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处罚(煤矿公布三违人员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牢固树立“安全光荣、违章可耻”理念,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现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和处罚进一步规范,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煤矿三违处罚?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煤矿三违处罚(煤矿公布三违人员管理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

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牢固树立“安全光荣、违章可耻”理念,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现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和处罚进一步规范,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三违”的定义

凡生产作业时间内、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二、“三违”的分类轻微“三违”; 一般“三违”; 较重“三违”; 严重“三违”。

轻微“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尽管不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伤害或损害,但可能造成轻微的伤害或损害。

一般“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一定伤害或损害。

较重“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且违章人作为前已知道或应该知道。

严重“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且违章人作为前已知道或应该知道及造成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

三、“三违”管理的基本原则

l、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2、重点治理典型违章;

3、区队主动管理,矿监督考核;

四、“三违”管理流程

l、汇报:查出“三违”后,检查人必须当面向违章人员解释清楚违章的事实及后果,同时30分钟内电话向安检科汇报(在地面查出可当

面汇报)“三违”人员的姓名、单位、违章地点、违章事实。

2、登记:安检科值班人员根据检查人员汇报内容,登记在“****‘三违’登记台帐”上。

3、“三违”核对:检查人员升井后或工作结束后到安检科对登记内容进行签字核对确认。

4、下发通知单:安检科值班人员根据《“三违”类型的认定细则》确定“三违”类型,并在当天之内给“三违”人员所在单位下发“‘三违’通知单”。

5、“三违”申诉:若“三违”嫌疑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构不成“三违”,应在接到“三违”通知单后,向安检科提出申诉,由安检科复议落实,“三违”申诉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6、建档:矿安检科建立“三违”人员档案。

五、“三违”人员处理

l、安检科查出“三违”人员的处理

①轻微“三违”:建档、罚款50元,不记入考核;

②一般“三违”:建档、罚款200元,交“三违”诚信保证金200 元,记入考核,到安检科学习。

③较重“三违”:建档、帮教、罚款600元,交“三违”诚信保证金500元,记入考核,到矿培训中心“三违”学习班学习7天,区队在一季度内第一次出现较重“三违”时,将区队安全队长和“三违”人员合影曝光一周;区队第二次出现“三违”时,将区队队长、安全队长和“三违”人员合影曝光一周。

④严重“三违”: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元, 触犯法律者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⑤“三违”人员从违章之日起半年内无任何违章行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安检科核实,全额返还“三违”诚信保证金。

2、安检科以外的其它单位查出“三违”人员的处理不纳入对区队考核。轻微“三违” 罚款50元;一般“三违”罚款200元;较重“三违” 罚款600元;严重“三违”罚款1000元。

六、其它

l、按照《****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对单位进行考核。

2、鼓励职工人人查“三违”,查出一般“三违”1人次奖励100 元;查出较重“三违”1人次奖励200元;查出严重“三违”1人次奖励300元。

3、矿生产业务科室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每人每月查“三违”不少于2 人次,严格按照矿定处罚标准执行,每少1人次扣单位“双基”0.2分, 每多一人次奖单位“双基”0.1分。区队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查“三

违”不少于2人次,并报安检科,严格按照矿定处罚标准执行,另外超过指标2人次按照本队制度进行处罚,每多一人次奖个人“双基”0.1 分。

4、区队在考核违章人员时,对“三违”人员最多扣除其安全结构工资的50%,并且只能在当月考核,不得连续多月扣罚。

七、****“三违”类型的认定细则

《****“三违”类型的认定细则》见附件1

****“三违”类型的认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在生产组织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根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违 章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违章界定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标准中将员工因责任心差或管理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三违”,列为从严处理对象。

第三条 轻微“三违”:建档、罚款50元,不记入考核;

一般“三违”:建档、罚款200元,交“三违”诚信保证金200元, 记入考核,到安检科学习;

较重“三违”:建档、帮教、罚款600元,交“三违”诚信保证金500元,记入考核,到矿培训中心“三违”学习班学习7天,并将队长、支部书记和“三违”人员的合影曝光一周;

严重“三违”: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元,触犯法律者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从重予以追究。

