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这些黑恶势力被公开宣判了吗(哈尔滨这些黑恶势力被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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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法院和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部署,2019年3月26日上午,市法院组织阿城区法院等4个基层法院对2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和2件恶势力犯罪案件的24名被告人同步进行了公开宣判。
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哈尔滨市组织的第7批集中公开宣判。这4件案件,有通过贿选手段把持农村基层政权,大肆实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敲诈勒索、故 意伤害、寻衅滋事、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非法持有枪支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有为在聋哑人圈内逞强立威,纠集多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及抢 劫犯罪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还有之前判处的杨志、吕建军等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漏犯。24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二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 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及罚金。
本次宣判的4件案件中,平房区法院宣判的1件恶势力犯罪案件,因部分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本次新闻发布会不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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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区法院宣判的周广宝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挪用资金案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09年,周广宝任五常市五常镇万宝山村党支部书记、陈文财任村委会主任后,通过内定候选人的方式先后任命陈文财儿子陈腾龙、周广宝侄子周生辉担任万宝山村团委 书记兼任民兵连长,安排周广宝哥哥、周生辉父亲周广军任村委会司机。周广宝、陈文财把持村基层政权后,开始垄断控制农村资源,进行非法转让土地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2014年12月,在万宝山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周广宝、陈文财以植树、种草需支付误工费为名用集体资金进行贿选,向66位参加选举的村民代表每人支付 100元,使周广宝、陈文财分别连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腾龙、周广军、周生辉继续在村委会任职,蔡庆任 万宝山村民兵连长及八屯屯长。逐渐形成了以周广宝为组织领导者,陈文财、陈腾龙、周广军、周生辉为积极参加者,蔡庆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6年9月,周广宝任五常市五常镇武装部长。为长期把持万宝山村基层权力,2016年11月,周广宝违规成立未经依法登记、批准,私设个人账户进行经营活动的 万宝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周广宝任董事长,陈腾龙任副董事长,周广军任第三分社社长。股份经济联合社事务由周广宝决策、指挥、管理。陈文财时任村党支部书 记,不仅未有效行使村党组织职权,还积极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
周广宝等人有组织地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违法手段聚敛钱财,攫取非法利益1760.2812万元,通过经济利益输送,维持和密切组织成员关系。除用于 贿选费用支出外,周广宝安排陈文财给付殴打上访人的姜涛2万元,向陈文财、陈腾龙、周广军、周生辉、蔡庆等组织成员发放工资。2009年,通过周广宝联 系,将万宝山村修路工程交由周广军,为周广军获取经济利益。2014年至 2015年,在万宝山村路灯安装施工活动中,为陈腾龙、蔡庆获取经济利益。2015年组织成员陈腾龙、周生辉打伤他人之后,周广宝向时任五常市人民法院副 院长的刘晏打电话寻求庇护。在陈腾龙、周生辉被判处刑罚后,继续提拔二人为其所用。
为确立、维护、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影响、利 益,2009年至2014年期间,周广宝等人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其中非法转让土地13起,周广宝、陈文财把持的村委会获利981.258万元。周广宝指使 组织成员陈文财、陈腾龙、周广军、周生辉、蔡庆纠集他人有分有合、有预谋地在公共场所蒙面持械殴打揭发、检举犯罪组织的被害人冯某某等人,致4名被害人轻 伤。周广宝等人还非法对外来户强行收取房屋土地占地费,以用铲车推大门、倒垃圾、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4起,迫使赵某某等31户外来户缴纳 占地款现金和出具欠条合计147.4232万元,造成部分外来户长期不敢回家。2012年底,周广宝、陈文财把持基层政权后,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侵占集体 资金,其中周广宝侵占非法转让土地款402万元,周广宝、陈文财伙同蔡连斌共同侵占村集体资金39.6万元。2009年9月和2012年10月,原五常市 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晏找到周广宝帮助其运作购买、承包万宝山村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周广宝两次非法收受刘晏贿赂款共计190万元。
