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地基加固案例(浅谈既有建筑改造加固设计方法)

浅谈既有建筑鉴定与改造加固(二十一)

抗震鉴定的基本认识

王锁军

奥福科技有限公司

(原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既有建筑地基加固案例(浅谈既有建筑改造加固设计方法)(1)

结合工程实践,我们再分析下既有建筑什么情况下需要作抗震鉴定,《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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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的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该说基本是一个房屋建筑管理问题。比如政府产权房屋一般会按此规定进行;私有房屋产权业主认识到这一点主动提出或政府检查后强制进行抗震鉴定(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进行相应的抗震加固)。

结构加固几乎必然完全破坏建筑装修,房屋所有人一般也会对原建筑重新继续装修,这里的装修不属于结构改扩建的范畴,这个鉴定加固过程即为我们上文所谓的纯粹抗震鉴定加固,按规范要求的进行即可。

中国很多房屋业主没有房屋日常检查和房屋正常工作年限等概念,很少主动提出如第1条那样的鉴定,即使如第2条私立小学或医院,经营者不一定意识到房屋设防级别的提高而主动提出抗震鉴定和加固,大部分是在办理有关程序时在政府要求下进行的,所以政府加强第1、2条情况的房屋管理和抗震宣传非常重要。

绝大多数房屋抗震鉴定都是如第3条业主需要改变结构用途、使用环境办理改扩建手续时在政府有管部门要求下进行的,其实第1、2条的建筑,业主往往也有改扩建为新建筑的需求。所以大部分需要鉴定的建筑业主都有大幅度改扩建的要求。既然是改扩建就不能是纯粹的抗震鉴定加固,而应该综合考虑改扩建的需要确定鉴定和改扩建及加固标准,针对不同的建筑,归纳如下:

(1)80年代及以前的建筑,大部分是砖混建筑、砖混厂房、内框架建筑、底框等很多都不考虑抗震、或按78抗规设计抗震级别低。这样的建筑改扩建应该采用特殊的改扩建方法,如新旧建筑结构分离等。河北省建筑设计院办公楼将多层砖混结构改建为十几层的高层办公建筑(底部十多米高的巨型框架托起新增层部分,新结构与原结构分离),而不是把旧建筑通过加固方法满足新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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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结构不能分离的建筑,不建议进行大幅度的改扩建,鉴定和设计师要充分了解其难度,要说服业主和建筑师避免做种尝试或不承接这样的项目。

(2)《89抗规》颁布与我们的经济发展同步,90年代设计建造了大量的框架和框剪结构的多层和小高层建筑的公共建筑,有些建筑设防类别低于新规或地震设防类别、烈度提高等。这些建筑已经服役30年左右了,因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部分也需要改造升级了。这些建筑一般至少应该采用40年的B类建筑鉴定。

(3)90年代因为经济快速发展,在大城市城乡结合部出现很多没有正规设计的违章建筑,结构形式混乱、资料不全。现在这些地区很多已经成为城市中心地带,这些既成事实,很多不可能拆除,但有强烈改造升级的需求。很多根本没有进行设计,其抗震性能无法和建造年代的抗震标准挂钩,故建筑鉴定和改造加固非常困难,无规可循。有些根本就是危险建筑,比如长沙倒塌建筑。对此鉴定人员一定要慎重,不可控和不可知因素过多时,项目宁可不接。

(4)2000年以后的建筑符合《2001抗规》,使用才20多年,一般根本不需要抗震鉴定,需要抗震鉴定的一定是大幅度的改扩建,这样自然应该采用按新标准的C类鉴定。

(5)对于建成年代久远因改扩建要求而需要按现行规范鉴定的C类建筑,鉴定结果已经不重要了(因为其鉴定结果一定是不符合抗震要求),重要的是原结构的基础资料,比如施工图纸(无图时建筑测绘、检测)、构件检测数据等。抗震的鉴定评定过程相对来说也不是很重要(按通规要求还是应该按照标准进行鉴定,不管后续改造设计需要不需要,如果鉴定过程和结论对后期的改扩建意义不大时可以在规范的大框架下将鉴定进行简化),只要基础资料数据有了,改扩建设计时总是要根据建筑基础资料按新的标准进行加固设计。

如果改扩建新旧结构分离时,旧结构的鉴定过程和结果就是重要的。

建筑抗震鉴定前,建筑图纸等资料的搜集和建筑调查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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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我们说的建筑检测、安全性鉴定前的建筑调查吗?大致一样,但也有不少差别。抗震鉴定前的建筑调查是保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处于正常使用的“良好阶段”,换句话说,需要抗震鉴定的建筑一定首先不是危险的建筑和不怀疑存在很大的安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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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鉴定除因偶然因素的专项鉴定、事故应急鉴定、司法鉴定等外可分三个层次,危险房屋鉴定、可靠性(安全性、正常使用性)鉴定、抗震鉴定。如经过调查发现房屋可能属于危险房屋,鉴定工程师应首先要求业主进行危险房屋鉴定,而不是安全鉴定及抗震鉴定。其实经过初步调查(包含图纸资料的查阅、了解是否存在野蛮改造施工等),有经验的工程师基本可以判断出房屋是否存在危险性,比如泉州倒塌宾馆和长沙民房倒塌的房屋一定属于危险房屋。

非专业的人士心中的结构安全性和我们结构工程师的结构可靠度往往不是一个概念,就像最近唐山打人事件中受害人的司法鉴定轻伤和我们一般人理解的轻伤标准不同一样。非专业人心中的安全与否往往是房屋是否存在如倒塌等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而我们结构师所谓的安全性指是否符合规范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实际上,建筑结构即使不符合规范的安全性,延性好的建筑其距离非专业人士眼中的安全事故还有较远的一段距离。而我们专业人士所谓的危险房屋的危险就是非专业人士所谓的安全性。

