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云邪神陈真梁小龙(梁小龙可以在新戏中使用)

火云邪神陈真梁小龙(梁小龙可以在新戏中使用)(1)

最近,笔者注意到,电影公司经常使用演员某一知名的角色名称,以对外宣传自身新电影。如,爱奇艺最新上线的电影《火云邪神之降龙十八掌》(包租婆舍命救“邪神”)、《隐市奇闻录1》(石榴姐坐镇妖兽……)等。众所周知,“火云邪神”和“包租婆”等角色名称出自电影《功夫》,饰演者分别是梁小龙和元秋。“石榴姐”则出自电影《唐伯虎点秋香》,饰演者为苑琼丹。那么,即使前述演员有参与新影片的拍摄,电影公司就可以使用他们之前的角色名称对外宣传吗?换句话说,演员可以在新戏中使用成名作品的角色名称吗?

火云邪神陈真梁小龙(梁小龙可以在新戏中使用)(2)

律师分析:

答案应该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一、知名角色名称或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什么是作品?所谓作品即为有独创性的表达。何谓独创性?独创性包括两个要素“独”和“创”。所谓独,即要求作品并非抄袭。所谓创,即要求作品具有一定创作性,有自己独特的内涵。换言之,现行法律并未对作品的长度作出明确的要求。只要作品具有独创性,有自身独特的内涵,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知名角色名称,如“火云邪神”,从其表达来看,并非词语的简单堆砌,也并非词汇字面意思,其本身有自己的一定含义。提到火云邪神,就想到其凶神恶煞血腥残暴痴迷武术的抠脚大汉形象。“石榴姐”、“包租公”、“包租婆”、“空虚公子”这些名称虽然表述的意思与字面意思相当,但通过所在影片的演绎,也都具有了独特的印象。想到包租婆,就想到其五大三组吆五喝六吝啬的形象,想到石榴姐,就想到“风华绝代”空虚寂寞的形象。

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前述角色名称已经构成了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权利人属于作品的创作者,而并非演员本身。任何主体,未经权利人许可不能擅自使用前述作品。即使系前述角色的实际扮演者。否则,将构成著作权侵权。

火云邪神陈真梁小龙(梁小龙可以在新戏中使用)(3)

二、使用前述角色名称对外宣传,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产品或与他人具有一定联系。

《功夫》、《唐伯虎点秋香》因其拍摄的质量、观看的数量以及出品方的广告宣传,已经成为陪伴一代人成长的经典影片。影片中刻画的各种性格的角色也深深地雕刻在观众的内心深处。包括笔者在内,一看到这些经典的角色名称,都会联想到这些角色饱满的人物形象以及电影的部分片段。

《火云邪神之降龙十八掌》(包租婆舍命救“邪神”)、《隐市奇闻录1》(石榴姐坐镇妖兽……)等网络电影,或是在电影名称中使用知名角色名称,或是在电影介绍中使用知名角色名称。从主观上来看,出品人之所以如此使用,就是为了吸引观众的注意,让观众观看影片;从客观上来看,如此使用,会让观众认为这些电影可能会与《功夫》、《唐伯虎点秋香》有关联。如此,这些网络电影的出品人让观众产生了混淆误认,变相攀附了原电影的商誉。

根据《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出品人的行为应被定性为实施混淆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实施了混淆行为,经营者除面临行政处罚外,还将面临高额的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当然,不只是出品人,如果演员本身也实施前述混淆行为,演员亦难逃法律制裁。

综上,笔者倾向于认为,未经许可,即使是角色扮演者,也不能对外使用成名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否则,将构成侵权,面临《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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