以周广宝为 首的犯罪组织,除实施上述犯罪活动外,还实施了下列欺压百姓的违法行为:对不同意卖地给村委会的村民,周广宝指使他人对杨某某拳打脚踢,欺骗、恐吓村民冷 某、于某等人将土地低价收走后高价转卖。将叶忠斌自1982年开始承包的土地,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方式强行剥夺承包经营权,并于2013年虚假转包给 姜涛,实际卖给哈尔滨铭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2011年5月,王某某阻止陈文财带人在其租给村里的土地上挖土时,陈文财对其辱骂,并拳打脚踢,王某某迫 于周广宝、陈文财的势力,和解了事。2014年,在万宝山村租地的孙某因种的药材和树苗赔偿被周广宝克扣问题举报周广宝,陈文财、周广军等人对孙某进行殴 打。2017年,村民王某某以71万价款出让土地时,周广宝以未经村委会同意为名不同意其交易,王某某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收取52万元,余款19万元被 周广宝以村委会名义克扣。
以周广宝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贿选把持基层政权,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通过实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敲诈 勒索、职务侵占犯罪,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形成了一定经济实力。为壮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声势,维护非法权威和既得政治、经济利益,横行乡里,欺压残害群众, 垄断万宝山村土地、房屋交易,严重破坏了万宝山村的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事实
周广宝、陈文财,以基层村级组织政权为掩护,把村民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进行非法征收,或以入股名义获得村民土地使用权后又以村集体的名义非法转让13起,一般农田共计666.39亩,获取土地转让款3587.387万元,非法获利981.258万元。
(三)故意伤害事实
被告人周广宝指使组织成员陈文财、陈腾龙、周广军、周生辉、蔡庆纠集被告人潘锋、姜涛、乔磊、刘迪、李长明、史小明以暴力手段对上访的村民冯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蒙面持械进行殴打,造成4人轻伤。
(四)敲诈勒索事实
2016年11月,万宝山村成立了未经依法登记及批准便进行经营活动的万宝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周广宝任董事长,任命陈腾龙为副董事长,周广军为第三分社社长。周 广宝组织召开会议,陈文财、陈腾龙、周广军参会,对以缴纳宅基地占地款的名义,收取本村外来户房屋土地占地款的决议予以支持,采取连续下发《送达通知 书》、《催缴通知书》、《公开拍卖通知书》形式,对联合社三个分社的外来户下发催缴通知书,周广军积极参与下发通知并到户催缴,以不缴纳占地款就拍卖外来 户房屋和土地相要挟,迫使外来户缴纳。对外来户明确表示无能力缴纳宅基地占地款的,周广宝带领周广军等人用铲车将于某某家、周某某家大门推倒,将生活垃圾 堆到董某某家大门口,后又采取将大门推倒的方式威胁、恐吓,迫使外来户缴纳宅基地占地款。周广宝、陈文财、陈腾龙、周广军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4起,其中4 起未遂,7起既遂,23起部分既遂、部分未遂。共计敲诈勒索147.4232万元,既遂64.8 283万元,未遂82.5949万元。
(五)寻衅滋事事实
2015年6月3日21时许,金家旭(已判刑)与封起超(另案处理)在黑龙江省五常市马克酒吧饮酒时,封起超与同在酒吧饮酒的杨志双因琐事发生争执,杨志双持刀将 封起超头部砍伤。后杨志双乘坐于志刚驾驶的黑LH9940号出租车离开。封起超将此事告知金家旭后,与其驾车追赶该出租车,同时金家旭通过电话纠集王佳旺 (已判刑)让其亦驾车追赶。当于志刚驾驶的出租车行至五常市城管局附近时,杨志双发觉被跟踪遂持刀下车,金家旭、王佳旺、封起超持电棍、白色塑料管、砖头 等器物追打杨志双,杨志双遂返回出租车内躲避,三人打砸该车,将车窗玻璃、风挡玻璃、车门、机器盖、大灯等砸坏,将凶器伸入车内对杨志双进行殴打,之后三 人离开。当日22时许,金家旭、王佳旺将封起超送至五常市人民医院治疗,代宇嘉、杨松(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周生辉、陈腾龙得知此事亦前往医院探望。金家 旭、王佳旺、代宇嘉、杨松、周生辉、陈腾龙在医院乘坐电梯至一楼大厅时与前往该医院治疗的杨志双相遇,金家旭指认杨志双为打伤封起超的人,随即金家旭、王 佳旺、代宇嘉、杨松、周生辉、陈腾龙六人上前对杨志双拳打脚踢,直至其昏迷。杨志双多发肋骨骨折,左侧气胸,右手皮肤裂伤,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 织损伤,其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周生辉、陈腾龙及金家旭、王佳旺、代宇嘉、杨松共同赔偿杨志双经济损失30万元。
(六)职务侵占事实
1.2012 年12月14日,哈尔滨市铭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刘捍卫向五常市五常镇万宝山村支付土地转让款1200万元,周广宝让其将400万元转入万宝山村的集 体账户内,将800万元汇入村会计于湘富(系周广宝妻子的外公)的建设银行账户内,该卡的实际使用人为周广宝。后周广宝将398万元转入村会计蔡连斌个人 账户,用于非法收购村民的土地,将402万元转入周广宝个人账户及其妻子李雪的个人账户内,据为已有。
2.2012年12月底,哈尔滨市铭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刘捍卫向五常市五常镇万宝山村支付土地转让款1200万元,该征地区域内有近4000平方米为公共道路,土地转让款39.6万元 应归万宝山村集体所有。周广宝、陈文财、蔡连斌利用职务便,将39.6万元非法侵占,每人得款13.2万元。案发后,蔡连斌退赔13.2万元。
(七)挪用资金事实
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7日,蔡连斌两次分别挪用存在其建设银行账户内的万宝山村集体公款290万元、4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取非法所得9203元。
(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
1.2009 年9月,周广宝在任五常市五常镇万宝山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接受时任五常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晏(另案处理)请托,收受刘晏90万元,帮助其运作购买万宝山村 14.7729万平方米土地。2009年9月15日,周广宝、陈文财代表万宝山村与刘晏借用的黑龙江省绿宝林农综合开发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 同》。
2.2012 年10月,周广宝在任五常市五常镇万宝山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接受刘晏请托,收受刘晏现金100万元。后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方式废止了原承包人叶忠彬的 承包合同,与刘晏指派的张成(另案处理)、周广宝指派的姜涛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帮助刘晏购得1.2万余平方米土地。