第二章 通用部分

第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1.早上井、晚下井、违反劳动纪律的;

2.不参加班前会上岗作业的;

3.升、入井挤罐、抢罐的;

4.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

5.在井下躺卧的;

6.上班时间干私活的;

7.过皮带不走过桥的;

8.在绞车运行期间,私自越过绞车钢丝绳的;

9、地面车间人员工作期间穿拖鞋、高跟鞋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

1.井口检身人员不认真执行入井验身制度的,或拒不接受入井验身的;

2.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3.井下在电气设备上、火工品箱上休息的;

4.值班脱离岗位,有事不向调度请假,带班不到位,未跟在关键环节的;

5.没有学习规程措施或学习考试不及格就安排上岗的;

6.井下睡觉的;

7.各岗位工种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8.验收员不带专用工具,不懂验收标准的;

9.人员走轨道把钩工未拦,造成斜坡轨道开车行人的;

10.未按措施运送物料的;

11.“三违”人员接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学习班的;

12.井下互相谩骂、殴打的。

13.矿领导下井,运输队、机电队的员工私自向井下场所传送消息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 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

2.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

3.入井人员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的;

4.入井前喝酒,工作时间内饮酒的;

5.不遵章守规,不服从管理的;

6.谩骂、殴打安全管理人员的;

7.发生事故后,拖延时间不汇报、谎报、瞒报的;

8.瓦斯检查员、防突测压员、安检员脱岗,假汇报的;

9.偷盗、破坏井下安全设施及标准化成果的;

10.新工人入矿未经安全培训而安排上岗作业的;

11.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的。

第三章 采掘专业

第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1.不按规程要求架设抬棚、戗棚、戗柱,木垛或煤墙临时柱的;

2.采煤工作面无安全措施留底煤的;

3.采煤工作面不拉线打柱,不使用阻力测定仪的;

4.注液枪随地乱扔的;

5.采煤机带负荷频繁启动的;

6.采煤机无措施强行截割坚硬夹矸的;

7.采煤机及运输机开机不开喷雾,停机不及时停水的;

8.采煤工作面及两巷超前支护连续3根单体柱不栓安全绳或不使用防倒链的;

9.刮板输送机机道内行人的;

10.液压泵站压力变化较大时,未立即停泵查明原因的;

11.岩巷施工时,骑钻打眼的;

12.手扶钻杆打眼的(岩巷除外);

13.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 1.未认真执行敲帮问顶的;

2.工作面提前回撤老塘侧支柱的;

3.工作面移槽时回柱长度超过规程规定的;

4.工作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规定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

5.工作面串梁支护时单人操作的;

6.采煤机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未发送信号的;

7.采煤机运行时,强行拖移损坏电缆的;

8.刮板输送机处理故障停机检修时,未在开关处挂警示牌或采煤机未闭锁的;

9.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用手调整刮板链的;

10.刮板运输机出现漂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机的;

11.刮板运输机无专用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

12.喷浆机运转时将手或工具放入喷浆机内的;

13.打眼时,钻杆下方有人员工作的;

14.处理喷浆管路堵塞时不停风、无专人看护枪头的;

15.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m范围内的支护未执行加固措施的;

16.维修倾斜巷道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

17.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

18.在倾斜巷道整修支柱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19.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

20.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21.采煤工作面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标准,经矿查出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

1.用顺槽刮板运输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先回后支回撤单体柱的;

2.没有安全措施采用刮板输运机运送物料的;

3.工作面检查、更换截齿和滚筒时,上下3m内有人工作,不护帮护顶,未切断采煤机电源、打开隔离开关离合器,未对工作面运输机进行闭锁的;

4.工作面机头上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它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5.工作面放炮崩倒支柱未及时恢复的;

6.工作面初采初放未严格执行专项措施的;

7.工作面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 m2,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的;

8.独头巷道中段施工时,施工段以里有人或多段作业的;

9.下达停产、停运通知单后组织生产的;

10.采煤工作面未达到生产标准、未经公司验收投入生产的;

11.采煤工作面支护强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继续组织生产的;

12.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13.掘进工作面不按规程要求进行长探短掘,误穿老巷的;

