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自燃什么程度可以理赔(买到渗水汽油如何维权)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璇 长沙报道,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汽车自燃什么程度可以理赔?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汽车自燃什么程度可以理赔(买到渗水汽油如何维权)

汽车自燃什么程度可以理赔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璇 长沙报道

第40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今年的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3月12日下午,湖南省3·15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1年湖南省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一) 娄底市娄星区某品牌汽车自燃赔偿纠纷案

2021年7月1日,消费者谢先生向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于当年5月在该市某4S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汽车,6月27日,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自燃,请求维权。

接诉后,执法人员经调查了解,证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同时得知车主为车辆购买了保险(含自燃险)。7月5日,执法人员组织谢先生、4S店、保险公司三方进行现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由保险公司和4S店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自燃车辆进行鉴定;2、根据鉴定结果,如果是车辆质量问题引起的自燃,由4S店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其他原因引起的自燃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4S店提供一台备用车给谢先生临时使用;4、谢先生配合商家和保险公司做好第三方鉴定;5、车主不承担鉴定的所有费用。8月19日,鉴定结果显示,车辆起火点位于左后尾灯位置;可以排除该车辆由于油路故障、气路故障、外部火源及底部碰撞等原因引发车辆起火;该车辆起火是由于左尾灯位置发生电器故障引发。

2021年9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组织调解。经过几个小时的协调,最终达成协议:4S店按当初车辆购买价格退车款152000元,承担保险上牌费用4200元,共156200元;另补偿车上货物等其他所有损失29800元。

(二)通道侗族自治县某加油站销售渗水汽油纠纷案

2021年3月18日,消费者范先生向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某加油站为其加注劣质汽油致其车辆受损,要求加油站赔偿损失。

执法人员接诉后随即展开了调查。经查,范先生于3月11日驾驶奔驰商务车在县城某加油站加注95#汽油,车辆驶出加油站两公里后熄火并无法启动。经4S店检查发现,发动机缺缸,汽油呈乳白色分层、底部絮状、混浊。确认是油品质量差造成车熄火,需清洗油路、检修油路发动机、更换损坏配件。在清洗油路时发现,油箱、低压泵、高压泵整体乳白色,底部混浊、杂质较多,四个喷油嘴无法继续使用。经内窥镜检查发现,发动机四个缸全部进水、生锈、有碎片等杂质,需更换发动机以及油路配件。

执法人员在加油站现场调查得知,由于连降暴雨,加油站对库存油罐防水措施不当造成雨水渗入库存油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正常对外加油,致使范先生的车辆受损。经执法人员组织调解,加油站一次性赔偿范先生10万元车辆维修等相关费用。

(三)邵阳市经开区某4S店强制购买汽车保险纠纷案

2021年6月初,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接到消费者王先生的投诉,称其在某4S店购买车辆,遭遇商家强制购买保险,如不购买保险4S店则不予卖车。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到4S店核实情况,王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认为商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之规定,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执法人员组织双方协商调解,最终,4S店同意王先生自主选择保险企业购买保险。

(四)新田县某流动经营者诱骗老年人购买虚高价格商品案

2021年3月21日,消费者曾先生向新田县市场监管局反映,称近期有一群外地销售人员到该县三里亭村售卖棉被、床单、枕头等床上用品,他们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不强、贪图小便宜等心理,连续数日在该村以免费抽奖、免费赠送礼品等形式,开展活动拉人气,并借机虚假宣传商品的质量和功效,诱导上年纪的村民掏钱购买,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出面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接到情况反映后,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核实调查。经查,发现销售的产品属于有合格证明的普通床上用品,但经营者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差、贪图小便宜等心理,借机虚假宣传商品的质量和功效,诱导老年村民高价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组织双方多次耐心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在扣除正常货值的同时,将不当获利27470元当场返还给受害老年人。与此同时,新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五)衡阳市珠晖区某珠宝店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纠纷案

2021年4月25日,消费者文女士向衡阳市珠晖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遭遇珠宝店短斤少两交易,请求市场监管部门维权。

执法人员接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经查,4月24日,文女士在衡阳火车站对面的某珠宝店购买3个黄金手镯,总价款10800元。文女士在支付款项前,珠宝店店员称其购买的黄金手镯跟足金价格一致,并表示不喜欢可以免费更换其他款式的黄金戒指、手镯等,店方提供的凭条亦注明“可以更换同类产品”。回家后文女士家人觉得款式不够好看,次日,文女士来店要求更换同类产品另一款式,遭到店方拒绝。此后,文女士复秤发现, 3个手镯总重12.4g,均价达870.97元/克,而此时现货黄金价格是438元/克。

文女士认为自己购买的黄金比市场价高432.97元/克,要么遭遇短斤少两,要么遭遇价格欺诈。珠宝店称870.97元/克的价格包括工艺费和黄金价。但文女士坚称购买时珠宝店并没有说明该商品的价格中,一半是工艺费,一半是黄金的价值,而含糊说“一样的”,文女士认为珠宝店故意误导。执法人员认为,珠宝店没有对商品作真实情况的说明,涉嫌误导消费者,存在过错。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珠宝店负责退货还款,文女士承担工费及刷卡手续费等共计550元。

