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享有哪些法律保护(关于实习生的一些不得不知的法律知识)
针对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实习,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于2016年4月11日联合出台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根据规定,实习分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定岗实习三种类型。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香港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定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其中,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定岗实习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学生参加跟岗实习、定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应该签订实习协议,未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此外,针对实习单位,实习管理制度规定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1、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的在校学生定岗实习。
2、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定岗实习。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定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3、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止从事的劳动。
4、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和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7、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8、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9、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10、接受定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定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定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的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实习学生。
案例分析
Q: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A:在上述情形下,在校生明确向用人单位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后在校生也按照劳动合同内容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管理。
用人单位明知求职者系在校生,双方再次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者胁迫等情形,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此时,司法判例比较倾向于认为用人单位与在校生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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