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用的材料违约怎么处理(装修材料品牌与约定不符)
装修涉及到的问题
庞杂多样
多样工种与多种主材交错中
事事琐碎
若是没找对装修对象
那费神、闹心的事
就会接踵而至
特别是对于装修材料的种类
质量、数量
一旦产生问题,真是头疼~
某建筑公司(乙方)经过招标与某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了《装修施工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接甲方装修施工安装合同;装修材料铝塑板的品牌为吉祥。
然而在招标时某房地产公司未指定铝塑板的品牌或者生产厂家。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进场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铝塑板的外包装上载明生产厂家为A吉祥铝塑复合公司。
施工结束经某房地产公司验收合格后,某房地产公司以商品房冲抵工程款1830391.5元,又支付工程款11854166.16元,尚欠工程款2813581.78元。但某房地产公司又发现铝塑板保护膜的英文字有误,便未再继续支付工程款。
某建筑公司多次索要工程款未果
遂诉至鼓楼法院
原告某建筑公司诉请:某房地产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813581.78元及利息。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辩称:某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约定品牌,已构成违约。现某建筑公司要求按照合同价款进行结算缺乏事实依据。
同时,某房地产公司提出反诉
请求某建筑公司更换
所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铝塑板
并承担违约金3257544元
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1、铝塑板品牌是否与约定不符?
根据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应当使用吉祥品牌的铝塑板。虽然合同中对于吉祥品牌并未约定生产厂家,现某建筑公司所使用铝塑板的外包装上载明的生产厂家为A吉祥铝塑公司,A吉祥铝塑公司经查当时系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而铝塑板实际由浙江某公司生产。
某建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某房地产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铝塑板的实际生产厂家。且尽管该公司的字号为“吉祥”,但也不能据此认为某建筑公司使用的铝塑板为吉祥品牌。因此,某建筑公司所使用的铝塑板品牌与约定不符。
但由于铝塑板在使用过程中已经检测合格,技术参数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现涉案工程亦已验收合格。另外,某房地产公司在招标时并未指定铝塑板的品牌或者生产厂家,且某房地产公司也实际对铝塑板进行了现场验收。
故法院从商品的效用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后认为更换铝塑板没有必要,某房地产公司反诉主张更换铝塑板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工程款如何认定?
某建筑公司所施工的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某建筑公司可以主张工程款。
虽然某建筑公司使用的铝塑板品牌不符合合同约定,但由于合同约定的吉祥品牌系普通品牌,其品牌价值较小,故因品牌差异对于工程造价影响亦较小,因此法院认为工程造价无因品牌差异调整之必要。某房地产公司应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813581.78元。
3、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品牌不符违约金如何认定?
某房地产公司逾期付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某建筑公司所使用的铝塑板品牌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某建筑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法院综合某建筑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品牌差异等因素酌定违约金为60万元。
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给付本诉原告某建筑公司工程款2813581.78元和利息;
二、反诉被告某建筑公司给付反诉原告某房地产公司违约金60万元;
三、第一、二项冲抵后,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建筑公司2213581.78元和利息;
四、驳回反诉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鼓小助有话说
在装修施工开始之前,合同双方应当就所选材料的种类、质量、数量在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确,必要时甚至可以留存装修材料的样品以备争议发生时,用于检验之用。
在装修施工过程中,主要负责人应当跟踪装修进度,注意施工用料是否和合同约定一致,以防施工方以次充好。不能只关注工程进度而不仔细考察装修材料等细节性内容。发生争议时,应尽快与对方协商解决,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鼓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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