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控制度建设的建议(单位内控建设为什么需要认真研究)

关于内控制度建设的建议(单位内控建设为什么需要认真研究)(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都对单位内控建设提出了具体的、明确的要求,其中,十九届四中全会针对单位权力配置和权力运行提出:“坚持权责法定,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明晰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权责法定的“法”在单位内部是指“三定”规定,所以,每个单位的“三定”规定都是最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定”规定是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的简称,就是对一个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三大内容进行确定。按照规定的统一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由当地编委印发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单位“三定”规定虽然不是法律、法规,但确是法律性规范文件,是单位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三定”概念产生于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1988年政府机构改革改变了过去就机构论机构、就编制论编制的做法,在转变职能的基础上,先定职能,再定机构和编制,并通过正式文件的方式予以规定。当时文件由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名称是《××ד三定”方案》。这时的“三定”方案,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在体例、结构和语言文字表述上不够统一、规范。

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为了使“三定”方案的名称更为清晰,统一规范为《×××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并对体例和结构作了明确。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为了体现部门“三定”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将“三定”方案统一改称“三定”规定,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对“三定”规定的结构内容和一些具体表述进行了规范,并开始改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为了更好地体现加强责任、权责一致,并与“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这两个名词性词组相协调,将“三定”规定文件名称中的“职能配置”这一动词性词组改为“主要职责”,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仍沿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提法。今后,一般不再使用“三定方案”、“×××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等提法。 三定方案”是“三定规定”的内容;而“三定规定”是所作的规定。后者相当于要干什么事情,前者相当于这件事情怎么做。

目前,“三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设立依据,明确部门权力来源,设立和存在的合法性,机构规格等情况。二是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三是主要职责,即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四是内设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五是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行政机关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六是其他事项,即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七是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的解释和调整事宜。

单位“三定”一般是由单位申报、编委审批,单位应该在三定”规定文件的基础上,制定各部门职责、各岗位职责的内部文件,即要符合编委标准化要求,又要满足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

财政部《内部控制规范》第七条要求:“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所以,我们为单位设计编写《内部控制手册》时,单位需要给我们提供必要的内部资料,其中“三定”规定文件是最重要的。我们一般是把“三定”规定内容放在《内部控制手册》的最前面,因为这部分内容最能体现“单位实际情况”,是单位开展所有业务活动的源头和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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