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的好处和坏处(非婚同居人数日益增多)

2018-03-23 10:02 | 浙江新闻客户端通讯员 | 赵丹华

非婚同居的好处和坏处(非婚同居人数日益增多)(1)

资料图片

近日,东阳市南马镇的居民杜女士来到东阳市公证处,咨询关于未婚同居是否违法的相关问题。杜女士自称其单身未婚,前几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现在的男朋友金某(外省籍),两人恋爱一段时间后以男女朋友的名义同居了,最近杜女士怀疑其男朋友金某可能在其家乡已有配偶,但又无法核实,于是向公证员咨询如果金某真已有妻子,那么其与金某未婚同居行为是否违法?

步入21世纪,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思想进一步开放,在提倡恋爱自由的新时代,未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那么未婚同居是否违法呢?

公证员解释说,同居一般是指两个相爱的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的居住在一起,一般指异性之间。同居区别于结婚最大的特征是同居通常不被法律保护,男女任何一方可随时提出分手终止关系。

我们早先经常听到的“非法同居”的概念,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的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但,2001年修正实施的《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多部司法解释,以及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都已删除了“非法”两字,取以“同居关系”的法律表述。

现如今,未婚同居通常是指同居时双方均未婚或者一方未婚,两人持续、共同稳定的居住在一起。现如今,常见的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通常属男女朋友关系)。由于《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该类未婚同居不能称之为违法,而属于当事人的自由选择。

第二种情形,未婚一方和已婚一方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中明确了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未婚一方和已婚一方同居的行为是违法的,法律予以禁止。

第三种情形,已婚一方和未婚一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未婚一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属于事实重婚,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理。

公证员向杜女士继续解释,因为杜女士与其“男朋友”金某是以男女朋友的名义而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因此不构成重婚,但如果金某已有合法妻子,则杜女士不宜与金某继续同居生活,因为法律禁止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这种同居行为涉嫌违法。

杜女士对公证员的细致解释深表感谢,表示其回去后会抓紧了解、核实清楚金某的婚姻登记情况,再做后续决定。

公证员同时提醒:均没有配偶的男女朋友是否同居是当事人的自由,虽不构成违法,但此时的未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则法律不会像保护正常的夫妻关系一样保护他们的权益,所以还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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