14.煤巷掘进或巷修未使用超前支护或超前支护不合格的;

15.在同一巷道内掘硐室与迎头同时作业无专项措施的;

第四章 机电运输专业

第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1.携带超长物件乘坐罐笼的;

2.淋水的地点对电气设备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3.起吊设备时,使用起吊钢丝绳的拉断力小于设备重量的5倍的;

4.设备装、卸点,未派专人监护的;

5.在大巷内施工时,施工地点两端未设警戒标志及挡车设施的;

6.架空人车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小于0.7m,运行速度超过

1.2m/s的;

7.架空人车乘坐间距小于规定的;

8.在运行中乘坐人员手扶牵引钢丝绳,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引起吊杆摆动的;

9.斜巷起空勾头不跟人的;

10.跟钩工、把钩工不带口哨,未按规定位置跟钩的;

11.乘车人员不听从跟车人指挥的;

12.把钩工不使用阻车器等安全设施的;

13.升降人员时超规定的速度运行的;

14.升降人员时不是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的;

15.斜坡轨道多水平提升信号无区分的;

16.无人值班的变电所未按要求加锁的;

17.更换泵体零部件时未将管路系统中压力液释放的;

18.润滑油油面高度低于最低油面高度,油温超过70℃的还在运行的;

19.熔断器选择过大超规定的;

20.电缆与风、水管同侧时,电缆未吊挂在管子的上方或距离小于0.3m的;

21.机电硐室内灭火器材数量不足(灭火器2个、灭火沙0.2m3等) 的;

22.电机车不按规定充电、加电解液,电解液比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23.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 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未减速、发出警号的;

24.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面行驶时,距离小于100m 的;

25.人力推车1次推1辆车以上,或在矿车两侧推车及放飞车的;

26.同向推车时间距或轨道坡度超规定的,不按规定发警号的;

27.推车时前方有人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未及时发出警号的;

28.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未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的;

29.液力偶合器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的;

30.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合的;

31.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的。

32.无“安全准运证”开启设备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

1.高空作业(2m以上)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合格的安全带的;

2.同一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的;

3.发放的矿灯电缆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的;

4.井下拆除、敲打、撞击矿灯的;

5.不按要求方向出入罐笼的或在罐笼内打闹的;

6.把钩工提升前不检查连接装置等安全设施的;

7.电气维修工未按规定对检漏保护装置进行详细检查和维修的;

8.瓦斯检查员未到现场而进行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的;

9.保护接地线不完整、不连续、接头松动、锈蚀,接地线截面不符合要求的;

10.每台电气设备未单独与接地母线连接的;

11.未使用过电流保护装置的;

12.双码提升未安装错码信号或信号不灵敏可靠的;

13.斜坡轨道无安全措施进行吊钩作业的;

14.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未切断电动机电源,或未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的;

15.机车临时停车关闭车灯的;

16.电机车拉车时用圆木、铁钎子代替插销,用铁丝、绳代替链环的;

17.乘车人员身体任何部位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车外的;

18.处理掉道车时站在受力内侧的;

19.提升超重、超高、超宽、超长或偏载严重车辆无措施的;

20.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仍然使用的;

21.斜坡轨道上下两处同时作业的;

22.采区变电所、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不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的;

23.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不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的;

24.用起道机或千斤顶起道时,将手脚伸入轨底或轨枕下面的;

25.带电电缆盘圈或盘“8”字型的;

26.不同类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的;

27.井下电工不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电气设备的;

28.非专职、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29.绝缘用具未定期做绝缘检验的;

30.运输大型设备及物料没有专项安全措施的;

31.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的;

32.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器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处于关闭状态的;

33.把钩工未检查牵引车数及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仍发出开车信号的;

34.在上部平车场入口未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或装置齐全未正确使用的;

35.处理掉道车时,强拉硬拽或用铁质器具顶车的;

36.无措施在皮带上拉运物料的;

37.更换设备或配件,未将开关闭锁的;

38.温度计、安全阀、超温保护、自动补水装置动作不可靠,系统中未安装减压阀的;

39.主提升过卷、蹲罐、卡罐或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失查漏检的;