(九)非法持有枪支事实
2018年1月29日,五常市公安局在对乔磊进行抓捕时,在其位于五常市五常镇龙凤乡西局子村的家中查获双筒猎枪一支,猎枪子弹79发,钢钉及铅弹若干。经鉴定,送检的疑似长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
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以周广宝为组织、领导者,陈文财、陈腾龙、周广军、周生辉为积极参加者,蔡庆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通过贿选手 段,让犯罪集团部分成员成为村委会的主要成员,进而把持基层村组织,后又成立以周广宝为董事长的万宝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以基层村级组织政权为依托,将万 宝山村集体土地进行非法转让,以万宝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的经济活动为掩护,非法强行收取村外来户资金,为犯罪集团及其成员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 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周广宝组织、领导黑社会 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伙同团伙成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指使团伙成员并纠集他人持械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三起,致四人轻 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周广宝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陈文财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周广宝指使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 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二起,致三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陈腾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二起,致三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周广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一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周生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三起,致四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蔡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二起,致三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蔡连斌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 罪。蔡连斌主动交代挪用资金及职务侵占犯罪事实,属自首;主动退赔、上缴违法所得,对挪用资金罪予以减轻处罚,职务侵占罪予以从轻处罚。
乔磊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一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潘锋、姜涛、刘迪、李长明、史小明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一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中周广宝系主犯,陈文财系从犯。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周广宝系主犯,陈文财、陈腾龙、周广军系从犯。在故意伤 害犯罪中周广宝、陈文财、陈腾龙、周生辉、蔡庆、潘锋、周广军、姜涛、乔磊、刘迪、李长明、史小明均系主犯。在职务侵占犯罪中周广宝、陈文财、蔡连斌均系 主犯。李长明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周广宝、陈文财、陈腾龙、周广军实施的部分敲诈勒索犯罪系未遂。陈腾龙、周生辉伙同他人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具有自首、赔偿 被害人经济损失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周广宝、陈文财、陈腾龙、周生辉、蔡连斌、乔磊犯数罪应并罚。
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周广宝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文才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陈腾龙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周生辉、蔡庆等10名被告人十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责令周广宝、陈文财、陈腾龙、周广军共同退赔敲诈勒索非法所得人民币64.8283万元给相应被害人。责令周广宝退赔职务侵占非法所得人民币402万元;周 广宝、陈文财、蔡连斌共同退赔职务侵占非法所得人民币39.6万元(蔡连斌已退赔13.2万元),均退赔给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万宝山村民委员会。追缴周 广宝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非法所得人民币190万元,蔡连斌挪用资金非法所得人民币9203元(已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乔磊的双筒猎枪一支、猎 枪子弹79发、子弹底火及铅弹予以没收,由五常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判决部分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给相应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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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法院宣判的田鸿鑫等3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案(杨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漏犯)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15年,杨志(已判刑)成立哈尔滨志乾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实施套路贷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由杨志组织领导,采用虚增 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签署空白的租、卖房协议等手段,有组织地对借款人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抢劫、盗窃、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2016年 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田鸿鑫、邢军、徐书博先后加入该犯罪组织。