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起脱贫攻坚领域问题的通报(陕西安康通报四起违反脱贫攻坚)

来源:安康市纪委监委

关于三起脱贫攻坚领域问题的通报(陕西安康通报四起违反脱贫攻坚)(1)

12月2日,陕西省安康市纪委监委通报四起违反脱贫攻坚“四个不摘”要求典型问题。“四个不摘”是指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监管要求。

一、汉阴县水利局总工程师王敏、饮水办副主任袁茂军工作不负责,导致部分村饮水工程不能正常使用,造成不良影响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中发现,汉阴县水利局2019年组织实施的农村安全饮水项目完工后,城关镇3个村饮水工程存在堰塘无法蓄水、供水量不足、供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问题,村民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导致汉阴县水利局花费6万余元进行整改,造成国家资金浪费。对此,王敏作为分管负责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袁茂军作为项目具体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王敏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0年7月,王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袁茂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岚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帮扶工作不重视,扶贫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影响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从扶贫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中查实,2020年7月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结束后,岚皋县交警大队对帮扶工作不统筹安排、不督促落实,该大队近半数帮扶干警在8月、9月均未开展帮扶。大队长陈洪斌在普查结束后,两余月未到村入户开展帮扶;分管脱贫攻坚工作的副大队长祝恒贵未按该县帮扶工作“五个一”要求进行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县交警大队驻村第一书记许祖民未排查情况,未督促干部到户帮扶。对此,陈洪斌负重要领导责任,岚皋县纪委监委对其诫勉谈话;祝恒贵负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许祖民负直接责任,所属大道河镇纪委对其诫勉谈话;其他所涉未开展帮扶工作干警向县公安局党委、大道河镇脱贫攻坚工作团作出书面检查。

三、安康高新区爱国村村委会委员、监委会主任罗发清不落实政策,致使贫困户利益受损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线索中查实,爱国村建档立卡户朱某某住房有安全隐患,罗发清作为朱某某的帮扶干部,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也未帮其申请危房加固。朱某某2019年工资性收入3.5万元,符合就业奖补政策规定,罗发清未帮助朱某某申领。罗发清的行为导致朱某某利益受损,更影响了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构成违纪。2020年9月,罗发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石泉县喜河镇大雁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脱贫攻坚工作队副队长凃明勇漠视贫困群众利益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从交叉检查发现问题线索中查实,2020年3月大雁村脱贫攻坚工作队对村民住房安全问题进行研判,凃明勇明知贫困户李某某房屋漏水,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却谎称该村不存在房屋漏水等危房改造不到位情形,并将此研判结果上报镇脱贫攻坚指挥部,导致李某某房屋未及时进行维修。2020年4月,凃明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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