(六)常德市鼎城区某开发商虚假宣传致消费者知情权受损纠纷案

2021年1月初,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管局相继接到10余位消费者对同一楼盘的投诉,反映自己购买的期房厕所没有窗户,存在与广告宣传、购房合同不符的情况,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请求维权。

面对这起涉及民生的群体性投诉,鼎城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当即成立了投诉处置小组进行调查。经调查了解,发现该楼盘原始设计图纸上涉诉商品房卫生间并未设计窗户,但在消费者提供的由楼盘开发商印制的户型图、宣传册等广告上与其他有窗户的户型一致,未明确标明房屋卫生间没有窗户。执法人员认为,楼盘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3月19日,投诉处置小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就赔偿方式进行了多轮协商,对于消费者要求的开窗、换房等方式,开发商表示无法实现。3月29日,投诉处置小组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开发商按照业主受影响程度,补偿一年半到三年半不等的物业费用。一场历时3个月的群体性投诉得以圆满解决。

(七)岳阳市云溪区某游乐场主“跑路”退费纠纷案

2021年8月18日,消费者肖女士向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离家不远的一家游乐场关门,老板跑路,希望要回自己会员卡里尚未消费的余额。

2021年6月初,肖女士在自己居住小区附近的一家游乐场办了一张会员卡,并充值1000元,前后去消费过两次。8月16日再去消费时发现,游乐场已经关门,老板消失。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查询游乐场的登记信息,并与游乐场经营者取得联系,核实情况。但游乐场经营者不予配合,一直无故拖延约谈的时间,到场后,又以消费者单方面退卡,认定是消费者违约为由不愿意退款。针对这一说法,执法人员给予了指正,并认真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过执法人员的调解,游乐场主最终同意退还肖女士未消费的费用,双方达成一致。同时,执法人员根据经营者留存的账目,为持有该游乐场充值卡的67名消费者办理了卡内余款退还,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597元。

(八)慈利县某保健店拔火罐致皮肤烧伤赔偿纠纷案

2021年10月8日,消费者朱先生向慈利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因保健店处置不当,致其在接受拔火罐服务时皮肤被烧伤,请求赔偿。

经查,9月28日,朱先生在慈利县某保健店接受拔火罐服务,工作人员上好火罐后便离开了。约1小时后朱先生感觉身上疼痛便呼叫工作人员,5分钟后才有工作人员过来查看,此时,朱先生身上已全是水泡。朱先生当即去医院诊治,检查结果确认系二度烫伤。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向朱先生详细了解了消费过程和就医情况,然后向保健店进行了调查核实。该店负责人坚持认为朱先生湿气较重,即使出现水泡,也属于正常反应,过一段时间之后会自然消失;而且拔火罐期间,朱先生一直在睡觉,亦存在一定的过失。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随后,执法人员向该店负责人反复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要求其履行经营者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0月12日,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保健店赔偿朱先生医疗费、康复费共计5000元,并赠送价值6000元的会员卡一张。

(九)桃江县某商店售卖劣质烟花炸伤眼睛纠纷案

2021年3月9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松木塘市场监管所接到消费者吴先生投诉,称其2月16日在松木塘镇某商店购买了烟花,烟花燃放时因引线太短导致其眼睛受伤,要求店家胡某赔偿,但店家不予理会。

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经查,消费者吴某反映情况属实,店家胡某对此事也认可。3月13日,松木塘市场监管所组织松木塘派出所、安监站相关人员一起对此事进行调解。了解到店家胡某已赔付8000元,吴先生医药费已花6401元。消费者吴先生提出两点诉求:一、继续治疗眼睛;二、要求一次性赔付38800元。因双方就赔偿金额分歧太大,现场调解未果。3月22日,松木塘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除之前已赔付的8000元外,店家胡某另行赔付吴先生22800元,共计赔付消费者30800元。

(十)石门县某美容会所夸大宣传诱购商品纠纷案

2021年11月25日,石门县市场监管局12315热线接到消费者刘女士投诉,称其在美容院购买的光子床使用后没有效果,商家涉嫌虚假宣传,要求退货退款遭拒。

刘女士声称,她于2015年在县城一美容会所进行美容时,会所工作人员向其推销光子床,在推销过程中,夸大产品性能和用途,宣称“可以排毒养颜,调理身体疾病”等功效,在会所工作人员极力推荐下,刘女士以3.9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光子床,但使用后发现,并没有当初美容会所宣传的效果。

接诉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到刘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但由于购买时间已久,刘女士没有保留购买的发票和凭据,美容会所以“时间过长,超过时效”为由,拒绝退货退款。执法人员通过搜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查询银行流水等多种方式调查取证,证明刘女士自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直在不间断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存在超过维权时效的问题。最终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由美容会所向刘女士赔礼道歉并退还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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