40.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41.提升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42.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43.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硐室进行或不使用不燃性、无毒性洗涤剂的;

44.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

45.未按负荷审批手续乱拆、接负荷的;

46.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完好而使用的;

47.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或不听信号开车的;

48.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49.煤仓或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围栏的;

50.把钩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不制止的;

51.井下机电硐室值守人员锁门的;

52.拉上山的回头轮绞车,不按规定设置护身点柱的;

53.维修轨道时两头不设阻车装置的。

54、启动输送机时,不是点动开机的。

55、检修压力管道之前,未现关闭安全阀并进行卸压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

1.井口、井筒检修、检查人员不戴保险带或保险带悬挂位置不正确,提升速度超规定的;

2.大型提升、运输设备安装竣工后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3.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故障原因未查明擅自动车的;

4.斜坡轨道钢丝绳断绳跑车或“放飞车”的;

5.立井提人期间,井口棚内存放车辆,阻车器未关闭的;

6.司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擅自调整制动闸的;

7.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

8.连接件未按规定检查,不定期做拉力试验的;

9.盘闸闸瓦间隙大于2mm,未及时调整的;

10.在用钢丝绳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仍用作升降人员的;

11.在用钢丝绳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10%,仍用作升降物料的;

12.对在用的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查、漏检、假检的;

13.随意拉拽各类保护或保护不起作用的;

14.乘坐矿车、翻转车、底卸载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的;

15.破坏“一坡三挡”、信号系统及擅自操作电机车、绞车和其它运转设备的;

16.斜坡轨道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仍强行开车的;

17.造成电机车碰头、追尾、翻车的;

18.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

19.罐笼内阻车器失灵未及时处理的;

20.开车行人、行人开车的;

21.造成物料坠井的;

21.井下高压电气设备、高压控制设备,没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的;

22.电气设备的保护失灵后,或供电线路有故障的,强行送电的;

23.电工检修电气设备时不使用同等级测电笔的;

24.不执行停送电制度,停电开关没闭锁,没按要求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安全作业制度不到位的;

25.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的;

26.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

27.井下使用灯炮或电炉取暖的;

28.井下使用无煤安标志的设备或电缆的;

29.造成不合格、无煤安标志电气设备或电缆下井的;

30.带电作业或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

31.发现有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的设备或线路而继续使用的;

32.操作高压时未按规定,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的;

33.熔断器用铜、铁、铝丝代替的;

34.在用闲置喇叭嘴不用合格的挡板封堵的;

35.作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带电安装、带电检修处理故障,不执行验电、放电等制度的;

36.井下或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接,无安全措施;一措施多地点使用或一措施多次使用的;

37.安全门打开前,乘罐笼人员私自拉开罐笼门的;

38.提升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

的;

39.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40.机电设备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修的或检修无措施的;

41.供电干线停电检修时,事先没有将停送电时间及影响范围通知有关区队的;

42.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的。

第五章 “一通三防”专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1.风筒分叉无三通,拐弯不平缓,异径风筒接头不用过渡节的;

2.监测记录填写不及时的;

3.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悬挂位置不正确的;

4.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5.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牌板的(盲巷密闭除外);

6.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有水煤或空载除外)或停运时间超过5分钟不关喷雾的;

7.放炮前后、装煤岩前未洒水降尘的;

8.喷浆机下风流处未安装降尘设置的;

9.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10.风筒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的,掘进工作面风筒损坏严重未及时更换的;

11.未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 1.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故意损坏、藏匿瓦斯牌板的;

3.喷浆时未使用防尘设施的;

4.永久密闭不执行周检查的;

5.局部通风机未安装在全风压新鲜风流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小于

10m,离地面高度小于0.3m的;

6.计划内检修、更换风筒需停电停风时,未向通风管理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措施的;

7.未按照规定敷设防尘管路,设置水幕的;

8.验收黄土量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要求验收的;

9.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10.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要求冲尘造成煤尘超标的;

11.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测风的;

1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控设施的;

13.通风机房内安装的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因数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不按规定校验的;

14.主通风机司机未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或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操作的;

15.未按规定安排专人看管,或看管局部通风机进班未做倒台试验,未做记录的;

