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流产三天后就外出旅游可以吗(女子流产三天后就外出旅游)

“她人工流产后,三天时间不到就外出旅游了,这对她身体有什么影响,为什么我要赔钱?”山东临沂,21岁的小涛不服,提起上诉。

——案情简要回顾

2021年2月,21岁的小涛与22岁的小佳建立了恋爱关系,两人很快同居。

2021年4月3日,小佳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给小涛打电话,因为小涛的母亲刚好生病住院,于是小涛回复等过几天母亲出院后再讨论这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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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听说小涛的母亲出院后,小佳又给小涛主动打电话聊起自己怀孕的事情,但小涛始终顾左右而言他,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

4月8日,小佳的母亲又让小佳将小涛约出来,小佳的母亲又当面告诉小涛关于小佳已经怀孕的事实,并让小涛在生活上多关心照顾小佳,小涛仍然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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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小佳自行到医院进行人工流产,并委托母亲到公司找车间主任请假34天。4月15日,小佳和朋友一起外出旅游散心。

5月17日,小佳回到公司上班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涛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49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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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漫谈

21岁的小涛和22岁的小佳,无疑都属于年轻男女,恋爱有激情,有冲动。从本案来看,两人刚恋爱两个月,小佳怀孕应该是两人计划之外的意外。

小佳怀孕后,将这一个“好消息”第一时间告诉了小涛,小涛因为母亲住院,选择了冷淡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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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佳也许是因为矜持,也许是因为上班,也许是因为有些生气,并没有到医院去看望小涛的母亲。

21岁的小涛,事实上并没有达到法定的婚龄,面对小佳的意外怀孕,可能有些不知所措,亦或许小涛因为年纪尚小,压根儿就还没有想过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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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诉讼,小涛的态度是什么呢?

小涛认为:

第一,自己和小佳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恋爱期间发生关系是双方自愿的行为,这也是现代社会大家都能接受的正常男女关系,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

第二,小佳自行决定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小佳就应该自己对其后果完全负责,小涛完全不知道也没有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是谁签的字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出于人道主义支付了小佳手术期间的医疗费、住院费、生活费以及营养费五千余元,已经仁至义尽了。

第三,小佳在手术出院后三天就外出与朋友游玩,游玩后又继续回到公司上班,看不出小佳精神上受到了什么损害,小佳也没有进行伤残鉴定,也没有法医的鉴定书之类的,无法认定小佳受到了损害,自己不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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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小涛的辩解,小佳的态度是什么呢?

小佳认为:

第一,自己与小涛是自由恋爱,自愿同居,但也是小涛直接导致了自己怀孕,作为一个男人,小涛在知道小佳怀孕后,故意不作为,对自己不管不问,让自己左右为难,孤独无助,在悲伤、焦虑、愤怒、绝望之下,才不得已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

第二,自己之所以选择到医院进行人工流产,完全是因为小涛拒绝承担抚养小佳腹中胎儿义务的行为逼迫的,小涛的行为,已经表明了态度,他已经没有资格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也没有必要征得他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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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小涛的做法,违背了当初两人恋爱期间结婚生子的承诺,也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作为一名年轻的单身女子,自己未婚先孕流产,无论是对自己的身体,还是对自己的工作,还是对自己今后的生活,都会造成重要的负面影响。

小佳强调,自己进行人工流产后 ,感到精神上肉体上都无比痛苦,多次想到过自杀,为了尽快恢复身心健康,自己才请个外出游玩。至于自己到哪里去玩,和什么人一起玩,怎么玩,小涛都没有资格过问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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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小佳和小涛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在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可能导致怀孕,怀孕可能导致生产或流产,应当有预先清楚的认识,也是双方的自愿行为。

第二,由于男女双方在身体生理上的差异,两人恋爱怀孕以后,身体上的损害一般由女方承受,小佳在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后,对其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小涛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即对误工费、营养费等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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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小涛导致小佳怀孕后,又因为不愿意与小佳进一步发展等原因,导致小佳被迫进行人工流产,对小佳的身体、工作、生活均造成一定影响,给其精神造成一定的痛苦,应当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但小佳明知可能存在怀孕的风险,却在主观上抱有侥幸心理,没有主动采取避孕措施,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酌定小涛补偿小佳误工费、营养费等1万元,赔偿小佳精神抚慰金5千元。

一审判决后,小涛和小佳均表示不服,小涛坚持认为自己不应该再赔偿小佳,小佳认为一审判决金额太少,两人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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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心]多学法,心眼亮,一生平安少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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