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法律规定(公司资本与资本三原则)

公司资本与资本三原则——公司法解读 ,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法律规定?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法律规定(公司资本与资本三原则)

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法律规定

公司资本与资本三原则——公司法解读

一般来讲,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资本是有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依一定的立法原则对公司资本所做出的规定的总和。

自有限责任制度产生以来,有关公司资本的规定在公司法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基本原则,它贯彻于公司资本立法的始终,形成不同的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与折中授权资本制。鉴于此,法律就必须将公司的资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做出严格区分,并尽可能保持公司资本的相对充实和稳定,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为此公司便须确立一系列有关资本筹集和维持的原则和制度。此时公司资本就“不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动荡不定的企业净资产的符号,而演变成一个确定公司净资产最小价值的刚性尺码,这个最小的净资产价值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初形成并在经营过程中尽可能地加以维持”。

公司的资金,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司资产的价值,它主要包括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永久性投资、公司发行的债券、向银行的贷款等。尽管发行公司债和贷款等方式所筹的资金可供公司支配,但这些资金实质上是公司的债务,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是以债来表示的,只有公司股东的出资,才是公司的自有资本。由此可见,公司资金是一个外延比公司资本更加宽泛的概念,公司资本只是公司资金的组成部分。

公司资产是公司用以清偿自身债务的全部公司财产。公司资产不仅包括股东出资,还包括公司以承担债务为代价而获得的财产,以及公司在经营期间获得的其他收入。因此,公司资产的价值有时会大于股东出资。公司资产的权利主体是公司本身,公司在章程限定的范围之内为全体股东的利益而行使财产权利。

公司资本三原则指: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债务不能分离,不存在资本三原则的生存空间。有限责任出现后,由于公司责任与股东个人责任相分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因经营失败而破产或解散时,债权人不能越过公司直接追索股东的个人财产偿债,公司债权人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保护债权人,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立法者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学者将这些具有共同法理的条文归纳综合,把它称为“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

它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它成为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数额;二是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分解落实到人,即由全体股东认购。当然,认购不同于实缴。但是,法定资本制项下的资本至少在公司成立之前认缴完毕,并实缴法定最低数额。

资本确定原则旨在确保公司”优生优育”,在公司诞生之时就拥有足以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资本基础。

2、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资 本是公司对外交往的一般担保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公司拥有足够的现实财产,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股东有限责任给债权人带来的交易风险。一般而言,在公司成立时,公司资本即代表了公司的实有财产,但这一财产并非恒量,尤其在公司的存续过程中,它可能因公司经营的盈余、亏损或财产本身的无表损耗而在价值量上发生变动,当公司实有财产的价值高于其向外明示的公司资本的价值时,其偿债能力增强,对社会交易安全自然有利,其实有财产价值大大低于公司资本价值时,必须使公司无法按照其所标示的价值承担责任。从而对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构成威胁,同时,由于股东往往对盈余分配有着无限扩张的偏好,如果法律对盈余分配没有一定的限制,股东在短期求利动机的驱动下,就可能蚕食公司资本。

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30条、第35条、第91条、第127条、第142条、第166条等都体现了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

3、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资本不变原则只具有相对意义,并非指资本绝对不能改变,而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变更。

事实上,在公司成立后,有很多原因可以导致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如经营规模的扩大或缩小,股东人数的增加或减少。在公司法上,资本不变原则主要体现在公司增减资本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应遵循的严格法律程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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