调查“现状良好”的建筑未必符合结构的可靠性鉴定(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更不一定符合抗震要求,所以应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此时,根据需求可以只进行安全鉴定(一般是某种特殊要求的局部安全鉴定),不进行抗震鉴定,但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必须进行结构整体的安全性鉴定,这就是通规要求必须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的本意(通规GB55021-2021第2.04.第1款和4.1.2条)。

房屋危险性鉴定重要且紧急的,当鉴定结论是危险房屋时,必须马上采取措施,必要时人员要疏散。《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对不同的鉴定结果,处理措施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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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宾馆和长沙倒坍房屋的鉴定如果经过房屋调查,是不能进行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的,而应该进行危险性房屋鉴定。

吊诡的是,房屋业主不可能进行主动提出危险房屋鉴定(如果业主能有危险房屋的意识就不会发生如此严重的事故了),而是为了获得某种手续业主提出的可靠性鉴定及抗震鉴定。所以鉴定设计人员一定了解三个鉴定的逻辑关系,通过建筑调查知道建筑本身应该进行什么样的鉴定,而不能为了挣钱而存侥幸心里或者根本就不懂其中逻辑和厉害关系,以为按业主委托就可以避免责任,做出如长沙那样仅仅鉴定个别楼层安全性的不合理报告。

安全性鉴定重要但次紧急,即使鉴定结果为C、D不安全建筑,很多时候仍可继续临时使用,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加固处理,但必须着手进行采取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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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鉴定重要但不紧急,根据鉴定结论,房屋是否进行和如何进行抗震加固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抗震减灾法》去执行。这是违反不违反抗震法规的问题,而不是危险房屋倒塌和房屋工作年限安全性问题,所以相对来说不是很紧急。公共建筑比如学校医院等房屋产权所有者和管理者承担不起可能地震后的责任,所以应该着手进行抗震加固,除非某些私营业主存在着侥幸心里。

建筑调查中发现存在局部危险构件,比如变形已经很大的悬挑构件、出入口处的砖砌女儿墙等不安全构件(裂缝及挠度很大的个别梁)应该先采取措施后再进行抗震鉴定。

抗震鉴定应根据情况对不同的结构形式、结构构件、部位区别对待。

(1)不同的结构形式检查重点方法不同,《鉴定标准》区分了砖混、钢混、底框内框、砖混或钢混单层厂房等。

(2)区分重点部位和非重点部位。重点部位指影响结构整体性能的关键部位比如框架结构的梁柱节点、框剪结构的剪力墙等。

(3)对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这点和综合抗震能力的整体影响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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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局部影响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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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这个后期的文章将重点论述。

场地、地基和基础的抗震鉴定比较特殊,也相对比较简单(不是不重要),我们单独说下。

场地、地基和基础的抗震鉴定和上部结构不同,一般情况无需进行抗震鉴定。地基和基础如果有问题一般是正常使用时地基沉降、地表沉陷、建筑开裂等问题,如果原建筑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一般也不存在抗震问题。如果存在这方面的问题,肯定不是通过抗震鉴定发现的,所以《抗鉴标》4.1.1规定很多情况无需作抗震鉴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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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事故后,有些地方政府规定房屋鉴定和自建房屋排查要求注册岩土工程师也签章,是矫枉过正了,大可不必。因为房屋的危险性、安全性、抗震性能等不是说和地基没关系。如果地基有问题时,表现形式是建筑沉陷、倾斜、开裂等,这些无需房屋鉴定,房屋使用者也可发现,早已采取必要措施了。如果不存在这些问题,地基基础的抗震也基本没问题。所以对绝大多数和地基无关的建筑鉴定报告,都要求注册岩土签字没有必要。

对复杂特殊场地和液化、软土等地基情况有所不同。新抗规规定了危险场地、不利场地的地震措施和地震放大系数等,但既有建筑未必考虑,或旧规范未考虑场地液化;场地类别、或设防级别不够等,应该按鉴定要求对场地造成的抗震的不利影响进行鉴定。这块注册结构师也是可以负责的,也无需岩土工程师签章(特殊情况除外。大部分岩土工程师对房屋鉴定与地基的关系不了解,其实很多结构师也不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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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基础的两级鉴定比较简单,即按照鉴定的标准对原地基的软弱土、液化土等进行承载力验算;是否符合液化地基处理措施、斜坡等地形的地震下地基稳定性验算等。验算方法基本就是抗规相应的地基承载力(桩)、地基稳定性等验算计算方法,详见《鉴定标准》4.2.5~4.2.10。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该根据场地、地基、基础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对上部结构的鉴定标准给与适当的放松和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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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新建建筑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是抗震概念设计和抗震构造措施,如结构规则性及其判断方法。抗震鉴定对整体建筑抗震性能的宏观判断和构造措施的鉴定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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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何进行宏观控制和构造措施鉴定,规范有具体的条款规定,但就像抗规对新建建筑抗震概念设计条款规定更多是原则性条款,具体设计还需要工程师自己去把握抗震设计的本质一样,对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面临的是5个历史年代、4个抗规阶段的复杂多变的的鉴定方法,要求鉴定工程师有更加丰富的经验和综合判断能力,这比新建建筑的抗震设计要难的多。

A类建筑分两级鉴定、B类建筑分抗震措施鉴定和承载力验算两个层次,均是两阶段鉴定,C类建筑按现行规范(根据情况选择采用2001规范或2010规范)即可。

从下期开始,将详细介绍A、B类既有建筑的宏观判断、构造鉴定及两阶段鉴定法,敬请期待。

2022年6 月26日

参考文献:

1、《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 2009)及《建筑抗震结构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疑问解答,史铁花

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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