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费改后怎样赔付(车损险超额赔偿71500元)
实际案例分析:数据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鲁14民终2322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复盘:
一、事故发生概况及交警部门认定:2020年10月26日,孙XX驾驶鲁M4××××号小型客车与李XX驾驶的鲁NH××××号小型轿车相撞,相撞后鲁NH××××号小型轿车失控,又与路边墙体相撞,该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孙XX、李XX受伤。该事故经XX市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孙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二、车辆保险情况:交强险及保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
三、赔偿责任:因孙XX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
四、鉴定意见:原告车辆损失费经XX市价格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在价格评估基准日2020年10月26日(即事故发生日)鲁NH××××号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评估价值为:715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壹仟伍佰元整)。
五、核定各项损失如下:1.车辆损失费:主张71500元,认定为71500元。由原告提交的XX市价格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证实。保险公司对该项费用有异议,并当庭递交了司法重新鉴定申请书及鉴定人出庭申请书,原告提交的鉴定报告系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保险公司当庭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鉴定费:主张3000元,认定为3000元。由原告提交的XX市价格事务所出具的评估费发票一张予以证实。3、施救费:主张1000元,认定为1000元。由原告提交的XX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施救费发票予以证实。4、拆检费:主张1400元,认定为1400元。由原告提交的XX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拆减费发票予以证实。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原告李XX车辆损失费71,500元、鉴定费3000元、施救费1000元、拆减费1400元,共计76,900元;二、被告孙XX不承担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2元,减半收取计861元,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负担。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被上诉人的车辆部分定损价格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二、被上诉人主张的施救费、拆检费应否支持,依据是否充分。
争议焦点
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XX保险公司认为被上诉人李XX在安盛天平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金额仅为70342.4元,但在事故发生后经鉴定车辆的损失价格为71500元,不符合常理。本案中,被上诉人李XX的车辆损失,系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上诉人提出异议,但无充分的证据支持。李XX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与本案没有直接联系,且二者数额相差不大,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被上诉人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由XX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进行施救与拆检,被上诉人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该公司出具了施救费、拆检费的发票,从中并未发现双方具有明显的违法行为导致该费用不实或其他不应支持的情形,故上诉人主张XX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没有施救及拆检资质,两项费用不应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
学习知识
从这个实例中,作为车主应该学习和了解到的二个要点:一是车辆损失鉴定一定要在有资质的机构完成,这样在法律上就具备了证据;二是所有费用一定要保留发票及支付凭证,这样费用证据就充分了。
但就本案车损价值而言,车主车损险投保金额才70342.4元,但保险公司赔偿金额达到了71500元,超过全损赔付,而且是按修理费用赔偿,也就是说车辆在获得全额赔偿后还保留了车辆所有权(一般全额赔付车损险,车辆残值归保险公司所有),这点XX保险公司确定有点冤枉,但法律只讲证据,XX保险公司在上诉的时候并没有提出车辆所有权要求,而且还是二审,所以作为车主来说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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