16.独头巷道停风后,未按规定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挂警示牌、封闭的,封闭区未切断风水管路及道轨等导电体的;

17.瓦斯检查员、放炮员不在新鲜风流中校对仪器,造成错检的;

18.井下作业地点无火药箱,或炸药不入箱、不落锁的;

19.打钻地点不开喷雾或雾化效果不好,煤尘大的;

20.在无风微风巷道作业或无支护巷道内作业的;

21.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

22.瓦检工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查汇报的;

23.采煤工作面未执行分段装药分段放炮的。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

1.主要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敞开风门不关造成风流短路的;

2.一处只设一道风门的;

3.人为破坏风筒的;

4.临时停风地点未立即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撤人的;

5.无专项措施排放瓦斯或未按措施排放瓦斯的;

6.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或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送电恢复通风的;

7.擅自进入栅栏、无风区或进入带有警示标志的危险区的;

8.无措施擅自调风的;

9.主通风机司机不按规定填写运转记录,或发现异常未立即报告的;

10.主通风机停止运转,未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的;

11.采掘工作面未实行独立通风,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1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工作面供风的;

13.掘进巷道贯通前,巷道相距20m(机掘50m、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60m)未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的;

14.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超0.8%),未采取安全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

15.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仍然工作的;

16.采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未采取安全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

17.C0浓度超过安全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的;

18.爆破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未停止爆破的;

19.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20.破坏人员定位系统的;

21.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启封或注销火区的;

22.看风机人员擅自脱离岗位的。

第六章 爆破专业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1.非爆破工连接母线或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试验的;

2.抽出单个电雷管后脚线未扭结成短路的;

3.爆破材料运输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4.井下爆破母线质量不合格,用四芯、多芯或多根导线作爆破母线的;

5.使用不合格的发爆器进行爆破作业的;

6.发爆器不按规定检修、校验性能参数的。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 1.违反规定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

2.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

3.爆破工未按规定携带、保管发爆器钥匙的;

4.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站岗制度的;

5.雷管未作导通试验发放的;

6.放炮前后未对放炮地点20m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7.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

8.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违反作业规程要求的;

9.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

10.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装药和起爆的;

11.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未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

12.采、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

13.掘进工作面装药爆破时耙岩机不停电的;

14.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 1.偷拿私存炸药雷管的;

2.采煤工作面内采用爆破方法处理顶煤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块的;

3.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的;

4.放炮员将放炮机交与他人违章放炮的;

5.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

6.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爆炸材料库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7.放炮员丢失炸药或雷管的;

8.井口及井下其它巷道内存放爆破材料的;

9.支架损坏、伞檐超规定继续放炮的;

10.工作面人员未撤离到警戒线外,人数未点清,放炮的;

11.放炮后未解除放炮命令进入炮区的;

12.不按规定要求处理瞎炮、残炮而继续作业的;

13.采掘工作面当班未处理完毕拒爆、残爆,放炮员没有在现场交接班的;

14.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15.将电雷管或炸药装入衣袋内的;

16.将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17.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接线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第七章 地测防治水专业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1.探放水前未对附近巷道支护进行加固的;

2.有水患的探放水地点,未挂警示牌的;

3.探煤厚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的。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 1.由于测量数据不准确造成巷道偏差的;

2.采空区探放水专项措施制定不及时的;

3.探水起点至积水区最小距离及作业参数不符合规定的;

4.探放水及防治水工程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的;

5.巷道掘进不按中腰线施工的;

6.未按规定进行导线测量、延线或中腰线标定不及时的;

7.未按设计要求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超掘巷道或少掘巷道提前拐弯的;

8.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口施工的;

9.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停头位置,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

1.未认真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原则的;

2.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继续施工的;

3.故意破坏测量标志(导线点、腰线点、中线点)的;

4.在预报有水患威胁的地点,不落实防治水措施而安排生产的;

5.在有水患威胁地点超掘、超采的;

6.在探放水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7.未按设计要求施工,随意改变设计方位、断面或支护工艺的;

8.未按设计要求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凡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之外的“三违”,均属于轻微“三违”,给予罚款50元,不记入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认定细则最终解释全安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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