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快递暂行条例(承德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

  承德市司法局关于,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秦皇岛市快递暂行条例?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秦皇岛市快递暂行条例(承德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

秦皇岛市快递暂行条例

  承德市司法局关于

  《承德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规范快递运营服务,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邮政管理局起草了《承德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送审稿)》,送我局审查。按照工作程序,我局对送审稿进行了初步审查修改,形成了《承德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0年5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发送电子邮件:cdslfdy@163.com

  2. 传真:0314-2050252

  3. 通信地址:承德市司法局立法与合法性审查处(承德市司法局310室,邮编:067000,请在信封上注明“法规反馈意见”字样。)

  承德市司法局

  2020年4月24日

  承德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称、地址快速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快递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快递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快件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的需要。支持将旧厂房、仓库用于发展快递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快递末端网点、智能快件箱(信包箱)等末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维护及运营,并提供财政保障。

  第六条【联合机制】 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与国家安全、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海关、民航、铁路、出入境检验检疫、烟草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快递业安全有序运行。

  第七条【行业组织】 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快递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快递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快递企业合法权益。

  第八条【诚信体系】 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推进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测评体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邮政管理机构举报。市邮政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条【绿色发展】鼓励快递企业使用环保材料,完善包装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包装减量化和再利用。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逐步实现绿色节能低碳运营。

  第十条【车辆管理】快递服务车辆属于民生保障车辆。

  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并加强对快递服务车辆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

  第十一条【投递便利】 企业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商业楼宇、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为快递企业收投邮件、快件提供便利。

  鼓励和支持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业楼宇、住宅小区等场所设置智能快件箱。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自智能快件箱提供收寄、投递服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

  第十二条【许可备案】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并取得分支机构名录。

  第十三条【末端网点】 快递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快递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特定区域设立或者合作开办,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属于快递末端网点。

  快递末端网点承担多个快递品牌收寄、投递业务的,由各快递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分别向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服务承诺】 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投递范围、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信息。

  第十五条【员工权益】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工资薪酬、社会保障等基本权益,同时对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服务要求】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填写快递运单前,快递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二)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实名收寄制度、过机安检制度,确保快递服务安全。

  (三)快递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信息网络系统,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和分拣快件,严禁抛扔、踩踏等野蛮分拣方式造成快件损毁;

  (四)快递企业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快件投递;

  (五)快递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六)快递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具有企业标识的服装和工号牌,并在提供服务时统一穿着和佩带。从业人员应当文明服务,使用礼貌用语。

  第十七条【禁止、限制寄递规定】 寄件人交寄快件和快递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十八条【服务时限】 快递企业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投递。同城快件超过承诺时限3日未投递、省内异地和省际快件超过承诺时限7日未投递视为彻底延误,快递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由于收件人名称、地址、电话不详或者有误,导致无法联系收件人造成延误的除外。

  第十九条【两次免费投递】 快递企业应当提供至少两次免费投递。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未能完成投递,收件人仍需投递的,快递企业可以额外收取投递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由于快递企业原因误收投递范围以外的快件所产生的转投费用,不得由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承担。

  第二十条【投递验收】 快递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当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经收件人允许后,可以由代收人签收,并应当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快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签收。投递的快件注明为易碎品或者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快递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现内件损坏等异常情况,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拒收,投递人员应在快递单上注明情况。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 快递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快递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快递用户快件;

  (五)出售、泄漏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二)出售、泄漏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市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在露天场地堆放和分拣快件的,由市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存在抛扔、踩踏等野蛮分拣行为的,由市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和佩戴工号牌的,由市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邮政管理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一个月内造成快件毁损累计达到五件以上的;

  (二)一个月内造成快件内件短少累计在五件以上的;

  (三)一个月内快件丢失累计达到五件以上的;

  (四)因延误、毁损、内件短少造成的用户直接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五)已与用户达成赔偿协议,逾期未履行,用户再次申诉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由市邮政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由市邮政管理机构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由市邮政管理机构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市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邮政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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