后由杨志出资,开设了由田鸿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哈尔滨志乾开锁公司。田鸿鑫成为积 极参加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实施了放款、催收及开、换锁等行为。邢军、徐书博为该组织成员,实施了放款、催收等行为。该组织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的金融管理秩 序,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二)诈骗事实
2016年10月9日至2018年3月10日,杨志指使田鸿鑫、邢军、徐书博等人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协议、买房租房协议后,不付款、少付款,以制造资 金走账流水、单方制造违约等手段要求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骗取被害人财产。田鸿鑫参与诈骗犯罪11起,犯罪数额共计59.8944万元,其中既遂 48.1344万 元,未遂11.76万元;邢军参与诈骗犯罪8起,犯罪数额共计177.3144万元,其中既遂31.7744万元,未遂145.54万元;徐书博参与诈骗 犯罪5起,犯罪数额共计149.91万元,其中既遂2.41万元,未遂147.5万元。
(三)敲诈勒索事实
杨志指使田鸿鑫、邢军、徐书博等人对不能按照虚假借款协议支付“欠款”的被害人采用跟踪尾随、电话威胁、到单位滋扰、喷漆堵锁、强行出租房屋等手段胁迫被 害人,勒索财物。田鸿鑫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9起,犯罪数额共计70.947万元,其中既遂24.587万元,未遂46.36万元;邢军参与敲诈勒索犯罪 10 起,犯罪数额共计47.732万元,其中既遂9.822万元,未遂37.91万元;徐书博参与敲诈勒索犯罪4起,犯罪数额共计5.86万元,其中既遂 1.31万元,未遂4.55万元。
(四)盗窃事实
在杨志指使下,田洪鑫趁在其公司被骗签订虚高借款协议未还款的被害人郝某某、唐某某、宴某、庞某、史某某等人家中无人之机,将5名被害人家门锁撬开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田鸿鑫共计参与实施入户盗窃犯罪5起,犯罪数额共计6770元。
道外区人民法院认为,田鸿鑫、邢军、徐书博参与以杨志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实施套路贷犯罪,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 织罪。田鸿鑫为积极参加者,邢军、徐书博系一般参加者。三被告人参与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田鸿鑫、邢军参与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 徐书博参与敲诈勒索犯罪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田鸿鑫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部分诈骗犯罪及敲 诈勒索犯罪系犯罪未遂。三被告人均犯数罪应并罚。
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判处田鸿鑫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 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邢军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 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徐书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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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里区法院宣判的关洪伟寻衅滋事案(吕建军恶势力犯罪集团漏犯)
2013年10月20日,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暂时委托吕建军(已判决)经营的哈尔滨建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代为管理燕山路市场摊区。2016年11月22 日,群力街道办事处对哈尔滨建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燕山路(现更名为崂山路)市场摊区停止经营的通知,停止暂时委托关系。2017年1月9日,群力街 道办事处将该决定上报道里区集贸摊区管理办公室。吕建军为与相邻的民生尚都农贸综合大市场争夺摊位,纠集关洪伟和张晓初、周志国、顾旭、郗金海、钱志刚、于登滨(均已判决)等人,形成恶势力,实施犯罪活动。
2017年4月27日,关洪伟及张晓初、吕建军等人预谋后,关洪伟指使郗金海纠集人员 于次日到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停车场附近滋事。次日7时许,张晓初、吕建军、周志国等人来到民生尚都小区瑞园西门停车场处伺机滋事。钱志刚于案发前日受被告 人郗金海指使,纠集于登滨及洪斌、楠楠、吕滨(均另案处理)持棍棒到现场附近在车内等候。吕建军借故与停车场管理员被害人孙建利、吕意亮(肢体残疾)发生 口角后,张晓初当场以事先约定的动作指使钱志刚、于登滨、吕滨等人使用棍棒对孙建利、吕意亮实施殴打,致孙建利右上肢、左手受伤,吕意亮腿部受伤。孙建利 右上肢损伤为轻微伤,左手损伤轻伤二级,吕意亮右小腿部损伤为轻微伤。
道里区人民法院认为,关洪伟为帮助吕建军争夺市场摊位,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关洪伟系主犯。依法判处关洪伟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
编辑:姜永
责编:吴琼
统筹:王刚、高长利、岳同明
监制:陈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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