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商家拒绝怎么办(拒做吃瓜买家)

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商家拒绝怎么办(拒做吃瓜买家)(1)

开栏语

人民法院的案例编撰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裁判标准与尺度统一、解决新型疑难案件、提高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案者例之所依也,一个个晦涩、抽象的法律概念在案件经办法官笔下演变成一个个具体案例,直击社会热点,回应民众关切,树立行为导向。

新年伊始,广州中院开设“广州案例”专栏, 深挖一批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具有独特的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的案例,立足于打造案例的“广州品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一期

【编者按】近两天,各式各样的支付宝年度账单刷爆朋友圈,看来大家都为某宝贡献不少。每年一度的“剁手”狂欢节上,小伙伴们有没有将自己心仪的产品收入囊中?可万一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或者收到不满意的商品时该怎么办呢?“7天无理由退换货”成了消费者们的首选。

邓先生就是选择了这样的维权方式,但过程中却遭遇了一些麻烦。他是如何维权的?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走进今天的“广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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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1月9日,邓先生通过淘宝网向某公司经营的手机店铺以940元的价格购买三星GT-S7562I手机一台。根据淘宝网的记载,该商品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2013年1月10日,公司通过申通快递将涉案手机交付给邓先生使用。当日,邓先生在使用手机过程中发现该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并交三星电子服务中心授权的广州市某通讯公司进行检测,确认该手机存在不读卡及不能照相等问题。

2013年1月15日,邓先生通过快递将涉案手机及手机检测单等一并寄给公司,邮费22元由收件方支付。公司收到手机后,于2013年1月17日通过快递向邓先生邮寄新的手机,邮费22元由寄件方支付。

2013年1月18日,邓先生收到手机后,要求公司按7天无理由退换货承诺退货。经协商,公司在2013年1月22日同意退款。邓先生遂于2013年1月25日将手机寄给公司,邮费22元由寄件方支付,但公司拒绝接收,也拒绝退款。

邓先生遂起诉要求公司退还货款940元、邮费66元及利息。诉讼中,邓先生确认该公司给其更换的手机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争议

焦点

邓先生第二次向创东公司退还手机是否已超出7天无理由退换货期间。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了邓先生的诉讼请求。

邓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邓先生与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公司应向邓先生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因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邓先生有权要求更换手机,故第一次更换手机并非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邓先生于2013年1月18日收到公司更换的新手机后要求公司根据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承诺退货,是其依约行使权利的行为,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期限应从2013年1月18日起计算。

因此,广州中院支持邓先生要求公司退还货款及利息的主张。同时,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用,故驳回邓先生要求创东公司向其支付运费66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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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 马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本案审理焦点:如何理解适用网购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包括7天期间的起算点以及适用该条款有无次数限制问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淘宝网对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定义,7天无理由退换货中“7天”的起算点是消费者收到货物之日。但该规则应有一个隐含前提,即消费者收到了质量合格的商品。理由在于:

首先,从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的设置目的来看,该条款是为使网络购物时难以接触商品实物的消费者得以在收货后7天内充分了解其所购商品进而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若消费者收到的是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则其无法了解该商品的完好适用状态,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的设置目的将落空。

其次,从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的性质而言,是法律及合同赋予消费者的反悔权,强调的是消费者对其购买商品的主观意愿,而非商品的客观状态,即7天无理由退换货应是消费者在经营者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之余所享有的自主选择权,而交付质量合格的商品正是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再次,当经营者交付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消费者享有要求更换、退货的法定权利,并不受7天的期间限制,该权利与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属不同性质。

综上,只有在消费者已经收到质量合格的商品的前提下,才应起算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期限,故本案中7天的期间应从邓先生第二次收到商品之日起算。

值得注意的是:在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时,不应对退换货次数作出额外限制,即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在收到合格商品后7天内可以多次主张更换或退货。

首先,7天无理由退换货从字面上并未体现出次数上的限制。

其次,7天无理由退换货往往是网络平台或销售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对于未明确约定退换货次数的该条款,应解释为允许消费者多次主张退换货。

再次,消费者申请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前提是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而运费原则上也是消费者自行承担。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即便允许消费者多次无理由退换货,经营者亦不会就此遭受额外损失。

最后,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已经对消费者主张退换货作出时间上的限制,故即便在理论上不限制权利主张次数,现实中消费者在7天期限内可能实际进行的退换货次数也不会过多。

* 该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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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时,切记不能忍气吞声,放任不管,要善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依法维权才能对不良商家形成威慑力,才能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

来源 | 广州中院

编写 | 马莉 廖嘉娴

摄影 | 叶建伟

编辑 | Dalin 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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