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构成要件 网络谣言类犯罪简析
当网络社交在人们现实生活中占得比重越来越大时,网络侵犯行为对人们的影响也愈加明显。比如网络谣言,轻者属于民事侵权,重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如果从法律上给网络谣言下一个定义的话,可以将其归纳为:网络谣言,是指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散布谣言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基于主观故意的心态,捏造或者传播捏造的对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或者对社会秩序、国家政权等带来混乱与冲击的虚假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文主要讨论网络谣言的刑事法律责任。
一、网络平台的法律属性
网络平台是一个虚拟的平台,从物理实体的角度看,它的构成似乎只是服务器、用户的使用终端、提供网络接连服务的电信公司,扯得远一点也许还包括网线。网络谣言常见的构罪形式有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诽谤罪、非法经营罪等,以寻衅滋事罪为例,对于网络谣言要构成本罪的条件之一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那么网络平台是不是公众场所呢?
答案是肯定的,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明确了信息网络属于公共场所。自此公众场所不再只有砖瓦水泥等材料组成的物理实体场所,网民们依靠网线或无线信号连结的网络平台也属于公众场所。
二、网络谣言犯罪的种类
按照侵犯的法益不同,网络谣言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侵犯国家法益以国家或国家组织机构为对象进行造谣,侵犯了国家的利益,常见的罪名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二)侵犯社会法益对于刑法中对社会法益保护的侵犯,主要体现在分则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主要罪名有:非法经营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名称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等。
(三)侵犯公民个人法益主要有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
三、网络谣言的特点
移动互联时代,网络谣言具有以下特点:
(一)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相较于传统谣言的口口相传或者纸媒时代慢传播,移动互联时代的谣言可以在网络平台实时传播,不同平台之间的传播时间差也可以忽略不计,如微博上的谣言可能几分钟后就被人编辑好在微信群组、朋友圈、公众号上传播。加上网络的互动性特点会使得谣言的传播速度和范围被不断加快、扩大,简直比计算机病毒传播的速度都快,甚至一些网络谣言会被“全球共享”。
(二)专业化程度高、隐蔽性强,难以被普通人识别许多网络谣言被创制者披上权威的外衣,导致许多普通民众难以识别,这些人就可以被作为传播谣言的工具使用,这也使得刑法打击网络谣言的现实基础薄弱。
(三)网络造谣成本低,牟利性明显网络谣言的生产者可能是一个团队,也可能是一个人加上一台电脑甚至手机就可以完成,网络造谣的低成本加之可能带来的“丰厚”收益,使得一些人铤而走险,造谣者、传谣者开始呈现明显的专业化、职业化特点:“网络公关公司”“策划营销组织”“网络推手”已经成为网络犯罪“黑灰产”中的重要成员。
四、案例介绍(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侵犯他人、社会法益
1. 行为人利用社会热点问题,炮制谣言、制造话题,误导公共,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在秦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中,秦某在新浪微博中使用昵称为“秦火火XXX”账号,对2011年温州7.23甬温线动车事故编造原铁道部向遇难外籍旅客支付天价赔偿金的谣言,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产生质疑,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最终秦某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详见(2013)朝刑初字第2584号)
2.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在郭某、李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中,被告人接受他人委托进行非法催收业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对众多债务人多次骚扰、辱骂、威胁、恐吓等,严重影响债务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最终被法院判处寻衅滋事罪。(详见(2019)豫0191刑初1192号)
3. 对特定公司、企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
在张某损害商业信誉罪一案中,张某指使他人在网络上捏造并散布百丽公司巨额逃税、亏损、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非法经营地下钱庄等虚伪事实,并进行大量转发炒作,损害被害人商业信誉并造成被害人损失。最终张某等人被法院判处损害商业信誉罪。(详见(2019)粤03刑终378号)
(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上传播,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在郎某、何某诽谤案中,被告人捏造被害人谷某与快递员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将聊天记录转发至多个微信群,造成大量低俗、淫秽评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最终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对郎某和何某立案侦查,法院以诽谤罪追究了两人的刑事责任。(最高检2019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之四)
(三)有偿删帖行为构成非法经营此类案件在实务中较为常见,有专门的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的所谓公关公司,通过发布网络谣言对被害人施加压力,再以有偿删帖为手段牟利。也有利用在网络平台工作的便利条件,进行有偿删帖。或者对被害人的负面信息进行收集后发布,进而联系被害人进行有偿删帖的。在实务中上述行为一般构成非法经营罪。
律师简介:刘正要,上海律师,刑法学硕士,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企业合规、私人法律顾问。,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