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探析(经济法学本体论)
所谓“问题定位”,就是必须从社会经济现实出发,尤其要从人类的经济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出发,根据解决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所需要调整的对象、领域、目标,以及调整的方法。为此,必须找到经济法调整对象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这样就可以找到经济法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
市场的“无形之手”和政府的“有形之手”是市场经济国家有效调节资源配置普遍手段。但是无论是市场之手还是政府之手都会产生失灵问题。这是市场自身难以克服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和政府也具有“经济人”的属性所决定的。一方面,市场不普遍、市场不完全、信息偏在、外部性、公共产品和经济周期会导致市场失灵,所谓市场失灵即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有效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运行效率低下、政府过度干预、公共产品供应不足、政府不受产权约束、政府预算偏离社会实际需要和权力寻租会导致政府失灵。这“两个失灵”恰恰是传统法律无法有效解决的,它们是经济法调整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上述基本问题的存在,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直接相关。在上述导致市场失灵和政府市场的原因中,都蕴含着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相对性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这些都是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它们不仅存在于市场配置资源的领域,也存在于政府配置资源的领域。如果这些矛盾不能有效解决,就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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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MYQ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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