形。
这个“确实存在”不是我们自己认为,而是被认定为符合三十八条的情形。这其中涉及的细节非常多。
如你了解什么是“未依法缴纳社保”吗?未足额缴纳算吗?未及时缴纳算吗?
你了解什么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拖欠多久算“未及时”?不支付加班费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吗?
这些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没有直接答案。
在不确定是否符合被迫解除的情况下,第一可以咨询劳动法律师或专业人士,第二可考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的原因,写上你认为符合的所有情形,万一东方不亮西方亮呢。第三还可以考虑不写具体细节,只描述“由于公司存在违法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提出……”
以上建议只是老曾结合经验提出,仅供参考。
总而言之,如果被迫解除的理由不成立,该拿的钱就拿不到了,人却离职了。
02 企业单方解除
所谓“单方解除”,就是不用跟劳动者商量,不用考虑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单方做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企业单方解除的主要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内容。
第三十九条被称之为“万金油”解除条款,适用于所有员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其中使用最多的是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企业单方解除,解除的理由和依据非常关键,如果公司的解除理由不成立,被判定为违法解除,则面临2N倍赔偿金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因此,这个解除理由绝对不是想怎么写就怎么写的。
看过很多盖着公章、比较狂野的辞退通知书,也看到过各种奇怪的解除理由。
看完通知书的内容,有时基本就可以判定企业是违法解除了,都不用看证据。
企业盖章的辞退通知书一旦送达,就没有后悔药吃了。
如果辞退通知中的解除理由和依据不成立,根本没有机会更换理由重新解除,妥妥地变成了违法解除。
因此,企业在开具辞退通知书时,对于解除的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解除流程,均应该提前反复佐证,并咨询律师意见之后再开具辞退通知书。
否则,一旦解除理由不成立,原本可能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变成了2N倍赔偿金,损失就大了。
最后回答一下文章开头的问题。
这是一份伪装成主动辞职的被迫解除通知书,如果送达公司,可以作为劳动者履行被迫解除告知程序的证据。
如描述事实成立,则可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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